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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事業发展和旅游市场监管的过程中,软法和硬法具体结合的路径又何在呢?一方面,“硬法”规范在行为规制领域依然扮演着中流砥柱的角色,这是“牙齿论”的核心,自不待言;另一方面,“软法”在旅游法律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补充和辅助功能同样不容忽视。
第一,更新观念。即改变长期以来那种“言必称立法、法必赖制裁”的观念,而应客观认知社会规则的多样性及其背后可能的制度红利。旅游行为本身具有个体性、分散性、差异化等特征,仰仗国家法律和旅游监管部门时时处处给予充分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违法行为制裁的“公共服务”不可能亦不现实。因此“骨头”虽硬,却并非唯有百炼钢的硬法之“牙”方能奈何,以黑名单为代表的“软法”机制的“绕指柔”在特定情况下良好的辅助实施效果值得旅游管理者、参与者乃至全社会的充分重视。
第二,合理分工。硬有硬的好,软有软的优,如何软硬适当,拿捏好“该硬则硬、该软则软”的均衡点就在技术层面显得格外重要。一般来说,以《旅游法》为代表的硬法主要体现为基础框架的建构功能:一方面,旅游事业的发展应以硬法为基础;另一方面,硬法规范应当在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被优先、充分地适用。而在那些硬法力有不逮或鞭长莫及的领域,则应正式承认社会规则身份并充分发挥其治理效用,这就要求在特定领域为软法的实施创设必要的条件,如通过现代网络通信手段夯实旅游行业“熟人社会”的基础,使软法的认可、信誉、讥讽等主要效力机制得以切实发生——事实上,舆论对黑名单的关注本身就可被解读为营造软法效力机制的重要一环。
第三,规范引领。以软法治理旅游市场虽然相当重要,但毕竟没有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因此其所依托的“硬”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
第一,更新观念。即改变长期以来那种“言必称立法、法必赖制裁”的观念,而应客观认知社会规则的多样性及其背后可能的制度红利。旅游行为本身具有个体性、分散性、差异化等特征,仰仗国家法律和旅游监管部门时时处处给予充分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违法行为制裁的“公共服务”不可能亦不现实。因此“骨头”虽硬,却并非唯有百炼钢的硬法之“牙”方能奈何,以黑名单为代表的“软法”机制的“绕指柔”在特定情况下良好的辅助实施效果值得旅游管理者、参与者乃至全社会的充分重视。
第二,合理分工。硬有硬的好,软有软的优,如何软硬适当,拿捏好“该硬则硬、该软则软”的均衡点就在技术层面显得格外重要。一般来说,以《旅游法》为代表的硬法主要体现为基础框架的建构功能:一方面,旅游事业的发展应以硬法为基础;另一方面,硬法规范应当在具体的旅游法律关系调整过程中被优先、充分地适用。而在那些硬法力有不逮或鞭长莫及的领域,则应正式承认社会规则身份并充分发挥其治理效用,这就要求在特定领域为软法的实施创设必要的条件,如通过现代网络通信手段夯实旅游行业“熟人社会”的基础,使软法的认可、信誉、讥讽等主要效力机制得以切实发生——事实上,舆论对黑名单的关注本身就可被解读为营造软法效力机制的重要一环。
第三,规范引领。以软法治理旅游市场虽然相当重要,但毕竟没有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因此其所依托的“硬”基础就显得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