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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4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群体作为特殊的社会救助对象,其相关社会救助体系一直在探索过程中;作为社会人存在,艾滋群体与社会的互动涉及各个方面,如何发挥社会的包容性,构建艾滋病群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需要充分發挥社会救助对于艾滋病群体的救助作用,构建完善合理的艾滋病社会救助体系。
关键词:艾滋病群体;社会救助;社会互动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79-03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由于不同国家的福利理念和政策制度,往往被赋予不同的定义。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一般是指在公民陷入生存危机或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状况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和服务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①在社会互动中,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明显的经济贫困和地位弱势的特征,不利于该群体权利的合理保护。
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于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HIV),机体抵抗感染和疾病的免疫机能受到损坏而发生一系列相应症状与体征的传染性疾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②中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患者的数量在逐渐增加。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的统计显示,2014年7月份河南省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数为2058人,其中艾滋病患者发病数为233人,占11.32%,其中全省7月份甲乙类传染病死亡112人,艾滋病患者死亡人数为89人,占79.46%。③艾滋病的高死亡率依然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主要原因。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遭受疾病的折磨,还要面对社会上异样的眼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存境况窘迫。其生存权利和基本需求亟需得到帮助,严重的将会造成心理障碍,影响社会安全和良性互动。而社会救助不局限于家庭的单一保障,或是同行业间封闭型的互助保障,而是开放的,通过社会化的机制为全体公民提供福利的措施。
一、艾滋病社会救助发展现状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逐渐建立起艾滋病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
在1999年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受公民依法享受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艾滋病防治的落实。严格了采供血规范,同时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艾滋病防治条例》也由卫生部起草完毕,该条例中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方法、策略、领导防治工作的各个部门的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患者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④
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艾滋病群体作为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医疗、教育救助。
二、艾滋病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具体分为性工作者、静脉吸毒者、男男性接触者,有偿供血者和血液遗传者。在传统认识领域,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被社会认定为耻辱的、有害的;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这些行为是有伤风化或道德败坏的,造成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的抗拒心里,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社会排斥。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在这样的环境下也逐渐形成恐惧和羞耻心理,不愿正确面对艾滋病,会选择性的隐藏艾滋病的症状。由于过度隐蔽所造成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面临巨大的死亡风险,加重心理负担,形成新一轮的社会排斥。
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对于艾滋病都会产生恐惧和鄙视的心理,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耻辱的标志,艾滋病成为污名的代名词之一。在戈夫曼看来,污名代表了一种个人认同与社会实际认同之间的断裂,因此被认为是失败的。这种失败将被污名化的人归入身体与特征都有缺陷的一类人当中。污名改变了他人看待个人和个人看待自己的方式,被污名化的人接受和内化这样的观点:他们是偏离的、不同的、无价值的,感觉自我厌恶和羞耻。⑤虽然疾病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污名,但是艾滋病作为特殊的存在,一方面人们认为艾滋病容易传播,将其视为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艾滋病患者由于自己的行为偏差而感染,因此被认为是罪恶的,这双重内容加深艾滋病污名,且范围不断扩大,不仅艾滋病患者自身受到影响,亲戚和朋友都被打上了污名的标签。污名化成为社会对艾滋病患者排斥的最显著标志。
艾滋病患者的隐蔽性和污名化严重影响了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交流,不能形成良性互动,艾滋病患者无法及时得到合理的救助,社会也将其排斥在外,这些都使得社会救助存在多种矛盾。
(一)资源分配不均,政策落实情况不同
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状况,严重制约资源的分配。国家历年来对于艾滋病的投入不断加大,资金和医疗资源多集中在艾滋病高发区,呈现出集中性的特点。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来看,偏远地区由于相关知识了解程度低,医疗技术水平落后以及对于艾滋病的羞耻心理等问题,更容易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加剧该地区的落后与隔离,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动。政府相关政策在地方实施过程中要强有力的执行,但这些强制力要靠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才能得以实施,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求简求易。 (二)政策的执行力度有限,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关于艾滋病的治疗并没有完全有效的临床药品,艾滋病患者需要面临长期持久的治疗。高额的治疗费用,需要通过工作获得生存的机会,艾滋病患者的权益需求不单单是医疗和生活方面单一的保障,也需要就业、医疗、教育等全面的保障,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艾滋病群体建立的救助政策,除了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的根源,扶贫治贫。