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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22条确认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制度属于物权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用益物权,在我国物权体系中应当属于准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与养殖权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但二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准用益物权;同时海域使用权与在特定的海域内开采矿产的采矿权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研究和完善海域使用权内容及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为未来海域物权立法设置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则提供扎实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