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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权问题曾被批为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是语言的禁区。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等观念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理念。但是,人权应当包括哪些具体权利并不清晰。本文正是借此时机,对人权的外延进行了全面深刻的思考,并创造性的将马斯洛的“人类需求理论”作为分析该问题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权理论。
关键词:人权外延问题法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7-0031-03
1.人权的内涵
什么是人权,这是研究人权问题的前提,也是关键所在。所谓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但我们知道,人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对于“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的主体是排除妇女、黑人、下层劳动人民、殖民地人民等一系列社会地位卑微的底层社会成员的。因此我们应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人权。
1.1人的自然属性。
人与人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别较之动物间的差别是最小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人学研究早就告诉了人们,最基本的是三种: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汲取食物是个体维持自身肌体正常运转的一个基本保证;生育繁衍是种群生生不息的必要途径;趋利避害是使个体健康生存的本能需求。所有法律人权都是人的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是人的自然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反映或延伸。
1.2人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首先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一出生就处在特定的人群、团体之中,即社会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社会联系。没有人的相互依存,人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是人的相互交往性。人如果缺乏交往,人的相互依存性就不可能。人是在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中存在并认识自身的。交往是人的基本社会属性。人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逐步形成并持续下来的道德性,是人的又一社会属性。人的道德性使人具有了善恶、美丑、好坏的区分与选择。人的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会属性,为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律人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1.3人的精神属性。
人学研究告诉人们,人的精神属性使人能够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能够进行自我意识,能够进行价值定向。人的精神属性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人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自我意识、价值定向,也就可以认识人自身的需要,并将这些需要固定化。
另外,我们需要扩大对“人”的理解。人在脱离母体前(出生前)是否或者人在死亡后是否属于人权概念中所指的“人”呢?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的《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对顶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权利只能看作是人权内涵的延伸。
2.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
人既然与一般动物有所区别,那么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和其他动物也必然不同,人类追求的和需要受保护的权利更多。在进一步分析人类究竟该享有哪些权利以前,需要明确人类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权利,也就是说人类自身需要满足什么样的需求?这就要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说起。
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描述成具有五个层次的“金字塔”,人的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的强弱排成等级,优势需要一得到满足,原来相对弱势的需要就要变成优势需要从而主宰机体,以便尽可能达到最高效率。他的这个理论被学术界称为“需要层次理论”。
需要“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所有基本需要中最强的生理需要。假如一个人同时缺乏食物、安全、爱和尊重,通常对食物的需求量是最强烈的,其它需要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人生的全部意义就是吃,其它什么都不重要。只有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
所谓安全需要是对安全、稳定、依赖、秩序、法律、界限和免受恐吓的需要。例如,当孩子面临奇特、陌生而充满压力的事物或环境时,就表现出恐惧。通常情况下,成人的安全需求表现为喜欢从事稳定的工作、保持一定数目的存款等。
当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某种程序的满足时,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产生了。这时,人会强烈地感到孤独,渴望亲情、渴望友谊,渴望与他人建立一种深厚的情感联系,渴望隶属于某个团体并在团体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将尽一切努力去获得他的团体或家庭的接纳和认可,并对其他成员付出爱与关怀。
第四种需要是尊重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自尊和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价值和能力,也使生活更充实,更有效率。反之,这种需要受挫时,人会感到自卑、弱小、无能,并可能进一步演变为神经症行为。
人类生存的最高层次的需求是成长、发展、发挥潜能,即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群中真正自我实现的人很少,可能只占总体的1%,而且由于能力、个性特点、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每个人满足这一需要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马斯洛还指出,将需要分成由低级到高级的五种,并不是一个需要必须百分之百得到满足后,更高一级的需要才出现的过程。事实上,我们大多数人的全部基本需要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满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几种甚至全部的基本需要同时存在,共同影响和支配着人的行为。这就提醒我们要同时关注和保护人的多个层次的多项权利需求,不能顾此失彼。
3.“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人权的对应关系
人类的需求决定着哪些权利需要得到肯定和保护,也即人权的外延。同时,这些需求与人类的三种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天然的对应关系。我们认为可以将人类的三种属性、“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的代表性人权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表述:
