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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考试作弊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作弊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考试作弊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