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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有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供选择,那么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到底有何差异,在企业的具体经营中又会对企业产生何种影响?在此,我们从税收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探讨这两种企业组织形式分别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什么影响,如何进行筹划,才能使其税负最小化,实现节税目的。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作为企业的两种组织形式,这二者不仅在法律地位上不同,而且在税收待遇上也不同。
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它适用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人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伙企业的纳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按照其分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各自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就与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在此不考虑这种情况。
但是,如果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话,由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以及使用的税法不同,因而对自然人投资者来说,投资于这两种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
投资于公司制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收入需要缴纳两次税收,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所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由于其不是法人企业,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仅就每个人分得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同样的收入,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存在双重征税,而合伙制企业只需要承担一次税收。
这也就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因而,我们在此忽略非税因素影响,仅仅考虑税收因素的作用,利用这二者的所承担税收负担的不同,对其进行合理筹划,以选取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自然人投资者税负最小化目的。
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在本文中先通过一个模型对投资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税法,找出在我国投资这两者的最佳时机,以实现组织形式选择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我们假定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项目的税前年收益率分别为Rp和Rc。项目持续n年,n年后实施清算,中间产生的税后收益均不分配,分别以Rp和Rc的年税前收益率投资于经营活动。
我们首先分析合伙企业的情况。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当取得收入后,合伙人按照tp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资金再继续投资于项目中。那么合伙企业在n年后可以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为:[1 Rp(1-tp)]n-1
接着,我们再来分析公司的情况。在取得收入后,公司按照tc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资金不向股东分配,而继续投资于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公司清算或者股东卖出股票时获得收入,股东按照tcg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投资于公司在n年后可以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为:
投资者的税后收入=公司的税后收入—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
[1 Rc(1-tc)]n-{[1 Rc(1-tc)]n-1}tcg-1=[1 Rc(1-tc)]n(1-tcg) tcg-1
我们如果要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那种较优,那么就是比较两者税后收益率的高低,即比较[1 Rp(1-tp)]n-1和[1 Rc(1-tc)]n (1-tcg) tcg-1的大小问题,而这又将转化为比较Rp和Rc的大小问题。
我们会发现,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后收益率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变量:
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tp;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tc;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tcg;投资期限n
在我国,合伙企业适用的是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适用的一般税率是25%、低税率是20%,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10%,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在此,我们利用中国的税法规定,分别考察在n=1、5、10、20、30时,要实现相同的税后收益率,即[1 Rp(1-tp)]n-1=[1 Rc(1-tc)]n(1-tcg) tcg-1时,公司的税前收益Rc 要达到合伙企业税前收益Rp的多少倍。然后,在对其进行讨论,看如何进行筹划,才能使得自然人投资者缴纳的税负最小,税后收益最大。其中,我们在此假设相应税率在这段时间保持不变。
在此,我们将Rp设为1,看看Rc 达到Rp的多少倍,两种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实现相同的税后收益率。
我们通过表中右边的五列数据可以看出,投资的公司为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三者中,有利程度是按照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递增的。
而在税前收入大小的比较中,即各自适用的税率比较中,又呈现不同的特点。在税前收入比较低时,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5%、10%的税率时,投资于公司要想实现与投资于合伙企业相同的税后收益,公司的Rc 应该比合伙企业的Rp大才能实现。这时,如果投资于公司的Rc 没有投资于合伙企业的Rp大的话,则投资公司是不利的,反之则投资合伙企业是不利的。
而在税前收入比较高,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20%的税率时,投资的优先顺序是非居民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其他企业公司。
而在税前收入非常高,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30%的税率时,仅仅是投资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和1、5年期的一般企业公司不如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情况均比合伙企业有利。
