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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药家鑫案过去一年了,但是,如此严重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需要我们在冷静下来之后,深刻反思其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他漠视生命,漠视法律,漠视给父母、家庭造成的不幸。从教育内容上看,他所受的教育存在着这样几个方面的缺失:生命教育的缺失,法制教育的缺失,以及孝亲教育的缺失。因此,在高校教育内容改革中,应针对药家鑫案所反映的缺失和问题,充实和加强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和孝亲教育的内容。
关键词:药家鑫案;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孝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2)05—0058—05
收稿日期:2012—07—19
作者简介:蒋冬梅(1966—),女,四川武胜人,法学博士,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
药家鑫案是2011年度倍受关注的一起重大案件,到2011年6月7日,责任人被执行死刑,该案件本身的处理最终成为定局。事情过去一年了,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该案件进行冷静地反思仍有必要,药家鑫用生命代价换来的沉重教训,我们必须记取。药家鑫案虽是一个个案,却不是一桩孤立的事件。类似的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仍在影响和左右一些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去思考,去分析。本文试图从中反思教育内容方面一些重要缺失,以为高校教育内容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药家鑫案件的事实与性质
药家鑫案曾轰动一时,几乎众所周知。案发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其凶残杀人行为于2010年11月28日网上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及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而且这种关注一直持续下去,此后的相关报道或消息,点击留言者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人次,直到案件的判决执行。
药家鑫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晚上,23日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被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药家鑫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药家鑫案的大致经过。
关于药家鑫案的犯罪事实与性质,一审、二审两次判决有简明扼要的表述。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4月22日电: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又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5月20日电: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判决表明,药家鑫的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即药家鑫在开车撞倒素不相识的无辜被害人后,在被害人伤势不重的情况下,不是立即施救,而是持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刀,以杀人灭口,逃避责任。二审判决则完全认可一审判决,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因此,维持原判。如此严重、恶劣的犯罪,发生在药家鑫这样的一个人身上,简直令人瞠目结舌,极为费解。
令人震惊和困惑的是,药家鑫案为什么会从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瞬间演变为凶残的杀人灭口案件?药家鑫当时的一闪念为何竟是杀人灭口?他为何没有丝毫犹豫、完全不受其他念头的干扰?药家鑫的犯罪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从教育内容上看,笔者认为,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孝亲教育等方面的缺失值得注意,在教育内容改革方面,这几方面的教育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 二、高度重视生命教育,敬畏生命
漠视他人的生命,是药家鑫案向我们昭示的最严重的问题。这从药家鑫的自述中显而易见。2011年2月17日下午,在《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药家鑫自述:“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下车后,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3]。在之前的审问中,药家鑫曾说,他当时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想到农民难缠。在案件审理中,被害方及法官对此说法当庭质问过药家鑫[4]。
作为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作为一名学习高雅艺术的大学生,作为一名长期受高雅艺术熏陶的人,当突然遭遇撞人伤人的事故时,一时想到的仅是用极端方式逃避责任。就这样,为掩盖自己的过错,为逃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了摆脱自己想象出来的麻烦,竟然罔顾他人的生命,视他人的生命如无物!如有的评论所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一个家庭条件不算差的人,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但事实是,他为了在惹祸后逃避责任,为了和人命比起来本该是蝇头小利的东西,竟然杀人灭口。究竟是我们社会中哪些阴暗的现实和理论,塑造出了这样重利轻命的人?”[5]。
一个年轻女子鲜活的生命,不幸被药家鑫开车撞倒而夺去,在药家鑫的心目中,她便成了妨碍他的麻烦,因此,他就不假思索地、毫不手软地置之于死地。这是什么逻辑?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这是何等的霸道,何等的凶残,何等的自私!正是这种极端自私,极端的自我中心,泯灭了人的良知,使他为了保全自己的微薄利益,而不惜结束无辜者的性命。他的父母也承认:“他太自私了,以自己想当然的行为,害了人家性命”[6]。
