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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习惯具有雏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社会功能,当社会主体的惯常环境行为成为社会公认的必须要实践的行为时,环境习惯就发展成为一种习惯法。在我国,习惯法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却构成民间环境法的重要渊源。环境习惯与民间环境法作为一种“活法”,构成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本土资源,在实践中,容易为人们所遵守,具有实效。因此,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习惯与民间环境法具有重要功能,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其也有内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