3.1自然属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环境权等。
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位于人类需求的底端,在自然界具有普遍的存在意义,是任何生物延续自身生命都不可或缺的需要,因此,我们将其归纳入人类的“自然属性”范畴。
如果要维持人类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存权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系。诸如:失业保障、医疗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的生存权,它对于每一个人类个体而言应当是机会均等、必不可少的。我们将社会成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及相关待遇的权利称为社会保障权,包括受保权、参保权、所有权、受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多个方面。
保障人类的休息权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生命体的损耗和修复都是循序渐进的,每消耗一部分的体能(体力消耗与脑力消耗的总合)后,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恢复,“休养生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休息权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这四个方面的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则强调的是“不受骚扰”。
众所周知,任何生命体的存在都离不开与其生命特征相符合的特定的生存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环境权也是由生存权衍生而来的。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环境方面的保护。1970年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要将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为人类开始环境权的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
3.2社会属性——归属和爱的需要。包括:财产权、工作权、依法结社权、表达自由权、隐私权等。
“人”具有生物属性的第二个层次“社会属性”,开始决定了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种群。其他生物体虽然也要寻找伴侣、繁衍生息,或是成群结队、相伴而行,但这种朴素的集结行为并不是这里所提到的“归属和爱的需要”,而是一种为了维持自身生命和种群数量所采取的防御措施。只有人类的集结状态才可能形成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财产权的出现,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财产权赋予了人们享有各项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准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为了获取较为稳定的财产收入,必须要保证人们享有工作的权利,这是保护财产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包括每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接受或选择工作。这意味着不应以任何方式强迫每一个人做出或从事就业,或不公平地剥夺每一个人的就业权利。
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并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且生存的更好的动物。既然人类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交往的社会属性,那么一味地阻断这种天然联系是违背人类需求的。法国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结社权正是为了保障了人类的这种需求而天然存在,和其它的基本权利一样是具有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特点,并非公民自己创设而成。但没有限制的自由就无所谓自由。由于大规模的结社行为往往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动乱,因此就在法律层面对结社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少学者称之为“依法结社权”。而表达自由、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都是由人类的集结行为而产生的,正是社会属性的直接体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将隐私权纳入这个范畴,也正基于上述分析。在人类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信息的流通速度在飞速提升,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彼此的沟通愈加私密化。这时如不对他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必将造成社会混乱污浊的局面。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归属与爱的需要”而产生,而且还需要在这个环境中加以分辨和限制,从而才能更好的分享信息、扩大交流。我们可以将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3精神属性——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尊严权、平等权、发展权等。
“尊重的需要”是“人”区别于一般生物所具有的最尊贵的价值之一,是人所特有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并得到肯定的心理满足感。在权利层面具体体现为人格尊严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权利,平等权则表现为人与人不因外貌特征、身份地位等差异而被排挤和歧视的权利。它们处于人类的精神活动之中,是具有抽象意义的概念。我们虽然无法以一个直观、准确的尺度去丈量,但若要判断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权或平等权是否受到侵害,可以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的需要是否被贬损,而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因为这种感受是存在个体差异的。
发展权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表现为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不断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和作为集体的民族不断增进人类福利的权利。发展权不仅是一项人权,还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根据在于,发展权具有对于人的不可转让性。发展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后盾之一,是处理主体相互之间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重要标准。让渡发展权,个人将因没有发展实力而丧失进入社会的资格,国家、民族便无权以独立者、平等者的身份立足于国际社会、最终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发展权还具有对人的独特性,对主体的价值和尊严、独立性与自主性以及权威性起着决定性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而发展权则集中体现着主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不完整。因此,发展权有其独特的地位,实现发展权意味整个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注释