生命是无价的,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这是名言,也是常识。药家鑫似乎不知道,这是家庭及学校教育应该引起重视的。生命教育应是家庭与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敬畏生命当是每个人的真情流露。保尔·柯察金说:“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信然!人死不能复生,而乐生悲死,人之常情。敬畏生命,理所固然。按佛教慈悲的说法,“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挽救人的生命是最大的修行,相应地,伤害人的生命就是最大的作孽。医生、护士被誉为天使,就是因为他们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神圣职业,如果医生不去救死扶伤,那就会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而药家鑫之类的杀人者让无辜的生命枉死,使鲜活的宝贵生命不能享其天年,这是何等的残忍不仁!这无疑是最大的犯罪。药家鑫只知自己的利益重要,不知他人生命的宝贵,真正是轻重倒置,亵渎生命。
当然,这与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有关,与拜金主义的盛行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与学校更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把生命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生命是人生最基本的价值,是人生其他一切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命教育就理所当然成为了教育的起点。泰戈尔说过‘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教育之‘育’正是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7]。让青少年懂得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热爱生命,不仅是自己的生命,也包括他人的生命,甚至是动物的生命。这才是生命教育的内容和真谛[8]。
三、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尊重法律
漠视法律,是酿成药家鑫案的重要原因。据新华网,2011年4月22日一审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记者问:“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法官回答:“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9]。
这是说,药家鑫犯下的罪行如此之严重,他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药家鑫并非有意要挑战法律,并非情愿去以身试法。事实是,他心里根本就没有法律。这是反思药家鑫案时特别要注意的。当意外发生时,应采取什么措施?当务之急是什么?这原本是人的良知良能起作用的时候,这原本是考量道德、法律底线的时候,这原本是紧急救助的时候,可是,在药家鑫心目中,想到的仅是眼前个人的利益得失,满心满脑装的都是自己将面临的经济损失。于是,他有意识地制造了更大的、骇人听闻的惨案!具体而言,药家鑫想的是,自己撞了人,被撞的人不会放过他,因此他要解决的问题是被自己撞伤了的人。在他看来,要彻底摆脱被撞的人,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办法很简单,就是灭口,让她永远消失。他以为,这样一来,就没有后患了,他就可以像没事人一般,照常地生活。所以,他无所畏惧,敢于杀人,果于杀人。杀人灭口有什么后果,他则没有想。
可见,他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他完全没想到这与法律有什么关系,他似乎不知道他生活在现代国家里,生活在法治社会中。而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上的,法律是最高最后的权威,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必须尊重的,甚至是必须敬畏的,而按法律规定,他的那种杀人简直就是要杀自己。其实,不单是法治社会,自古以来,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容许杀害无辜的人,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中国法律的重要传统[10],“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人最为信守的基本法律信条。即使是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杀害无辜也仍是最严重的犯罪,只是不判死刑而已。
药家鑫头脑里没有这些概念。事实上,他并不想接受法律的惩罚,他不想死,他想好好地活着,他原本想的就是不受干扰地照常生活。案发后,他一直希望能得到被害方的原谅,希望国家法律能对他网开一面,让他有机会重新做人,以补救他犯下的罪过[11]。可是,法治国家的公民应该知道,法律是行为的底线,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它必须具有权威性,它不能是儿戏,更不能是一纸空文,它不能说下不为例。犯下不可逆转、不可饶恕的大罪,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治重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司法重在稳定、可预期,而不是有选择地、因人而异地执行,法律的适用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是法律存在的理由,不能受到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这些基本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必具备的,是法制教育中必须强化的。虽然,学校已相当重视法制教育,有这方面的课程内容,但是,效果似乎不太理想,学生往往在不同课程间分出轻重、作出取舍,并不把某些教学内容放在心上,所以,学了也等于没学。这是药家鑫案的惨痛教训,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应该高度重视的。
四、大力弘扬孝亲教育,为家庭幸福负责
漠视父母的感受和自己的家庭责任,是药家鑫案暴露出的又一突出问题。综观药家鑫的供述,在他犯罪的过程中,他丝毫没有想过因为他犯下的大罪,将会给他的家庭、给他的父母,带来怎样的灾难性后果。他没有想过,如果他杀了人,他就招来了杀身之祸,这不仅毁了他自己的一生,而且必定会带给家庭巨大的压力,不仅是经济上的,更是精神上的,即使不管社会舆论,单是自己的悲惨下场,他的父母亲将情何以堪!
