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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处理法律实践教育和理论学习的关系是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课题,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机会,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组织条件,法律援助单位的机构设置和成员配备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本文以苏南和上海地区主要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样本,分析和探讨他们各自在上述两个方面优势与不足,同时介绍一些调研当中获得的经验,使得高校的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有所改进,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成员配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51-02
一、高校调研的基本情况
项目组分两次实地调研了华东地区的四所高校,了解他们的法律援助实施状况。在第一次调研中走访了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第二次调研中走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调研,搜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现状的认识。
(一)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基本情况
1.普法部:主要负责开展课外普法宣传,校外法律咨询等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和安排课外普法讲座、校外义务法律咨询和联系各社区联合开展社区法制建设的工作。
2.秘书处:主持日常的文档资料管理,内部成员工作的安排、协调等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档案,如典型案例的选编;制作法律援助中心成员社会调研的报告书,安排法律援助中心日常的值班次序等与法援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处理。
3.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开展法律援助中心的社会宣传、校内宣传等宣传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活动海报的制作,校内宣传海报如社团招新海报,校外宣传海报(如校外法制宣传海报)等法律援助中心宣传材料;同校内外的广播媒体、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媒体开展合作,扩大法律援助中心的社会影响力。使法律援助中心在公众面前经常出现,吸引大众对法援关注,让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更多的案源,以使成员尽可能的获得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
4.财务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需经费的申请、使用、报销的独立机构。财务处既要保证正常活动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成员争取使用活动经费。
5.主任处: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机构,协调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整个团队由本科生组成,以一年级二年级的同学为主体开展活动。
与此相仿的是复旦大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十分相似,同时参与的同学也主要都是大一和大二的志愿者,故不再单独介绍。
(二)华政法律援助中心
以法律援助工作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核心组与非核心组两大部门,在核心组下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障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部、房地产纠纷咨询部以及财产纠纷咨询部四个部门。采用这样的机构设置方式突出了中心工作,同时划分具有不同援助内容的具体实践部门,一方面根据同学们的课程选择可操作性强的法律问题开展援助,与课堂学习紧密配合;同时又使得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以及特长选择不同的部门进行实践,因而十分有利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人员构成方面,华东政法大学的法援由本科生、研究生各自举办。从我们走访的是由研究生主办的法律援助中心,他们整个团队全部是研一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与本科学生相比,他们的工作人员知识积累更丰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更强,因而在实践中获得的锻炼也就更充分。
在中心值班时,华政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邀请教师作为后援专家,一旦同学们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求助于后援专家,一方面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三)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也是由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别举办,研究生方面的法援在组织上隶属于研究生会,法援中心的名称是普法协会,本科生举办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学校的志愿者联合协会的下设机构,由法学院分团委领导工作。本科生法援的人员以大一大二的学生为主。研究生方面的人员构成也是以研一的学生为主。
(四)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以及组织上与苏州大学类似,就不再赘述。但是南大法援的人员构成有自己的特色,它的志愿者全部由大三和大四的学生组成。大四的学生主要是在自己未来发展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会来参加法援中心的实践活动。从开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上看,由知识结构、内容更加完善、充实的从业人员构成的南大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比较突出,和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不相上下。
(五)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北京大学的法律援助协会,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会长、业务部、研究发展部、社区建设部、外联部和文化部。管委会是最高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执行。会长主要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协调各个部门的运作。业务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发展部负责从理论上研究拓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社区服务部主要开展社区法律服务与建设。秘书处是内部的管理机构主管资料管理、档案整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以上关于北京大学的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而不是调研得到的资料。
二、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缺失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够专业,就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也就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现在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当中,其人员一般是由大一和大二的同学组成,他们本身进入法学院的时间不长,大部分人没有一个基本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要么缺失相关的实体法律知识,要么缺失相关的程序法律知识,他们只能一边学习一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同学们都是在操作着自己并不熟悉的一套方法解决问题,这样就使得援助的效率不高,援助所取得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二)人才流失问题
