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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发展”是当今世界的重大主题,但其意义不再局限于各国自身经济的发展,更强调整个社会的发展,整个人类的共同全面发展。20世纪80年代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本质和价值取向上与经济法所要追求的理念存在相容性和共通性,因此,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对经济法的发展理念进行更新是必要且可行的。
关键词理念 可持续发展 更新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7-01
理念,就一般意义上说人们普遍把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某一对象、一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是构成经济法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质。
任何理念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法所追求的理念同样也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法,其原有的理念已不合时宜。可持续发展在理念本质和价值取向上与经济法现时代所追求的目标具有相融性、存在共通性,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经济关系的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首先是关于发展性、持续性、整体性的价值追求,其中发展为根本,这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所在。经济法的固有特点在于它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在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从以上可以得知,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要平衡协调发展,它虽然也强调协调发展,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发展”着重强调的是以经济增长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认为发展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过程,发展就等于经济发展的一种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视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理念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对于“为了什么发展”和“怎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样一个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毫不关心。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并把经济增长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认为只要提高经济增长率,社会财富就会自然增长,经济会自然发展起来,忽视人文的、环境的指标。把发展问题单纯看成是一个经济问题,把资源、环境问题看成是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或外部环境。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观应该是科学发展观,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是整体、协调、长远的发展,需要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近期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发展和利益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结合。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理应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己任。以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经济法的立法必须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结合、协调发展为己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利益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演进中的一种建设性力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内动力。在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中,应该将利益的取得与分配进行整体的协调,从根本上将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确立下来,才能从本质上革新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衡量它,笔者认为应将“利益平衡论”引入作为其基本的发展理念之一。经济法的发展理念虽已着眼与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它没有很好的反映环境效益。人们各种经济利益的实现都要以地球环境资源为基础,因此,人类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上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且还涉及到环境生态系统,将“利益平衡论”作为其基本的发展理念,就是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最佳协调,并找出调整复杂利益的理性规则,对最符合人性和社会进步要求的环境利益给予恰当的制度安排,其所追求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后代人的经济利益;不仅要考虑地区、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全球的共同利益,最终从根本上实现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
协调发展理念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利益平衡论”的诠释,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平衡,保持生物圈循环能持续不断,人类才能继续载地球上生存下去,这就是要求环境与发展结合起来考虑,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必须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结合和协调发展为己任。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协调发展理念中应着重确立这样一条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该原则准确抓住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平衡的稳定发展。其基本含义:首先要明确阐明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与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环境是资源,是生产力的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环境和环境问题可以直接影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其次该原则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处理,是一种多法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使发展立足与环境之上而又不超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反映了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最后,是对代内人类利益、代际人类利益的兼顾,是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最佳结合,是兼顾人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整体利益的积极因素。
可持续发展思想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新的发展观,也是我国长期的发展战略,它代表了我国经济法发展所追求的法制理想,同时,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融入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中来,更新经济法发展理念,才能使我国经济法焕发出新的生机。
注释:
①何卫东.环境产业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律政策创新.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
关键词理念 可持续发展 更新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87-01
理念,就一般意义上说人们普遍把理念归结为思维中对某一对象、一种理想的精神性的普遍规范,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是构成经济法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质。
任何理念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法所追求的理念同样也不可能超越时代的局限。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法,其原有的理念已不合时宜。可持续发展在理念本质和价值取向上与经济法现时代所追求的目标具有相融性、存在共通性,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之间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经济法是调整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法调整和干预经济关系的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观,首先是关于发展性、持续性、整体性的价值追求,其中发展为根本,这是经济法的基本精神所在。经济法的固有特点在于它与国家直接参与社会在生产过程、对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控紧密相关,它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如何以法的规范来配合国家从宏观上保证经济的稳定、协调发展,使之对经济及其法律调整起到主导作用。从以上可以得知,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就是要平衡协调发展,它虽然也强调协调发展,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发展”着重强调的是以经济增长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认为发展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过程,发展就等于经济发展的一种发展观。偏重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而忽视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发展理念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得更快”,而对于“为了什么发展”和“怎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样一个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毫不关心。把经济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并把经济增长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唯一指标,认为只要提高经济增长率,社会财富就会自然增长,经济会自然发展起来,忽视人文的、环境的指标。把发展问题单纯看成是一个经济问题,把资源、环境问题看成是经济发展的外生变量或外部环境。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观应该是科学发展观,发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可持续发展的着眼点是整体、协调、长远的发展,需要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近期和长远、宏观和微观、发展和利益之间进行充分的协调和结合。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理应以促进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健康发展为己任。以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经济法的立法必须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结合、协调发展为己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利益问题是文明社会的制度焦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利益冲突是人类社会演进中的一种建设性力量,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内动力。在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中,应该将利益的取得与分配进行整体的协调,从根本上将可持续发展这一理念确立下来,才能从本质上革新经济法。以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衡量它,笔者认为应将“利益平衡论”引入作为其基本的发展理念之一。经济法的发展理念虽已着眼与整体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它没有很好的反映环境效益。人们各种经济利益的实现都要以地球环境资源为基础,因此,人类实现经济利益的过程上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过程,而且还涉及到环境生态系统,将“利益平衡论”作为其基本的发展理念,就是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最佳协调,并找出调整复杂利益的理性规则,对最符合人性和社会进步要求的环境利益给予恰当的制度安排,其所追求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后代人的经济利益;不仅要考虑地区、国家的经济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全球的共同利益,最终从根本上实现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共同利益的有机结合。
协调发展理念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利益平衡论”的诠释,是指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生态学原理告诉我们,只有保持地球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平衡,保持生物圈循环能持续不断,人类才能继续载地球上生存下去,这就是要求环境与发展结合起来考虑,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的协调观,经济法的发展理念必须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的全面结合和协调发展为己任。
笔者认为在经济法协调发展理念中应着重确立这样一条原则即“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该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其基本要求就是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该原则准确抓住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可持续发展实际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处、平衡的稳定发展。其基本含义:首先要明确阐明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环境与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环境是资源,是生产力的要素,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环境和环境问题可以直接影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和速度。其次该原则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处理,是一种多法并行的发展,是从横向关系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要求,是使发展立足与环境之上而又不超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反映了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最后,是对代内人类利益、代际人类利益的兼顾,是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最佳结合,是兼顾人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整体利益的积极因素。
可持续发展思想已逐渐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新的发展观,也是我国长期的发展战略,它代表了我国经济法发展所追求的法制理想,同时,只有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融入到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中来,更新经济法发展理念,才能使我国经济法焕发出新的生机。
注释:
①何卫东.环境产业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律政策创新.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