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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董某于2000年5月开始到人民银行某支行(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文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月均发放董某工资约800元.2007年12月28日,单位给董某下达了并支付经济补偿5200元.董某认为:工作期间工资过低,应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300元补足,月均应补发500元;经济补偿的基数也应当按1300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