在关于艾滋病的多项政策中提到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患者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但实际中并没有专项经费和部门帮助其再就业。政策中也提到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情况中,婚前、入学、工作都要进行体检,这和相关法律相违背,他们的生存和心理都面临极大的挑战。再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低保等救助手续必须经过公示等程序,这样不能保证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出于顾虑,部分艾滋病患者放弃申请低保。这些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和生存,还会造成矛盾积累,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三)权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一管理
艾滋病患者目前接受各个部门的救助,救助内容混杂,权责不清晰。卫生部、关爱中心、医保部门、民政部、妇联等分别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不同方面的权益保护。卫生部、关爱中心、医保部门主要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民政部主要为他们提供生活救助;妇联为艾滋孤儿提供救助。这些部门没有统一的专属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间的工作沟通不畅,无法切实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益。
三、艾滋病社会救助的发展
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多面向的制度安排,生计保障只是这一制度的目标之一,还要通过救助传递社会公正价值,矫正社会成员的社会问题,进而帮助社会成员融入社会。⑥制度表现为货币性救助对救助对象是最为直接的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更偏向货币性救助,而忽略了其他目标。因此,在针对艾滋病社会救助的同时,却也在客观上赋予了救助对象及其家属一种“贫困”身份,造成了艾滋病群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断裂,艾滋病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融合功能发挥的不够理想。
作为特殊群体,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协调,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正视艾滋病群体的病体特征及其家庭对于教育、经济来源的需求以及避免歧视的尊重权,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发展具有长远性和挑战性,在对象上包含不同病症的艾滋病患者,也包含艾滋病家庭等等;在内容涵盖基本生活之外就业、教育、医疗等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考量。
(一)加强宣传,消除社会歧视
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的理解容易使他们陷入恐慌和无助的状态,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社会歧视才能放下顾虑,建立良性互动。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处于顾虑和避免受到歧视,拒绝进行检测,甚至拒绝治疗。一些人对政策不了解,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应救助。所以,我们的宣传要到位,才能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社会保障意识,享受自己应得的权利。社会救助不单单是针对救助对象,对于救助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指导性,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参与到救助行动中来,避免社会歧视。
(二)拓宽渠道,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的社会救助一直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针对艾滋病是社会救助主体包括民政部、卫生部、妇联等多个单位,多头合作,分工明确即节省资源,也有利于更好的开展艾滋病救助工作。同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社救助责任,重视社会资源的吸纳,鼓励民间艾滋病相关救助事业的发展,以民间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开展艾滋病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
(三)落实政策,健全救助体系
现有的关于艾滋病的救助政策初步涵盖艾滋病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医疗水平,适当放宽偿付的条件,切实解决艾滋病人的医疗负担;艾滋病患者在未发病时期是具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的,有关部门应该切实落实就业工作,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⑦落实就业政策;艾滋病患者往往处于被隔离、被歧视的心态中,轻者放弃治疗,重者会做出影响社会安全的行为,这是不利于患者健康和社会安定的,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精神保障是建立在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之上的更高要求。
——————————
注 释:
①⑥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04):57.
②李延军.艾滋病流行趋势及预防策略和措施[J].长春大学学报,2007(04):61.
③http://www.hnwst.gov.cn/html/1/363/2014-8-6/45323.html.
④张春瑜,成刚,孟庆跃.我国艾滋病政策评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1):41.
⑤行红芳.熟人社会的污名与污名控制策略——以艾滋病为例[J].青年研究,2008(02):37.
⑦黄乐平,李嘉健.多层次构建艾滋病防治的规范体系[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09).
参考文献:
〔1〕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04):55-59.
〔2〕李延军.艾滋病流行趋势及预防策略和措施[J].长春大学学报,2007(04):61-65.
〔3〕张春瑜,成刚,孟庆跃.我国艾滋病政策评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1):40-42.
〔4〕行红芳.熟人社会的污名与污名控制策略——以艾滋病为例[J].青年研究,2008(02):37-43.
〔5〕黄乐平,李嘉健.多层次构建艾滋病防治的规范体系[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09).
〔6〕刘佳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社会救助差异化研究[J].中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11):1104-1106.
〔7〕王大伟.大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与分析——以上海市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0(04):92-98.