已步入中老年阶段的父母,却以这样的方式失去孩子,而且是唯一的孩子,是自幼严格管教、寄予了厚望的孩子,对于父母而言,这是何等的悲哀!中国人向来格外重视人伦亲情,重视天伦之乐,重视子孙传承,中年丧子历来被视为人生的大不幸。可惜药家鑫根本没想过这些,假使他当时能想到这些,哪怕是一闪念,他就一定不会那么冲动杀人。他所想过的仅仅是已然犯下的过失将给他带来的麻烦——经济赔偿,而这才是他不能正视的,这才是他不能忍受的,因此,他要让这一事实化为乌有,在他看来,办法就是杀人灭口。
在危急关头,药家鑫居然没想过他对父母意味着什么,他对父母有怎样的责任和义务。照理说,他这个年纪的孩子,应该知道自己的家庭角色及其相应的责任了。事实上,他却不知道,这不能不说,在他所受到的教育中,孝亲教育的内容是缺失的,不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没有让这部分教育内容深入他的内心。
孝亲,是人之常情,是人性中的温暖浓厚的亲情。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有报答之义,子女长大成人了,不得轻易撇下父母不管不顾。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因杀人犯罪而死,是罪有应得,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死,这种无谓的死,不仅让父母承受丧子的巨大悲痛,而且为亲生孩子的罪过蒙受耻辱,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的阴影将终生笼罩,难以解脱和释怀。作为子女,不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反而加重父母的痛苦,这便是极大的不孝。
中国传统社会极重孝道,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12]。按孝经的诠释,一个孝子最起码要做到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进而,让父母衣食无忧,显身扬名,等等。因此,“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13]。今天看来,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有其时代的烙印和历史的局限,愚忠愚孝会极大地妨碍人的个性发展,但是,就其宗旨与精神而言,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子女懂得孝道,即有孝心,他们就会处处为父母着想,为父母分忧,而不是相反。所以,孝亲教育有利于青少年约束自己,甚至于可以忍辱负重,也就不会不顾一切后果、动辄采取极端行为,不惜别人的生命,也不惜自己的生命。
我们常说,孝亲,或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是传统的美德,而不是传统中的糟粕,我们就应该将它传承下去,使之发扬光大,让传统美德照进现实,而不是停留在历史之中。这些年,受社会转型中拜金主义的影响,社会上不孝之事常有,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家庭中的相关教育确实欠缺,现在是应该加强的时候了。这也是我们应从药家鑫案中吸取的教训,亡羊补牢,不能再拖延了。
综上所述,反思药家鑫案,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部分青少年包括一些大学生,他们的生命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孝亲意识淡薄,心中自私无畏。显然,相关的教育内容是欠缺的。这与深刻转型的特殊社会背景有关,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教育功利主义盛行,人们忽视了精神、道德方面的追求,是非、价值观念模糊。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教育内容改革更应该重视并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包括生命教育、法治教育以及孝亲教育,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人,成长为重人伦、有教养的人,成长为家庭、社会所需要的人。
参考文献
[1] 史竞男,崔清新.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4/22/c_121336202.htm.2011—04—22.
[2] 梁娟.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5/20/c_121439541.htm.2011—05—20.
[3] 杨小刚.大学生驾车撞人刺死伤者案今日开审[EB/OL].西部网.http://news.chengdu.cn/content/2011—03/23/content_676594.htm.2011—03—23.
[4] 中央电视台.大学生撞人杀人案[EB/OL].CCTV12“庭审现场”.http://news.cntv.cn/law/20110618.2011—06—18.
[5] 大学生撞人又杀人:真相何在[EB/OL].腾讯评论(1480).http://view.news.qq.com/a/20101129/000025.htm.2010—11—29.
[6] 陈祉仲.从药家鑫案看教育上的严重缺失[EB/OL].华商论坛.http://bbs.hsw.cn/read—htm—tid.2011—05—17.
[7] 孙志刚.由药家鑫案看教育的缺失[EB/OL].http://sunzhigang1964.blog.163.com.2011—04—09.
[8] 檀传宝.论人生信仰的生命意义与生命教育[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6—90.
[9] 史竞男,崔清新.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4/22/c_121336237.htm.2011—04—22.
[10] 蒋冬梅.“杀人者死”的中国法律传统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5.
[11] 中央电视台.大学生撞人杀人案[EB/OL].CCTV12“庭审现场”.http://news.cntv.cn/law/20110618.2011—06—18.
[12]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A].胡平生,陈美兰译注.礼记·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7:221.
[13] 孝经·纪孝行章第十[A].胡平生,陈美兰译注.礼记·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7:254.