作为一个要长期发展的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既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同时要有自己组织发展的骨干力量,他们能够长期在组织当中服务,使得组织的发展可以获得人事上的保障。而在现在的高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当中,高年级的同学在基本完成主干课程后,又要面对升学和就业的压力,因而不得不退出法律援助中心,低年级的同学又在他们前辈的基础上重复着低效率的劳动,这种情况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可想而知。
(三)教师指导的缺位
在调研当中,一些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遇到问题同学们只能是临时抱佛脚,找在校的老师询问。而在老师工作和没有相关专业的老师在校的情况下,就只好记录案情,以后再询问老师,这种询问本身也是缺乏互动和讨论的,往往只有结论,缺乏思想的交锋和必要的辩论,使得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学生所获得的提高十分有限。
(四)自身组织机构缺乏独立性
有些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并不是独立的学生团体,是其他组织的附属机构,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活动,他们只能跟随自己附属的单位参加活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活动的计划不能自己制定的情况下,他们不能独自开展活动,这对他们业务的开展构成极大的钳制。
(五)相关的职能部门设置不健全
有些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机构内的各个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不同部门的同学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组织不够完善,许多具体工作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去处理。这就导致在机构的实际运转当中,随意指派和分工不均的现象严重,很多人无事可做,又有一些同学总是为付出太多而抱怨。除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外,更重要的是组织上权责不明,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创新志愿者招收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尽量吸收高年级有志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学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比如保研的同学,已经找到工作得同学,学习成绩优秀同时在履历上需要增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经历的同学等等。在吸收志愿者时,应当摒弃只是在大学一年级时进行一次招新的传统模式,建立更加灵活的机制,在大三、大四的同学当中也开展志愿者招收活动,给更多的同学以机会,也有利于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运作与发展。
(二)建立正规的激励制度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法律援助志愿者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的工作当中,比如在大学三年级、四年级的时候,出于升学、就业等实际需要的考虑,他们不得不退出法律援助中心,造成法律援助中心严重的人才流失。如果能够将法律援助服务的成绩与志愿者的升学考评、就业推荐、毕业评价等相结合,把实施援助的形式和种类、接受援助的人数、志愿者参加集体活动的次数、服务质量等纳入以上事关学生未来的考评体系的视野当中,这就可以很好的激励同学们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因为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历和成绩可以增加他们参与未来竞争的筹码。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激励制度必须制度化,考评要透明公开,接受学校和同学们的监督,防止考评功能的异化。
(三)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在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中,基本没有法律实务课程,因此中心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定期的培训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可以与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比如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邀请他们开展有关实务课程的讲授,介绍一部分实务当中的经验和技巧。同时还可以把进入法院、检察院实习作为吸收同学们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一个硬性条件,鼓励大家在低年级的时候就到实践部门当中去了解操作的流程,为日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准备。
(四)建立专门的教师指导制度
指导老师应当采用聘任的形式,使得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作为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下来,老师可以推荐相关的书籍指导学生日常自学,也可以通过开案件讨论会组织同学们就案件的争议和焦点进行争辩,明确援助的方向,这对于中心有效应对诉讼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
(五)设立首问负责制
在南京大学的调研过程中,当问及如何明确每一个同学职责和任务时,了解到了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就是要求接待受援当事人的第一位同学,对本次接待负责到底,这就明确了同学们在各个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首问负责制是正规激励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督促同学们认真工作,同时也可以保障每位同学开展工作的权力,值得借鉴。
(六)加强自身组织机构的建设
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发现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苏州大学、复旦大学为典型的模式,另一类则是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模式。
在华政模式下,核心组的设置突出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个社团活动的特色与主题,在核心组下根据中心受理的不同类型的案件成立具体的工作组,志愿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兴趣以及特长参加不同的工作组,既能学以致用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也使案件得到高质量的解决。以核心组下的房产部为例,各种因房屋的权属以及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这类纠纷是时下的社会热点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诸如合同、物权等等又是大家平时学习的重点,设置这样的部门机构自然会吸引大家兴致高昂地参加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实践当中。至于其他的各种行政事务,日常管理工作,由一个“非核心”处理即可。这就大大提高了行政和工作效率,值得借鉴。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部门划分是十分细致的,它基本上涵盖了法律援助工作所要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于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设置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转变观念,切实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投入
在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它不仅仅涉及有关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在笔者看来这更是一个观念变革的问题,传统的观点仅仅把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在培养法学理论人才上面,并不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而按照江平教授的观点,法学基础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法律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都是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设计和执行有关提高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方案是大学法学教育的题中之义。然而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案在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上面有着诸多的不足,对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漠视便是这种观念主导下本科法学教育当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把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人才培养基本目标的高度上来,那么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就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通过相关调研以及比较研究,我们认识到在高校法律援助兴起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学校的援助组织都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足,需要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在比较和交流当中不断地反省和改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一份力。
