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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促进行业发展,明确各方责任
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
“基于这一前提,我们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李成钢称,明确这一原则,就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李成钢举例道,例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
“明确各方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风险防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李成钢说。
《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
“《通知》出台以来,我们及时进行了跟踪了解。”李成钢指出,总体来看,行业企业反响积极,普遍认为《通知》符合行业实际,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厘清各方责任,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仅对于中国,从全球范围来说也是个新业态、新课题。”李成钢坦言,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有效监管,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是比较快的。根据海关统计,2018年1—10月,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零售进口总额是1110.4亿元人民币,增长了86%。其中,进口是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出口是438.6亿元,增幅是173.9%。
“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李成鋼透露,《通知》延续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暂按”,这次把“暂”字取消了,就是“按个人物品监管”。
“《通知》结合行业实际,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李成钢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同时,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李成钢进一步解释道,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李成钢说。
“《通知》制定过程中,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李成钢强调,《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把《通知》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促进行业发展,明确各方责任
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认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
“基于这一前提,我们明确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是有关具体监管要求的基础,也是行业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李成钢称,明确这一原则,就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安排的连续稳定。
《通知》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对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李成钢举例道,例如,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跨境电商平台须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境内服务商受托承担如实申报责任,消费者承担纳税义务,政府部门需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
“明确各方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质量风险防控,另一方面也便于各参与主体规范自身行为,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执行。”李成钢说。
《通知》在现行15个试点城市基础上,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北京等22个新批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进一步完善区域布局。
“《通知》出台以来,我们及时进行了跟踪了解。”李成钢指出,总体来看,行业企业反响积极,普遍认为《通知》符合行业实际,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厘清各方责任,更好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仅对于中国,从全球范围来说也是个新业态、新课题。”李成钢坦言,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有效监管,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是比较快的。根据海关统计,2018年1—10月,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零售进口总额是1110.4亿元人民币,增长了86%。其中,进口是671.8亿元,同比增长53.7%,出口是438.6亿元,增幅是173.9%。
“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李成鋼透露,《通知》延续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暂按”,这次把“暂”字取消了,就是“按个人物品监管”。
“《通知》结合行业实际,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李成钢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同时,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李成钢进一步解释道,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李成钢说。
“《通知》制定过程中,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李成钢强调,《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把《通知》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