税前收入相当高时,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35%的税率时,仅仅是投资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和1年期的一般企业公司不如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情况均比合伙企业有利。
同时,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方法,对位于临界点的税前收入进行适当的筹划,以减轻税负。
我们在此利用税收弹性来进行筹划分析。我们知道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 由于税收收入=税率×税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最终表现为税率和税基对经济增长的反应,所以可以把税收弹性分为税率弹性和税基弹性。税率弹性是指(经济增长作用于税率)税收收入对税率的变化的反应程度;同理,税基弹性是指(经济增长作用于税基)税收收入对税基变动的反应程度。
在本文中,我们假设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税基相等,因此,我们仅仅考虑税率弹性。
税率弹性又称为税率收入弹性,是指因税率的变化而引起税收收入变化的比率。其公式为:Et=(ΔT/T)/(Δt/t)。其中:Et是指税率弹性,ΔT是指税收变化量,T是指税收总量,Δt是指税率的变化量,t是指税率。按上式计算,Et=0,表明税率无弹性,税率变动不会引起税收收入的变化;Et=1,表明税率具有单位弹性,税收收入变化的幅度与税率的变化幅度相同;Et>1,表明税率富有弹性,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于税率提高的幅度;Et<1,表明税率缺乏弹性,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
那我们要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即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我们就必须使得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也就是Et<1。
对于公司来说,其是法人实体,在公司层面适用的是比例税率,而当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时使用的也是比例税率,因而其税负占收入的比例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即Et=1。因此,在公司制企业时,我们无法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进行筹划。
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所适用的税率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而增大,也就是说随着收入增加,税负占收入的比重会发生变化,此时我们就可以据此来进行相应的筹划,使得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即Et<1,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过上表可以发现,当合伙企业的收入分别适用10%、20%、30%、35%的税率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1-22500、30001-41250、60001-73750、100001-109642.857时,其税率弹性系数Et<1,即在此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的幅度小于企业收入增加的幅度,企业可以获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因而,利用这个表,我们就可以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收入大于这个收入区间的上限时,我们可以使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相应的减少一点收入,使税负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实现税后收入增加。
通过对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税后收益率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模型及计算的结果根据投资的税前收益率来决定选择哪种企业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减轻税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当我们选择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时,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进行筹划,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经济管理系
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作为企业的两种组织形式,这二者不仅在法律地位上不同,而且在税收待遇上也不同。
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它适用企业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而是按照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人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伙企业的纳税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按照其分得的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各自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这就与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我们在此不考虑这种情况。
但是,如果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话,由于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以及使用的税法不同,因而对自然人投资者来说,投资于这两种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也不同。
投资于公司制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收入需要缴纳两次税收,在公司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还要就所分得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然人投资于合伙制企业,由于其不是法人企业,不需要就其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仅就每个人分得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同样的收入,如果是公司制企业就存在双重征税,而合伙制企业只需要承担一次税收。
这也就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因而,我们在此忽略非税因素影响,仅仅考虑税收因素的作用,利用这二者的所承担税收负担的不同,对其进行合理筹划,以选取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实现自然人投资者税负最小化目的。
基于这样的目的,我们在本文中先通过一个模型对投资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税法,找出在我国投资这两者的最佳时机,以实现组织形式选择从而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我们假定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项目的税前年收益率分别为Rp和Rc。项目持续n年,n年后实施清算,中间产生的税后收益均不分配,分别以Rp和Rc的年税前收益率投资于经营活动。
我们首先分析合伙企业的情况。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当取得收入后,合伙人按照tp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剩余的资金再继续投资于项目中。那么合伙企业在n年后可以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为:[1 Rp(1-tp)]n-1