关键词:药家鑫案;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孝亲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2)05—0058—05
收稿日期:2012—07—19
作者简介:蒋冬梅(1966—),女,四川武胜人,法学博士,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
药家鑫案是2011年度倍受关注的一起重大案件,到2011年6月7日,责任人被执行死刑,该案件本身的处理最终成为定局。事情过去一年了,但是,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对该案件进行冷静地反思仍有必要,药家鑫用生命代价换来的沉重教训,我们必须记取。药家鑫案虽是一个个案,却不是一桩孤立的事件。类似的青少年犯罪时有发生,其背后的深层原因,仍在影响和左右一些青少年的行为,需要我们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去思考,去分析。本文试图从中反思教育内容方面一些重要缺失,以为高校教育内容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一、药家鑫案件的事实与性质
药家鑫案曾轰动一时,几乎众所周知。案发时,药家鑫是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其凶残杀人行为于2010年11月28日网上报道后,立即引起了广大网友及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而且这种关注一直持续下去,此后的相关报道或消息,点击留言者动辄数万乃至数十万人次,直到案件的判决执行。
药家鑫案发生于2010年10月20日晚上,23日药家鑫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被西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1月25日,经西安检察机关批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药家鑫被依法逮捕;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公诉;3月23日,药家鑫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6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药家鑫在陕西省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这是药家鑫案的大致经过。
关于药家鑫案的犯罪事实与性质,一审、二审两次判决有简明扼要的表述。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4月22日电: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又据新华网西安2011年5月20日电: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2]。
2011年4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以其罪行并非极其严重,系初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审判决表明,药家鑫的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即药家鑫在开车撞倒素不相识的无辜被害人后,在被害人伤势不重的情况下,不是立即施救,而是持尖刀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连续捅刺数刀,以杀人灭口,逃避责任。二审判决则完全认可一审判决,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因此,维持原判。如此严重、恶劣的犯罪,发生在药家鑫这样的一个人身上,简直令人瞠目结舌,极为费解。
令人震惊和困惑的是,药家鑫案为什么会从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瞬间演变为凶残的杀人灭口案件?药家鑫当时的一闪念为何竟是杀人灭口?他为何没有丝毫犹豫、完全不受其他念头的干扰?药家鑫的犯罪暴露出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和教育问题。从教育内容上看,笔者认为,生命教育、法制教育、孝亲教育等方面的缺失值得注意,在教育内容改革方面,这几方面的教育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 二、高度重视生命教育,敬畏生命
漠视他人的生命,是药家鑫案向我们昭示的最严重的问题。这从药家鑫的自述中显而易见。2011年2月17日下午,在《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药家鑫自述:“去年10月20日晚11点多,我开车去大学城见朋友,返回西安的路上,我低头换光碟时感觉车身颤了一下,我停下车,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辆电动自行车。下车后,发现一个女的躺在地上,距离我的车只有两三米,并且抬起头正在记车号。我当时特别慌乱,想着要是被撞者落下终身残疾,她会缠我一辈子。一看周围没有目击者,所以,我一时鬼迷心窍,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她杀死了……之后,我开车逃离现场。没多久又撞了两个人,想再驾车逃跑时,被附近居民围在现场,后来就被警察抓了”[3]。在之前的审问中,药家鑫曾说,他当时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想到农民难缠。在案件审理中,被害方及法官对此说法当庭质问过药家鑫[4]。
作为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作为一名学习高雅艺术的大学生,作为一名长期受高雅艺术熏陶的人,当突然遭遇撞人伤人的事故时,一时想到的仅是用极端方式逃避责任。就这样,为掩盖自己的过错,为逃脱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为了摆脱自己想象出来的麻烦,竟然罔顾他人的生命,视他人的生命如无物!如有的评论所说:“一个要去约会女友的人,一个大学生,一个音乐学习者,一个家庭条件不算差的人,后面跟着的词,应该是爱情、教养、艺术。但事实是,他为了在惹祸后逃避责任,为了和人命比起来本该是蝇头小利的东西,竟然杀人灭口。究竟是我们社会中哪些阴暗的现实和理论,塑造出了这样重利轻命的人?”[5]。
一个年轻女子鲜活的生命,不幸被药家鑫开车撞倒而夺去,在药家鑫的心目中,她便成了妨碍他的麻烦,因此,他就不假思索地、毫不手软地置之于死地。这是什么逻辑?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这是何等的霸道,何等的凶残,何等的自私!正是这种极端自私,极端的自我中心,泯灭了人的良知,使他为了保全自己的微薄利益,而不惜结束无辜者的性命。他的父母也承认:“他太自私了,以自己想当然的行为,害了人家性命”[6]。
