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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商字[1997]5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外贸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要求认真编报1997年度会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须继续向我部报送全套会计报表及“贸易通”软盘(使用其他软件的单位应转换成“贸易通”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