①例如,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人权网,国家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
[2]中国人权网,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
[3]中国人权保障网,中国人权保障网主办
[4]齐延平著.《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5]白桂梅主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6]马志友.《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及其启示》,载于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9568943.2,2008年8月21日
关键词:人权外延问题法学思考
【中图分类号】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7-0031-03
1.人权的内涵
什么是人权,这是研究人权问题的前提,也是关键所在。所谓人权,顾名思义是指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因此也常常称为“天赋人权”。但我们知道,人权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对于“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譬如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人权的主体是排除妇女、黑人、下层劳动人民、殖民地人民等一系列社会地位卑微的底层社会成员的。因此我们应从人的本质属性来理解人权。
1.1人的自然属性。
人与人在自然属性上的差别较之动物间的差别是最小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人学研究早就告诉了人们,最基本的是三种:食欲、性欲和自我保存。汲取食物是个体维持自身肌体正常运转的一个基本保证;生育繁衍是种群生生不息的必要途径;趋利避害是使个体健康生存的本能需求。所有法律人权都是人的自然属性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是人的自然属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反映或延伸。
1.2人的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首先是人的相互依存性。任何自然人的出生都是以其父母的存在为前提的。人一出生就处在特定的人群、团体之中,即社会之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社会联系。没有人的相互依存,人就不可能存在。其次是人的相互交往性。人如果缺乏交往,人的相互依存性就不可能。人是在人的相互依存和相互交往中存在并认识自身的。交往是人的基本社会属性。人在相互依存和交往中逐步形成并持续下来的道德性,是人的又一社会属性。人的道德性使人具有了善恶、美丑、好坏的区分与选择。人的依存性、交往性、道德性等社会属性,为立足于人的自然属性的法律人权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1.3人的精神属性。
人学研究告诉人们,人的精神属性使人能够能动地、创造性地对待外部世界,能够进行自我意识,能够进行价值定向。人的精神属性以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为基础。人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自我意识、价值定向,也就可以认识人自身的需要,并将这些需要固定化。
另外,我们需要扩大对“人”的理解。人在脱离母体前(出生前)是否或者人在死亡后是否属于人权概念中所指的“人”呢?是否应该享有权利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我国的《继承法》第28条中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21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对顶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些权利只能看作是人权内涵的延伸。
2.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
人既然与一般动物有所区别,那么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和其他动物也必然不同,人类追求的和需要受保护的权利更多。在进一步分析人类究竟该享有哪些权利以前,需要明确人类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权利,也就是说人类自身需要满足什么样的需求?这就要从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说起。
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描述成具有五个层次的“金字塔”,人的基本需要按优势或力量的强弱排成等级,优势需要一得到满足,原来相对弱势的需要就要变成优势需要从而主宰机体,以便尽可能达到最高效率。他的这个理论被学术界称为“需要层次理论”。
需要“金字塔”的最底层是所有基本需要中最强的生理需要。假如一个人同时缺乏食物、安全、爱和尊重,通常对食物的需求量是最强烈的,其它需要则显得不那么重要。在这种极端情况下,人生的全部意义就是吃,其它什么都不重要。只有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安全的需要。
所谓安全需要是对安全、稳定、依赖、秩序、法律、界限和免受恐吓的需要。例如,当孩子面临奇特、陌生而充满压力的事物或环境时,就表现出恐惧。通常情况下,成人的安全需求表现为喜欢从事稳定的工作、保持一定数目的存款等。
当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某种程序的满足时,归属和爱的需要就产生了。这时,人会强烈地感到孤独,渴望亲情、渴望友谊,渴望与他人建立一种深厚的情感联系,渴望隶属于某个团体并在团体中占有一席之地。他将尽一切努力去获得他的团体或家庭的接纳和认可,并对其他成员付出爱与关怀。
第四种需要是尊重的需要,包括两个方面:自尊和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这种需要得到满足,会使人充满信心,相信自己的价值和能力,也使生活更充实,更有效率。反之,这种需要受挫时,人会感到自卑、弱小、无能,并可能进一步演变为神经症行为。
人类生存的最高层次的需求是成长、发展、发挥潜能,即自我实现的需要。人群中真正自我实现的人很少,可能只占总体的1%,而且由于能力、个性特点、人生观、价值观的不同,每个人满足这一需要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马斯洛还指出,将需要分成由低级到高级的五种,并不是一个需要必须百分之百得到满足后,更高一级的需要才出现的过程。事实上,我们大多数人的全部基本需要都只是部分地得到了满足,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几种甚至全部的基本需要同时存在,共同影响和支配着人的行为。这就提醒我们要同时关注和保护人的多个层次的多项权利需求,不能顾此失彼。
3.“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人权的对应关系
人类的需求决定着哪些权利需要得到肯定和保护,也即人权的外延。同时,这些需求与人类的三种属性之间也存在着天然的对应关系。我们认为可以将人类的三种属性、“人类需求层次论”与具体的代表性人权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表述:
3.1自然属性——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包括: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环境权等。
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位于人类需求的底端,在自然界具有普遍的存在意义,是任何生物延续自身生命都不可或缺的需要,因此,我们将其归纳入人类的“自然属性”范畴。
如果要维持人类正常的生命活动,生存权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系。诸如:失业保障、医疗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几个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类的生存权,它对于每一个人类个体而言应当是机会均等、必不可少的。我们将社会成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及相关待遇的权利称为社会保障权,包括受保权、参保权、所有权、受益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多个方面。