生命是无价的,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这是名言,也是常识。药家鑫似乎不知道,这是家庭及学校教育应该引起重视的。生命教育应是家庭与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内容,敬畏生命当是每个人的真情流露。保尔·柯察金说:“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信然!人死不能复生,而乐生悲死,人之常情。敬畏生命,理所固然。按佛教慈悲的说法,“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挽救人的生命是最大的修行,相应地,伤害人的生命就是最大的作孽。医生、护士被誉为天使,就是因为他们从事的是救死扶伤的神圣职业,如果医生不去救死扶伤,那就会引起人们极大的愤慨。而药家鑫之类的杀人者让无辜的生命枉死,使鲜活的宝贵生命不能享其天年,这是何等的残忍不仁!这无疑是最大的犯罪。药家鑫只知自己的利益重要,不知他人生命的宝贵,真正是轻重倒置,亵渎生命。
当然,这与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有关,与拜金主义的盛行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与学校更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生命教育,把生命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生命是人生最基本的价值,是人生其他一切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命教育就理所当然成为了教育的起点。泰戈尔说过‘教育的目的应当是向人类传送生命的气息’。教育之‘育’正是应该从尊重生命开始”[7]。让青少年懂得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热爱生命,不仅是自己的生命,也包括他人的生命,甚至是动物的生命。这才是生命教育的内容和真谛[8]。
三、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尊重法律
漠视法律,是酿成药家鑫案的重要原因。据新华网,2011年4月22日一审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西安中院刑一庭的办案法官。记者问:“既然药家鑫有自首情节,为什么还要判处其死刑?”法官回答:“这是结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的具体案情而综合评判的。纵观本案,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伤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记住其车牌号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被告人药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药家鑫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杀人灭口,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种例外情形,虽有自首情节,仍应依法严惩”[9]。
这是说,药家鑫犯下的罪行如此之严重,他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药家鑫并非有意要挑战法律,并非情愿去以身试法。事实是,他心里根本就没有法律。这是反思药家鑫案时特别要注意的。当意外发生时,应采取什么措施?当务之急是什么?这原本是人的良知良能起作用的时候,这原本是考量道德、法律底线的时候,这原本是紧急救助的时候,可是,在药家鑫心目中,想到的仅是眼前个人的利益得失,满心满脑装的都是自己将面临的经济损失。于是,他有意识地制造了更大的、骇人听闻的惨案!具体而言,药家鑫想的是,自己撞了人,被撞的人不会放过他,因此他要解决的问题是被自己撞伤了的人。在他看来,要彻底摆脱被撞的人,在没有目击者的情况下,办法很简单,就是灭口,让她永远消失。他以为,这样一来,就没有后患了,他就可以像没事人一般,照常地生活。所以,他无所畏惧,敢于杀人,果于杀人。杀人灭口有什么后果,他则没有想。
可见,他完全没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他完全没想到这与法律有什么关系,他似乎不知道他生活在现代国家里,生活在法治社会中。而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至上的,法律是最高最后的权威,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是必须尊重的,甚至是必须敬畏的,而按法律规定,他的那种杀人简直就是要杀自己。其实,不单是法治社会,自古以来,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容许杀害无辜的人,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中国法律的重要传统[10],“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人最为信守的基本法律信条。即使是在废除了死刑的国家,杀害无辜也仍是最严重的犯罪,只是不判死刑而已。
药家鑫头脑里没有这些概念。事实上,他并不想接受法律的惩罚,他不想死,他想好好地活着,他原本想的就是不受干扰地照常生活。案发后,他一直希望能得到被害方的原谅,希望国家法律能对他网开一面,让他有机会重新做人,以补救他犯下的罪过[11]。可是,法治国家的公民应该知道,法律是行为的底线,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最后手段,它必须具有权威性,它不能是儿戏,更不能是一纸空文,它不能说下不为例。犯下不可逆转、不可饶恕的大罪,就得付出相应的代价。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治重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司法重在稳定、可预期,而不是有选择地、因人而异地执行,法律的适用不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是法律存在的理由,不能受到任何法外因素的干扰。这些基本的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必具备的,是法制教育中必须强化的。虽然,学校已相当重视法制教育,有这方面的课程内容,但是,效果似乎不太理想,学生往往在不同课程间分出轻重、作出取舍,并不把某些教学内容放在心上,所以,学了也等于没学。这是药家鑫案的惨痛教训,是家庭和学校教育应该高度重视的。
四、大力弘扬孝亲教育,为家庭幸福负责
漠视父母的感受和自己的家庭责任,是药家鑫案暴露出的又一突出问题。综观药家鑫的供述,在他犯罪的过程中,他丝毫没有想过因为他犯下的大罪,将会给他的家庭、给他的父母,带来怎样的灾难性后果。他没有想过,如果他杀了人,他就招来了杀身之祸,这不仅毁了他自己的一生,而且必定会带给家庭巨大的压力,不仅是经济上的,更是精神上的,即使不管社会舆论,单是自己的悲惨下场,他的父母亲将情何以堪!