接着,我们再来分析公司的情况。在取得收入后,公司按照tc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资金不向股东分配,而继续投资于项目。在项目结束后公司清算或者股东卖出股票时获得收入,股东按照tcg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则投资于公司在n年后可以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为:
投资者的税后收入=公司的税后收入—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即:
[1 Rc(1-tc)]n-{[1 Rc(1-tc)]n-1}tcg-1=[1 Rc(1-tc)]n(1-tcg) tcg-1
我们如果要比较两种企业组织形式那种较优,那么就是比较两者税后收益率的高低,即比较[1 Rp(1-tp)]n-1和[1 Rc(1-tc)]n (1-tcg) tcg-1的大小问题,而这又将转化为比较Rp和Rc的大小问题。
我们会发现,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后收益率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变量:
合伙企业适用的税率tp;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tc;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tcg;投资期限n
在我国,合伙企业适用的是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适用的一般税率是25%、低税率是20%,非居民企业适用的是10%,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为20%。
在此,我们利用中国的税法规定,分别考察在n=1、5、10、20、30时,要实现相同的税后收益率,即[1 Rp(1-tp)]n-1=[1 Rc(1-tc)]n(1-tcg) tcg-1时,公司的税前收益Rc 要达到合伙企业税前收益Rp的多少倍。然后,在对其进行讨论,看如何进行筹划,才能使得自然人投资者缴纳的税负最小,税后收益最大。其中,我们在此假设相应税率在这段时间保持不变。
在此,我们将Rp设为1,看看Rc 达到Rp的多少倍,两种企业组织形式才能实现相同的税后收益率。
我们通过表中右边的五列数据可以看出,投资的公司为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三者中,有利程度是按照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非居民企业递增的。
而在税前收入大小的比较中,即各自适用的税率比较中,又呈现不同的特点。在税前收入比较低时,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5%、10%的税率时,投资于公司要想实现与投资于合伙企业相同的税后收益,公司的Rc 应该比合伙企业的Rp大才能实现。这时,如果投资于公司的Rc 没有投资于合伙企业的Rp大的话,则投资公司是不利的,反之则投资合伙企业是不利的。
而在税前收入比较高,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20%的税率时,投资的优先顺序是非居民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其他企业公司。
而在税前收入非常高,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30%的税率时,仅仅是投资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和1、5年期的一般企业公司不如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情况均比合伙企业有利。
税前收入相当高时,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适用35%的税率时,仅仅是投资于1年期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公司和1年期的一般企业公司不如投资于合伙企业,其他情况均比合伙企业有利。
同时,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方法,对位于临界点的税前收入进行适当的筹划,以减轻税负。
我们在此利用税收弹性来进行筹划分析。我们知道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 由于税收收入=税率×税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最终表现为税率和税基对经济增长的反应,所以可以把税收弹性分为税率弹性和税基弹性。税率弹性是指(经济增长作用于税率)税收收入对税率的变化的反应程度;同理,税基弹性是指(经济增长作用于税基)税收收入对税基变动的反应程度。
在本文中,我们假设公司与合伙企业的税基相等,因此,我们仅仅考虑税率弹性。
税率弹性又称为税率收入弹性,是指因税率的变化而引起税收收入变化的比率。其公式为:Et=(ΔT/T)/(Δt/t)。其中:Et是指税率弹性,ΔT是指税收变化量,T是指税收总量,Δt是指税率的变化量,t是指税率。按上式计算,Et=0,表明税率无弹性,税率变动不会引起税收收入的变化;Et=1,表明税率具有单位弹性,税收收入变化的幅度与税率的变化幅度相同;Et>1,表明税率富有弹性,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于税率提高的幅度;Et<1,表明税率缺乏弹性,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
那我们要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即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我们就必须使得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也就是Et<1。
对于公司来说,其是法人实体,在公司层面适用的是比例税率,而当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时使用的也是比例税率,因而其税负占收入的比例不会随着收入的变化而变化,即Et=1。因此,在公司制企业时,我们无法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进行筹划。
而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其所适用的税率随着应税收入的增加而增大,也就是说随着收入增加,税负占收入的比重会发生变化,此时我们就可以据此来进行相应的筹划,使得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率提高的幅度,即Et<1,从而实现筹划的目的。
过上表可以发现,当合伙企业的收入分别适用10%、20%、30%、35%的税率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介于15001-22500、30001-41250、60001-73750、100001-109642.857时,其税率弹性系数Et<1,即在此时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的幅度小于企业收入增加的幅度,企业可以获得较大的税后收益。
因而,利用这个表,我们就可以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的收入大于这个收入区间的上限时,我们可以使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相应的减少一点收入,使税负增加的幅度小于收入增长的幅度,实现税后收入增加。
通过对自然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税后收益率分析,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模型及计算的结果根据投资的税前收益率来决定选择哪种企业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减轻税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当我们选择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时,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我们还可以利用临界点税收筹划法进行筹划,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经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