(责任编辑 徐阳)
关键词:艾滋病群体;社会救助;社会互动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079-03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由于不同国家的福利理念和政策制度,往往被赋予不同的定义。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一般是指在公民陷入生存危机或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状况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和服务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①在社会互动中,社会救助的对象具有明显的经济贫困和地位弱势的特征,不利于该群体权利的合理保护。
艾滋病(AIDS)是一种由于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e deficiency virus,HIV),机体抵抗感染和疾病的免疫机能受到损坏而发生一系列相应症状与体征的传染性疾病,又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②中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艾滋病患者的数量在逐渐增加。以河南省为例,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的统计显示,2014年7月份河南省法定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数为2058人,其中艾滋病患者发病数为233人,占11.32%,其中全省7月份甲乙类传染病死亡112人,艾滋病患者死亡人数为89人,占79.46%。③艾滋病的高死亡率依然成为人们谈之色变的主要原因。作为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不仅要遭受疾病的折磨,还要面对社会上异样的眼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存境况窘迫。其生存权利和基本需求亟需得到帮助,严重的将会造成心理障碍,影响社会安全和良性互动。而社会救助不局限于家庭的单一保障,或是同行业间封闭型的互助保障,而是开放的,通过社会化的机制为全体公民提供福利的措施。
一、艾滋病社会救助发展现状
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例以来,逐渐建立起艾滋病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
在1999年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受公民依法享受的权利和社会福利。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形式保障了艾滋病防治的落实。严格了采供血规范,同时规定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艾滋病防治条例》也由卫生部起草完毕,该条例中国家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方法、策略、领导防治工作的各个部门的责任等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家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2006年3月起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患者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④
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艾滋病群体作为特殊困难群体享有医疗、教育救助。
二、艾滋病社会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是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具体分为性工作者、静脉吸毒者、男男性接触者,有偿供血者和血液遗传者。在传统认识领域,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被社会认定为耻辱的、有害的;在社会互动过程中,这些行为是有伤风化或道德败坏的,造成整个社会对于艾滋病的抗拒心里,在社会互动中形成社会排斥。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在这样的环境下也逐渐形成恐惧和羞耻心理,不愿正确面对艾滋病,会选择性的隐藏艾滋病的症状。由于过度隐蔽所造成艾滋病患者对艾滋病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面临巨大的死亡风险,加重心理负担,形成新一轮的社会排斥。
社会互动过程中,人们对于艾滋病都会产生恐惧和鄙视的心理,认为这是一种非常耻辱的标志,艾滋病成为污名的代名词之一。在戈夫曼看来,污名代表了一种个人认同与社会实际认同之间的断裂,因此被认为是失败的。这种失败将被污名化的人归入身体与特征都有缺陷的一类人当中。污名改变了他人看待个人和个人看待自己的方式,被污名化的人接受和内化这样的观点:他们是偏离的、不同的、无价值的,感觉自我厌恶和羞耻。⑤虽然疾病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污名,但是艾滋病作为特殊的存在,一方面人们认为艾滋病容易传播,将其视为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艾滋病患者由于自己的行为偏差而感染,因此被认为是罪恶的,这双重内容加深艾滋病污名,且范围不断扩大,不仅艾滋病患者自身受到影响,亲戚和朋友都被打上了污名的标签。污名化成为社会对艾滋病患者排斥的最显著标志。
艾滋病患者的隐蔽性和污名化严重影响了在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的信息交流,不能形成良性互动,艾滋病患者无法及时得到合理的救助,社会也将其排斥在外,这些都使得社会救助存在多种矛盾。
(一)资源分配不均,政策落实情况不同
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状况,严重制约资源的分配。国家历年来对于艾滋病的投入不断加大,资金和医疗资源多集中在艾滋病高发区,呈现出集中性的特点。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来看,偏远地区由于相关知识了解程度低,医疗技术水平落后以及对于艾滋病的羞耻心理等问题,更容易造成艾滋病的传播,加剧该地区的落后与隔离,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动。政府相关政策在地方实施过程中要强有力的执行,但这些强制力要靠政府通过强制手段才能得以实施,各级政府在实际操作中更容易求简求易。 (二)政策的执行力度有限,不能满足需求
目前,关于艾滋病的治疗并没有完全有效的临床药品,艾滋病患者需要面临长期持久的治疗。高额的治疗费用,需要通过工作获得生存的机会,艾滋病患者的权益需求不单单是医疗和生活方面单一的保障,也需要就业、医疗、教育等全面的保障,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艾滋病群体建立的救助政策,除了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更为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的根源,扶贫治贫。在关于艾滋病的多项政策中提到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患者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但实际中并没有专项经费和部门帮助其再就业。政策中也提到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婚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情况中,婚前、入学、工作都要进行体检,这和相关法律相违背,他们的生存和心理都面临极大的挑战。再次,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低保等救助手续必须经过公示等程序,这样不能保证艾滋病患者的“隐私”,出于顾虑,部分艾滋病患者放弃申请低保。这些严重伤害他们的自尊心和生存,还会造成矛盾积累,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三)权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一管理
