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前预嘱免除了家人对垂死病人抢救与否做决定的为难,也保证了患者本人临终尚能把握个人生死的决定权,贯彻自己的意志。在美国,签署生前预嘱已经成为普遍的做法
友人小红的伯父入住ICU多日,医生坦言已无生还机会。继续抢救还是拔掉呼吸机?这个艰难的决定摆在了小红的伯母和姐姐面前。
女儿觉得继续抢救毫无意义,只是徒然延长父亲的痛苦,而且糜费不菲,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母亲同意女儿的观点,但还是拿不定主意:放弃抢救,自己于心不忍,再说,亲戚朋友会不会有非议呢?
现代医学救死扶伤的手段日新月异,能力不断提升,甚至可以在ICU凭借各种手段,维持病人的弥留状态达数月或更长时间,病人一口气游丝般悠着,不死不生。
医学的现有水平延缓了肉体消亡的自然进程,但很难说一定是临终病人的福音。有鉴于需要做出抢救与否的决定时病人已经不能发言、配偶子女难以决策的困境,美国医疗界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推行“生前预嘱”,要求病人回答浓缩成四个关键问题的“多选题”:
第一,如果心脏停搏,是否进行心脏复苏;
第二,是否采取插管和机械通气之类的积极治疗?
第三,是否使用抗生素;
第四,是否接受鼻饲或者静脉营养?
生前预嘱免除了家人对垂死病人抢救与否做决定的为难,也保证了患者本人临终尚能把握个人生死的决定权,贯彻自己的意志。
另外,考虑到病情变化的复杂性,可能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临时决定,在生前预嘱中,往往需要指定自己不能发言时,与医生讨论治疗措施的决策者。指定的决策者一般是配偶,如果没有配偶或配偶没有决策能力,则决策权下移给子女或者信任的亲友。
例如,我婆母指定的第一序列代为决策者是我的公公,第二序列决策者是我夫君和大姑。结果,我公公却走在婆母前面,因而在我婆婆临终的时候,夫君姐弟决定不进行任何抢救,只是给予减少情绪焦虑和身体痛苦的药物,最终她走得又快又安详。
如果死亡不可避免,那么,避免最大限度地减少无谓的折腾和痛苦,应该是很多人对自己和亲友共同的心愿吧。
绝大多数国人还没有签署生前预嘱的意识,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绝大多数人像小红伯父那样,无法在涉及自己去留的关键问题上体现自己的意志,只好承受现代医学提供的让病人活不了也死不了的抢救。可以想见,如果时光可以倒流,他们宁愿在神志清醒的时候签订生前预嘱;也不至于让像小红伯母、姐姐那样的家属陷于涉及临终亲人留放决策的困境。
如果说,做临终亲人抢救与否的决定时,美国家属只需考虑病人的心愿和最高利益的话,那么相比之下,社会舆论等因素则对中国人的决策构成不小的影响。在病人没有指定治疗决策者的情况下,于法、于理、于情,小红伯母作为配偶都应拥有最大的决定权,姐姐处于辅助母亲的位置。如果母女二人观点不一致,应以母亲的态度为准;如果亲戚、朋友没有应邀参与决策,最好不要说三道四,以免干扰家属决策。
那么,伯母如何决策、依据何在呢?我以为,应该以病人的福祉为核心和最高目标,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还是以我公婆家为例,这也是我夫君姐弟俩的决策方式。他们放弃抢救婆婆的理由是,“如果我处于垂死状态,我不想接受那些抢救措施。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让妈妈经受呢?”公公头部受伤以后,在医院抢救了近半年才去世,恰是因为他在预嘱中要求“采取一切治疗措施”。结果,婆母和夫君姐弟眼睁睁地看着他遭受了近半年的抢救折磨。他们觉得那是个很不人道的过程。
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小红的伯母觉得,换成自己,情愿放弃抢救,那么,真正爱病人、对他负责,就应该果断地让他走,自己则勇敢地面对舆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仅是最可靠的决策,甚至根本就是是否真诚、是否道德的问题。
友人小红的伯父入住ICU多日,医生坦言已无生还机会。继续抢救还是拔掉呼吸机?这个艰难的决定摆在了小红的伯母和姐姐面前。
女儿觉得继续抢救毫无意义,只是徒然延长父亲的痛苦,而且糜费不菲,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母亲同意女儿的观点,但还是拿不定主意:放弃抢救,自己于心不忍,再说,亲戚朋友会不会有非议呢?