保障人类的休息权就是保障人类的生存权。生命体的损耗和修复都是循序渐进的,每消耗一部分的体能(体力消耗与脑力消耗的总合)后,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恢复,“休养生息”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休息权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这四个方面的权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休假是较长时期的“休整”,休闲在“休整”或“休假”期间进行,安宁权则是指自然人在休整、休假或休闲时禁止干涉和骚扰。不过,休整权强调的是“歇息”,休假权强调的是“假期”;休闲权强调的是“休养”;安宁权则强调的是“不受骚扰”。
众所周知,任何生命体的存在都离不开与其生命特征相符合的特定的生存环境。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环境权也是由生存权衍生而来的。本世纪以来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害事件不断、污染严重和发展中国家贫困与人口压力大、资源破坏严重的形势下,世界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人们开始普遍关注环境方面的保护。1970年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要将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为人类开始环境权的实践活动奠定了基础。
3.2社会属性——归属和爱的需要。包括:财产权、工作权、依法结社权、表达自由权、隐私权等。
“人”具有生物属性的第二个层次“社会属性”,开始决定了人不同于其他生物种群。其他生物体虽然也要寻找伴侣、繁衍生息,或是成群结队、相伴而行,但这种朴素的集结行为并不是这里所提到的“归属和爱的需要”,而是一种为了维持自身生命和种群数量所采取的防御措施。只有人类的集结状态才可能形成社会。在这个社会中,财产权的出现,是野蛮与文明的分水岭。财产权受到同等的公平保护的程度越高,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财产权赋予了人们享有各项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准物权、债权及知识产权等,是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为了获取较为稳定的财产收入,必须要保证人们享有工作的权利,这是保护财产权所衍生出来的权利,包括每个人有权自由决定接受或选择工作。这意味着不应以任何方式强迫每一个人做出或从事就业,或不公平地剥夺每一个人的就业权利。
人是一种群聚动物,是一种“类”的存在物,是一种需要交往、并且通过交往才能生存且生存的更好的动物。既然人类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交往的社会属性,那么一味地阻断这种天然联系是违背人类需求的。法国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他的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结社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结社权正是为了保障了人类的这种需求而天然存在,和其它的基本权利一样是具有不可缺乏性、不可取代性、不可转让性、稳定性、母体性等特点,并非公民自己创设而成。但没有限制的自由就无所谓自由。由于大规模的结社行为往往容易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社会动乱,因此就在法律层面对结社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①不少学者称之为“依法结社权”。而表达自由、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都是由人类的集结行为而产生的,正是社会属性的直接体现。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将隐私权纳入这个范畴,也正基于上述分析。在人类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信息的流通速度在飞速提升,人们的交往方式也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彼此的沟通愈加私密化。这时如不对他人的隐私加以保护,必将造成社会混乱污浊的局面。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仅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和“归属与爱的需要”而产生,而且还需要在这个环境中加以分辨和限制,从而才能更好的分享信息、扩大交流。我们可以将隐私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3.3精神属性——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包括:尊严权、平等权、发展权等。
“尊重的需要”是“人”区别于一般生物所具有的最尊贵的价值之一,是人所特有的信仰、信念的反映,是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遭贬低并得到肯定的心理满足感。在权利层面具体体现为人格尊严权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权利,平等权则表现为人与人不因外貌特征、身份地位等差异而被排挤和歧视的权利。它们处于人类的精神活动之中,是具有抽象意义的概念。我们虽然无法以一个直观、准确的尺度去丈量,但若要判断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权或平等权是否受到侵害,可以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的需要是否被贬损,而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因为这种感受是存在个体差异的。
发展权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表现为作为个体的自然人不断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和作为集体的民族不断增进人类福利的权利。发展权不仅是一项人权,还是人权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根据在于,发展权具有对于人的不可转让性。发展权是把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和后盾之一,是处理主体相互之间各种错综复杂关系的重要标准。让渡发展权,个人将因没有发展实力而丧失进入社会的资格,国家、民族便无权以独立者、平等者的身份立足于国际社会、最终不能成为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发展权还具有对人的独特性,对主体的价值和尊严、独立性与自主性以及权威性起着决定性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而发展权则集中体现着主体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广度和深度。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不完整。因此,发展权有其独特的地位,实现发展权意味整个国家民族和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注释
①例如,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参考文献
[1]人权网,国家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
[2]中国人权网,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
[3]中国人权保障网,中国人权保障网主办
[4]齐延平著.《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5]白桂梅主编.《法治视野下的人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出版
[6]马志友.《马克思的人权理论及其启示》,载于http://www.lunwentianxia.com/product.free.9568943.2,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