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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改革实践就是不断地进行价值选择,不断地调整体现多元价值构成的诉讼模式的过程。而立法和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都过于重视制度借鉴本身而忽视了价值范式的研究与总结,而这正是司法改革的根基。传统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体现了实体价值的一元论,却忽视了程序正义独立价值及其背后的人权保障价值。但是强调程序价值亦不能忽视其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衡平,采用混合式诉讼模式是当下我国衡平司法价值冲突下的理性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