现代医学救死扶伤的手段日新月异,能力不断提升,甚至可以在ICU凭借各种手段,维持病人的弥留状态达数月或更长时间,病人一口气游丝般悠着,不死不生。
医学的现有水平延缓了肉体消亡的自然进程,但很难说一定是临终病人的福音。有鉴于需要做出抢救与否的决定时病人已经不能发言、配偶子女难以决策的困境,美国医疗界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推行“生前预嘱”,要求病人回答浓缩成四个关键问题的“多选题”:
第一,如果心脏停搏,是否进行心脏复苏;
第二,是否采取插管和机械通气之类的积极治疗?
第三,是否使用抗生素;
第四,是否接受鼻饲或者静脉营养?
生前预嘱免除了家人对垂死病人抢救与否做决定的为难,也保证了患者本人临终尚能把握个人生死的决定权,贯彻自己的意志。
另外,考虑到病情变化的复杂性,可能需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临时决定,在生前预嘱中,往往需要指定自己不能发言时,与医生讨论治疗措施的决策者。指定的决策者一般是配偶,如果没有配偶或配偶没有决策能力,则决策权下移给子女或者信任的亲友。
例如,我婆母指定的第一序列代为决策者是我的公公,第二序列决策者是我夫君和大姑。结果,我公公却走在婆母前面,因而在我婆婆临终的时候,夫君姐弟决定不进行任何抢救,只是给予减少情绪焦虑和身体痛苦的药物,最终她走得又快又安详。
如果死亡不可避免,那么,避免最大限度地减少无谓的折腾和痛苦,应该是很多人对自己和亲友共同的心愿吧。
绝大多数国人还没有签署生前预嘱的意识,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绝大多数人像小红伯父那样,无法在涉及自己去留的关键问题上体现自己的意志,只好承受现代医学提供的让病人活不了也死不了的抢救。可以想见,如果时光可以倒流,他们宁愿在神志清醒的时候签订生前预嘱;也不至于让像小红伯母、姐姐那样的家属陷于涉及临终亲人留放决策的困境。
如果说,做临终亲人抢救与否的决定时,美国家属只需考虑病人的心愿和最高利益的话,那么相比之下,社会舆论等因素则对中国人的决策构成不小的影响。在病人没有指定治疗决策者的情况下,于法、于理、于情,小红伯母作为配偶都应拥有最大的决定权,姐姐处于辅助母亲的位置。如果母女二人观点不一致,应以母亲的态度为准;如果亲戚、朋友没有应邀参与决策,最好不要说三道四,以免干扰家属决策。
那么,伯母如何决策、依据何在呢?我以为,应该以病人的福祉为核心和最高目标,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还是以我公婆家为例,这也是我夫君姐弟俩的决策方式。他们放弃抢救婆婆的理由是,“如果我处于垂死状态,我不想接受那些抢救措施。既然如此,为什么要让妈妈经受呢?”公公头部受伤以后,在医院抢救了近半年才去世,恰是因为他在预嘱中要求“采取一切治疗措施”。结果,婆母和夫君姐弟眼睁睁地看着他遭受了近半年的抢救折磨。他们觉得那是个很不人道的过程。
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如果小红的伯母觉得,换成自己,情愿放弃抢救,那么,真正爱病人、对他负责,就应该果断地让他走,自己则勇敢地面对舆论。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仅是最可靠的决策,甚至根本就是是否真诚、是否道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