关键词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成员配备高校法律援助中心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51-02
一、高校调研的基本情况
项目组分两次实地调研了华东地区的四所高校,了解他们的法律援助实施状况。在第一次调研中走访了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第二次调研中走访了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和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通过调研,搜集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现状的认识。
(一)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基本情况
1.普法部:主要负责开展课外普法宣传,校外法律咨询等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负责组织和安排课外普法讲座、校外义务法律咨询和联系各社区联合开展社区法制建设的工作。
2.秘书处:主持日常的文档资料管理,内部成员工作的安排、协调等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制作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档案,如典型案例的选编;制作法律援助中心成员社会调研的报告书,安排法律援助中心日常的值班次序等与法援日常运营密切相关的行政事务的处理。
3.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开展法律援助中心的社会宣传、校内宣传等宣传工作。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中心活动海报的制作,校内宣传海报如社团招新海报,校外宣传海报(如校外法制宣传海报)等法律援助中心宣传材料;同校内外的广播媒体、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媒体、以及网络媒体等媒体开展合作,扩大法律援助中心的社会影响力。使法律援助中心在公众面前经常出现,吸引大众对法援关注,让法律援助中心获得更多的案源,以使成员尽可能的获得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
4.财务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需经费的申请、使用、报销的独立机构。财务处既要保证正常活动经费的及时到位,同时要监督资金的使用,保证成员争取使用活动经费。
5.主任处:法律援助中心的领导机构,协调法律援助中心的各项工作。在人员配备方面,苏州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整个团队由本科生组成,以一年级二年级的同学为主体开展活动。
与此相仿的是复旦大学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十分相似,同时参与的同学也主要都是大一和大二的志愿者,故不再单独介绍。
(二)华政法律援助中心
以法律援助工作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核心组与非核心组两大部门,在核心组下面设立劳动者权益保障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部、房地产纠纷咨询部以及财产纠纷咨询部四个部门。采用这样的机构设置方式突出了中心工作,同时划分具有不同援助内容的具体实践部门,一方面根据同学们的课程选择可操作性强的法律问题开展援助,与课堂学习紧密配合;同时又使得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以及特长选择不同的部门进行实践,因而十分有利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在人员构成方面,华东政法大学的法援由本科生、研究生各自举办。从我们走访的是由研究生主办的法律援助中心,他们整个团队全部是研一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与本科学生相比,他们的工作人员知识积累更丰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更强,因而在实践中获得的锻炼也就更充分。
在中心值班时,华政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邀请教师作为后援专家,一旦同学们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求助于后援专家,一方面提高了解决问题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增加了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的吸引力。
(三)南京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也是由研究生和本科生分别举办,研究生方面的法援在组织上隶属于研究生会,法援中心的名称是普法协会,本科生举办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学校的志愿者联合协会的下设机构,由法学院分团委领导工作。本科生法援的人员以大一大二的学生为主。研究生方面的人员构成也是以研一的学生为主。
(四)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复旦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机构设置以及组织上与苏州大学类似,就不再赘述。但是南大法援的人员构成有自己的特色,它的志愿者全部由大三和大四的学生组成。大四的学生主要是在自己未来发展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会来参加法援中心的实践活动。从开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上看,由知识结构、内容更加完善、充实的从业人员构成的南大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活动的效果和质量比较突出,和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不相上下。
(五)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
北京大学的法律援助协会,设立了管理委员会、会长、业务部、研究发展部、社区建设部、外联部和文化部。管委会是最高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执行。会长主要执行管委会的决议,协调各个部门的运作。业务部主要负责开展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研究发展部负责从理论上研究拓展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社区服务部主要开展社区法律服务与建设。秘书处是内部的管理机构主管资料管理、档案整理以及财务管理工作。以上关于北京大学的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而不是调研得到的资料。
二、大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才缺失问题
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够专业,就不能有效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法律援助中心也就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现在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当中,其人员一般是由大一和大二的同学组成,他们本身进入法学院的时间不长,大部分人没有一个基本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要么缺失相关的实体法律知识,要么缺失相关的程序法律知识,他们只能一边学习一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同学们都是在操作着自己并不熟悉的一套方法解决问题,这样就使得援助的效率不高,援助所取得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二)人才流失问题