艾滋病患者目前接受各个部门的救助,救助内容混杂,权责不清晰。卫生部、关爱中心、医保部门、民政部、妇联等分别为艾滋病患者提供不同方面的权益保护。卫生部、关爱中心、医保部门主要为他们提供医疗保障;民政部主要为他们提供生活救助;妇联为艾滋孤儿提供救助。这些部门没有统一的专属管理机构,造成各部门间的工作沟通不畅,无法切实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益。
三、艾滋病社会救助的发展
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多面向的制度安排,生计保障只是这一制度的目标之一,还要通过救助传递社会公正价值,矫正社会成员的社会问题,进而帮助社会成员融入社会。⑥制度表现为货币性救助对救助对象是最为直接的形式,在实际操作中,更偏向货币性救助,而忽略了其他目标。因此,在针对艾滋病社会救助的同时,却也在客观上赋予了救助对象及其家属一种“贫困”身份,造成了艾滋病群体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断裂,艾滋病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融合功能发挥的不够理想。
作为特殊群体,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参与协调,建立完善的救助体系。正视艾滋病群体的病体特征及其家庭对于教育、经济来源的需求以及避免歧视的尊重权,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救助发展具有长远性和挑战性,在对象上包含不同病症的艾滋病患者,也包含艾滋病家庭等等;在内容涵盖基本生活之外就业、教育、医疗等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考量。
(一)加强宣传,消除社会歧视
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的理解容易使他们陷入恐慌和无助的状态,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社会歧视才能放下顾虑,建立良性互动。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处于顾虑和避免受到歧视,拒绝进行检测,甚至拒绝治疗。一些人对政策不了解,没有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相应救助。所以,我们的宣传要到位,才能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社会保障意识,享受自己应得的权利。社会救助不单单是针对救助对象,对于救助主体的行为选择具有指导性,社会成员对于艾滋病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参与到救助行动中来,避免社会歧视。
(二)拓宽渠道,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的社会救助一直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针对艾滋病是社会救助主体包括民政部、卫生部、妇联等多个单位,多头合作,分工明确即节省资源,也有利于更好的开展艾滋病救助工作。同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合理分担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社救助责任,重视社会资源的吸纳,鼓励民间艾滋病相关救助事业的发展,以民间救助作为政府救助的有力补充,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开展艾滋病社会互助和社会服务。
(三)落实政策,健全救助体系
现有的关于艾滋病的救助政策初步涵盖艾滋病患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不断提高医疗水平,适当放宽偿付的条件,切实解决艾滋病人的医疗负担;艾滋病患者在未发病时期是具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愿的,有关部门应该切实落实就业工作,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⑦落实就业政策;艾滋病患者往往处于被隔离、被歧视的心态中,轻者放弃治疗,重者会做出影响社会安全的行为,这是不利于患者健康和社会安定的,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精神保障是建立在基本生活保障基础之上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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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⑥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04):57.
②李延军.艾滋病流行趋势及预防策略和措施[J].长春大学学报,2007(04):61.
③http://www.hnwst.gov.cn/html/1/363/2014-8-6/45323.html.
④张春瑜,成刚,孟庆跃.我国艾滋病政策评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1):41.
⑤行红芳.熟人社会的污名与污名控制策略——以艾滋病为例[J].青年研究,2008(02):37.
⑦黄乐平,李嘉健.多层次构建艾滋病防治的规范体系[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09).
参考文献:
〔1〕林闽钢.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J].学海,2010(04):55-59.
〔2〕李延军.艾滋病流行趋势及预防策略和措施[J].长春大学学报,2007(04):61-65.
〔3〕张春瑜,成刚,孟庆跃.我国艾滋病政策评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6(01):40-42.
〔4〕行红芳.熟人社会的污名与污名控制策略——以艾滋病为例[J].青年研究,2008(02):37-43.
〔5〕黄乐平,李嘉健.多层次构建艾滋病防治的规范体系[J].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09).
〔6〕刘佳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社会救助差异化研究[J].中國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1(11):1104-1106.
〔7〕王大伟.大城市残疾人社会救助现状与分析——以上海市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0(04):92-98.
(责任编辑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