已步入中老年阶段的父母,却以这样的方式失去孩子,而且是唯一的孩子,是自幼严格管教、寄予了厚望的孩子,对于父母而言,这是何等的悲哀!中国人向来格外重视人伦亲情,重视天伦之乐,重视子孙传承,中年丧子历来被视为人生的大不幸。可惜药家鑫根本没想过这些,假使他当时能想到这些,哪怕是一闪念,他就一定不会那么冲动杀人。他所想过的仅仅是已然犯下的过失将给他带来的麻烦——经济赔偿,而这才是他不能正视的,这才是他不能忍受的,因此,他要让这一事实化为乌有,在他看来,办法就是杀人灭口。
在危急关头,药家鑫居然没想过他对父母意味着什么,他对父母有怎样的责任和义务。照理说,他这个年纪的孩子,应该知道自己的家庭角色及其相应的责任了。事实上,他却不知道,这不能不说,在他所受到的教育中,孝亲教育的内容是缺失的,不论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没有让这部分教育内容深入他的内心。
孝亲,是人之常情,是人性中的温暖浓厚的亲情。子女对父母的养育之恩有报答之义,子女长大成人了,不得轻易撇下父母不管不顾。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因杀人犯罪而死,是罪有应得,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死,这种无谓的死,不仅让父母承受丧子的巨大悲痛,而且为亲生孩子的罪过蒙受耻辱,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从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的阴影将终生笼罩,难以解脱和释怀。作为子女,不能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反而加重父母的痛苦,这便是极大的不孝。
中国传统社会极重孝道,子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12]。按孝经的诠释,一个孝子最起码要做到的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进而,让父母衣食无忧,显身扬名,等等。因此,“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13]。今天看来,其具体的内容和要求有其时代的烙印和历史的局限,愚忠愚孝会极大地妨碍人的个性发展,但是,就其宗旨与精神而言,是无可厚非的。如果子女懂得孝道,即有孝心,他们就会处处为父母着想,为父母分忧,而不是相反。所以,孝亲教育有利于青少年约束自己,甚至于可以忍辱负重,也就不会不顾一切后果、动辄采取极端行为,不惜别人的生命,也不惜自己的生命。
我们常说,孝亲,或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既是传统的美德,而不是传统中的糟粕,我们就应该将它传承下去,使之发扬光大,让传统美德照进现实,而不是停留在历史之中。这些年,受社会转型中拜金主义的影响,社会上不孝之事常有,也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但是,由于对独生子女的溺爱,家庭中的相关教育确实欠缺,现在是应该加强的时候了。这也是我们应从药家鑫案中吸取的教训,亡羊补牢,不能再拖延了。
综上所述,反思药家鑫案,我们必须要看到的是,部分青少年包括一些大学生,他们的生命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孝亲意识淡薄,心中自私无畏。显然,相关的教育内容是欠缺的。这与深刻转型的特殊社会背景有关,在物欲横流的时代,教育功利主义盛行,人们忽视了精神、道德方面的追求,是非、价值观念模糊。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教育内容改革更应该重视并加强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包括生命教育、法治教育以及孝亲教育,使他们健康地成长为德才兼备的人,成长为重人伦、有教养的人,成长为家庭、社会所需要的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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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央电视台.大学生撞人杀人案[EB/OL].CCTV12“庭审现场”.http://news.cntv.cn/law/20110618.2011—06—18.
[5] 大学生撞人又杀人:真相何在[EB/OL].腾讯评论(1480).http://view.news.qq.com/a/20101129/000025.htm.2010—11—29.
[6] 陈祉仲.从药家鑫案看教育上的严重缺失[EB/OL].华商论坛.http://bbs.hsw.cn/read—htm—tid.201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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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史竞男,崔清新.一审法官就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1—04/22/c_121336237.htm.2011—04—22.
[10] 蒋冬梅.“杀人者死”的中国法律传统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5.
[11] 中央电视台.大学生撞人杀人案[EB/OL].CCTV12“庭审现场”.http://news.cntv.cn/law/20110618.2011—06—18.
[12] 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A].胡平生,陈美兰译注.礼记·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7:221.
[13] 孝经·纪孝行章第十[A].胡平生,陈美兰译注.礼记·孝经[M].北京:中华书局,2007: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