作为一个要长期发展的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既要有一个长远的发展规划,同时要有自己组织发展的骨干力量,他们能够长期在组织当中服务,使得组织的发展可以获得人事上的保障。而在现在的高校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当中,高年级的同学在基本完成主干课程后,又要面对升学和就业的压力,因而不得不退出法律援助中心,低年级的同学又在他们前辈的基础上重复着低效率的劳动,这种情况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可想而知。
(三)教师指导的缺位
在调研当中,一些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遇到问题同学们只能是临时抱佛脚,找在校的老师询问。而在老师工作和没有相关专业的老师在校的情况下,就只好记录案情,以后再询问老师,这种询问本身也是缺乏互动和讨论的,往往只有结论,缺乏思想的交锋和必要的辩论,使得解决问题的效率和学生所获得的提高十分有限。
(四)自身组织机构缺乏独立性
有些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并不是独立的学生团体,是其他组织的附属机构,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活动,他们只能跟随自己附属的单位参加活动。这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活动的计划不能自己制定的情况下,他们不能独自开展活动,这对他们业务的开展构成极大的钳制。
(五)相关的职能部门设置不健全
有些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机构内的各个部门职能划分不明确,不同部门的同学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组织不够完善,许多具体工作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去处理。这就导致在机构的实际运转当中,随意指派和分工不均的现象严重,很多人无事可做,又有一些同学总是为付出太多而抱怨。除了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外,更重要的是组织上权责不明,造成工作效率的低下。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创新志愿者招收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尽量吸收高年级有志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同学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比如保研的同学,已经找到工作得同学,学习成绩优秀同时在履历上需要增加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经历的同学等等。在吸收志愿者时,应当摒弃只是在大学一年级时进行一次招新的传统模式,建立更加灵活的机制,在大三、大四的同学当中也开展志愿者招收活动,给更多的同学以机会,也有利于法律援助中心自身的运作与发展。
(二)建立正规的激励制度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法律援助志愿者往往不能全身心地投入到法律援助的工作当中,比如在大学三年级、四年级的时候,出于升学、就业等实际需要的考虑,他们不得不退出法律援助中心,造成法律援助中心严重的人才流失。如果能够将法律援助服务的成绩与志愿者的升学考评、就业推荐、毕业评价等相结合,把实施援助的形式和种类、接受援助的人数、志愿者参加集体活动的次数、服务质量等纳入以上事关学生未来的考评体系的视野当中,这就可以很好的激励同学们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因为在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经历和成绩可以增加他们参与未来竞争的筹码。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激励制度必须制度化,考评要透明公开,接受学校和同学们的监督,防止考评功能的异化。
(三)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在现在的大学法学教育中,基本没有法律实务课程,因此中心需要建立一套专门的、定期的培训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可以与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比如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邀请他们开展有关实务课程的讲授,介绍一部分实务当中的经验和技巧。同时还可以把进入法院、检察院实习作为吸收同学们参加法律援助机构的一个硬性条件,鼓励大家在低年级的时候就到实践部门当中去了解操作的流程,为日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准备。
(四)建立专门的教师指导制度
指导老师应当采用聘任的形式,使得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作为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下来,老师可以推荐相关的书籍指导学生日常自学,也可以通过开案件讨论会组织同学们就案件的争议和焦点进行争辩,明确援助的方向,这对于中心有效应对诉讼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
(五)设立首问负责制
在南京大学的调研过程中,当问及如何明确每一个同学职责和任务时,了解到了首问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就是要求接待受援当事人的第一位同学,对本次接待负责到底,这就明确了同学们在各个案件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他们的主人翁责任感。首问负责制是正规激励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督促同学们认真工作,同时也可以保障每位同学开展工作的权力,值得借鉴。
(六)加强自身组织机构的建设
通过以上调研,我们发现现阶段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在机构设置方面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苏州大学、复旦大学为典型的模式,另一类则是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代表的模式。
在华政模式下,核心组的设置突出了法律援助中心这个社团活动的特色与主题,在核心组下根据中心受理的不同类型的案件成立具体的工作组,志愿者可以根据各自的兴趣以及特长参加不同的工作组,既能学以致用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也使案件得到高质量的解决。以核心组下的房产部为例,各种因房屋的权属以及使用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这类纠纷是时下的社会热点问题,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诸如合同、物权等等又是大家平时学习的重点,设置这样的部门机构自然会吸引大家兴致高昂地参加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实践当中。至于其他的各种行政事务,日常管理工作,由一个“非核心”处理即可。这就大大提高了行政和工作效率,值得借鉴。
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的部门划分是十分细致的,它基本上涵盖了法律援助工作所要涉及的各个方面,对于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机构设置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转变观念,切实加强法律实践教育的投入
在上文中提到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它不仅仅涉及有关制度的改进和创新,在笔者看来这更是一个观念变革的问题,传统的观点仅仅把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在培养法学理论人才上面,并不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而按照江平教授的观点,法学基础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律基础人才,即那些具备社会生活常识以及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法律人”。法律实践和应用能力的培养都是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内容,设计和执行有关提高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方案是大学法学教育的题中之义。然而现行的法学教育方案在培养学生这方面的能力上面有着诸多的不足,对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漠视便是这种观念主导下本科法学教育当中的一个重要表现。如果把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人才培养基本目标的高度上来,那么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就会有根本性的改变。
通过相关调研以及比较研究,我们认识到在高校法律援助兴起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学校的援助组织都有自身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存在着不足,需要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在比较和交流当中不断地反省和改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