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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虽然在沉默权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沉默权制度在我国仍未真正确立。本文通过对沉默权概念的分析,以及对在我国建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及面临的困难的分析,提出几点建立沉默权制度方面的建议,以期促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 沉默权 人权保障 建立措施
作者简介:张文慧,青岛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37-02
一、沉默权的概念
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国,而沉默权真正的发展兴盛是在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形成也被认为是沉默权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当今社会,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于沉默权内涵的规定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沉默权的含义。
广义的沉默权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公民有说话和不说话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讯问和法庭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有权拒绝回答,并且不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的权利。本文是基于狭义的沉默权内涵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境
(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1.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在封建社会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取得证据的合法的方式,自证其罪也被认为是合法的,从而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当今社会,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控辩方无权要求辩诉方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平等权和自由权的保障,及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 由于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如果选择沉默,办案人员就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证据,否则也被认为是非法证据而排除,所以沉默权制度能够有效的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2.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其中原因包括有罪推定思想长期的影响和沉默权制度不完善。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那么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具有法律规定的沉默权。同时,如果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不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将有利于有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3.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控辩审模式,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但是控方相对于辩方来说,拥有更加充足的物质资源,处于强势地位,而沉默权有力的维护了辩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同时确立沉默权制度,控方不能通过采取强迫的方式使辩方自证其罪来获取证据,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搜集证据,更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增强了辩方的防御能力。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面临的困难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沉默权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但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并不等于沉默权制度,它只是沉默权制度的一个方面,沉默权制度未在我国真正的建立。同时《刑事诉讼法》仍保留如实供述的条款,这导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面临困难。总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的思想,在沉默权方面不断增加新的规定,但是沉默权制度仍没有在我国加以明确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
2.影响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办案工程中依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破案件的重要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生动地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心理状态以及案件现场的细节问题,而对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的赋予,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获得合法口供的数量,影响案件的侦破,因此沉默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办案的侦查手段,积极引进先进的侦查手段,从而提高破案的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措施
(一)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
因为我国公民长期受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人权意识淡薄,对于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深。我国应该继续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对一些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学习,从而促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人权的保障。
(二)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坚持的一贯原则,沉默权制度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的方式。但是权利不是没有限度的,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沉默权也不另外。同时从国外沉默权制度来看,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沉默权进行了限制。因此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进行适度的限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例举的方式将不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情形进行排除。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因为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大,涉及人数众多,快速侦破这些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依法获取的口供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有利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动机以及案件现场的情形,从而能够快速侦破案件。再次,由于这些案件通常涉案人员众多,通过依法获取的口供能够最大限度的将涉案人员都绳之以法,更好的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
关键词 沉默权 人权保障 建立措施
作者简介:张文慧,青岛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37-02
一、沉默权的概念
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发源国,而沉默权真正的发展兴盛是在美国,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的形成也被认为是沉默权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 当今社会,为了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沉默权制度,但是不同国家对于沉默权内涵的规定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沉默权的含义。
广义的沉默权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公民有说话和不说话的权利。狭义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办案人员讯问和法庭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有权拒绝回答,并且不承担对其不利后果的权利。本文是基于狭义的沉默权内涵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进行的探讨。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面临的困境
(一)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
1.沉默权制度是保障人权和遏制刑讯逼供的需要。在封建社会时期,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取得证据的合法的方式,自证其罪也被认为是合法的,从而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当今社会,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许多国家纷纷建立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控辩方无权要求辩诉方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沉默权制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平等权和自由权的保障,及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 由于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如果选择沉默,办案人员就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证据,否则也被认为是非法证据而排除,所以沉默权制度能够有效的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更好的尊重和保障人权。
2.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体现在《刑事诉讼法》中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适用,其中原因包括有罪推定思想长期的影响和沉默权制度不完善。如果没有经过法院的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那么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就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而具有法律规定的沉默权。同时,如果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不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将有利于有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
3.沉默权制度可以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实行控辩审模式,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但是控方相对于辩方来说,拥有更加充足的物质资源,处于强势地位,而沉默权有力的维护了辩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同时确立沉默权制度,控方不能通过采取强迫的方式使辩方自证其罪来获取证据,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搜集证据,更好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增强了辩方的防御能力。
(二)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建立和完善面临的困难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沉默权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但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并不等于沉默权制度,它只是沉默权制度的一个方面,沉默权制度未在我国真正的建立。同时《刑事诉讼法》仍保留如实供述的条款,这导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中面临困难。总之,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落实保障人权的思想,在沉默权方面不断增加新的规定,但是沉默权制度仍没有在我国加以明确的规定,仍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
2.影响侦查机关的办案效率。在办案工程中依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侦破案件的重要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生动地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心理状态以及案件现场的细节问题,而对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的赋予,将会一定程度上减少获得合法口供的数量,影响案件的侦破,因此沉默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改进办案的侦查手段,积极引进先进的侦查手段,从而提高破案的效率。
三、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的措施
(一)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营造良好的思想文化环境
因为我国公民长期受我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的影响,人权意识淡薄,对于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深。我国应该继续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对一些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的学习,从而促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人权的保障。
(二)建立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坚持的一贯原则,沉默权制度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的方式。但是权利不是没有限度的,都应该受到一定限制,沉默权也不另外。同时从国外沉默权制度来看,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沉默权进行了限制。因此应该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进行适度的限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例举的方式将不能适用沉默权制度的情形进行排除。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应该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因为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大,涉及人数众多,快速侦破这些案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依法获取的口供能够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有利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动机以及案件现场的情形,从而能够快速侦破案件。再次,由于这些案件通常涉案人员众多,通过依法获取的口供能够最大限度的将涉案人员都绳之以法,更好的保证社会的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