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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制度对被害人受损害利益的补救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途径来实现的,然而当被害人不能从被告人处获得实际赔偿时,应该由法律为其提供救济途径,但我国现有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因此,需要建构一种新的制度给遭受不幸的被害人以救济,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法律实施活动时均要实现的道德目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公平保障和秩序稳定是该制度的价值取向。首先,公平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首要价值取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在追求人权保障的同时,其天平偏向了被告人;在实践中,虽然被告人受到了惩罚,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缺憾。因为,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项能调和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刑事制度,也应是一项寻求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并全面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次,秩序稳定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第二个价值取向。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国家通过打击犯罪,其目的就是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然而,由于受到办案能力、被告人死亡或者被告人在犯罪后大肆挥霍犯罪所得,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这些对被害人而言,其生存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社會秩序也不可能真正趋于稳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确保被害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根本目的,以国家救助的方式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了整个社会秩序。
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公民的安全,对被害人因此陷入困境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强调人文关怀,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已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也应该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要做到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长久以来,我国在刑事领域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和社会,面对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难以弥补的现状,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强调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应该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由于受犯罪侵害,其身心已遭受很大痛苦,财产蒙受损失。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1.救助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原则。以往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权利,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对无法获得被告人足额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本身就是贯彻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各地区应在国家规定的救助数额的限额内,根据各自的社会发展情况向被害人提供救助金,不应盲目攀比,为了形式公平,而牺牲实质公平。二是赔偿为主,补偿为辅原则。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损害赔偿不能实现或预期的赔偿极度不足,并且用尽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国家救助。被害人的损失主要是由罪犯造成的,其应当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国家救助只是一种补充。三是及时救助原则。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心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需要国家及时给予救济,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地位。四是有条件救助原则。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须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阶段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申请救助,必须设定一定的先决条件,即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才能申请。
2.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救助:(一)刑事被害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二)与刑事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受养人,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刑事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四)刑事被害人因致伤、致残,抢救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加害人无力赔付,或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抢救、治疗等需要支出的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影响其基本的正常生活的。另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致人死亡、伤残,造成刑事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酌情予以救助。
3.救助资金来源
国家救助制度的资金是一项庞大的开支,其来源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我国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时可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救助资金的来源大致可有以下四种渠道:一是国家税收财政专项拨款;二是对犯罪行为的罚没款;三是被告人被执行的罚金;四是社会捐助;五是监狱劳动盈利。
4.救助标准
确定救助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区别救助等级。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情况确定救助时间。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及价值取向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具有价值,法律价值是人们进行立法和法律实施活动时均要实现的道德目标。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公平保障和秩序稳定是该制度的价值取向。首先,公平保障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首要价值取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在追求人权保障的同时,其天平偏向了被告人;在实践中,虽然被告人受到了惩罚,但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这不能不说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缺憾。因为,公正的刑事诉讼制度实际上是一项能调和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刑事制度,也应是一项寻求各诉讼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并全面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其次,秩序稳定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的第二个价值取向。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破坏,国家通过打击犯罪,其目的就是使社会秩序趋于稳定。然而,由于受到办案能力、被告人死亡或者被告人在犯罪后大肆挥霍犯罪所得,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而这些对被害人而言,其生存的问题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社會秩序也不可能真正趋于稳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以确保被害人的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以保障被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根本目的,以国家救助的方式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被害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稳定了整个社会秩序。
二、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国有必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理由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是因为国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公民的安全,对被害人因此陷入困境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强调人文关怀,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对被告人保护的规定已十分完善的情况下,也应该对被害人的保护立法,要做到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平衡发展。长久以来,我国在刑事领域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对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但该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缺陷在于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要么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要么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这种情况下,作为国家和社会,面对被害人无法完全恢复的精神上的创伤和物质上难以弥补的现状,绝不能熟视无睹,这事关法治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强调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应该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被害人是犯罪的受害者,由于受犯罪侵害,其身心已遭受很大痛苦,财产蒙受损失。只有充分关注因犯罪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其一定的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几点思考
1.救助基本原则
一是公平原则。以往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权利,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对无法获得被告人足额赔偿的被害人提供国家补偿本身就是贯彻公平原则的体现。同时,各地区应在国家规定的救助数额的限额内,根据各自的社会发展情况向被害人提供救助金,不应盲目攀比,为了形式公平,而牺牲实质公平。二是赔偿为主,补偿为辅原则。被害人只能在刑事损害赔偿不能实现或预期的赔偿极度不足,并且用尽其它救济手段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国家救助。被害人的损失主要是由罪犯造成的,其应当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国家救助只是一种补充。三是及时救助原则。刑事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后,由于身心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实际上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需要国家及时给予救济,使其尽快摆脱不利地位。四是有条件救助原则。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须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阶段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申请救助,必须设定一定的先决条件,即因犯罪造成的损失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才能申请。
2.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是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伤残,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包括致死、致残人员原抚养、赡养的人。二是发案后急需医疗救治且加害方不明或加害方不具备赔偿能力的生活困难被害人。三是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殆尽,生活无着落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救助:(一)刑事被害人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的;(二)与刑事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受养人,没有及时得到赔偿,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三)刑事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从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经济来源,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四)刑事被害人因致伤、致残,抢救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而加害人无力赔付,或赔偿的数额明显低于抢救、治疗等需要支出的费用,本人又无力支付,影响其基本的正常生活的。另外,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致人死亡、伤残,造成刑事被害人及其受养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酌情予以救助。
3.救助资金来源
国家救助制度的资金是一项庞大的开支,其来源是个很重要的问题,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的司法实践,我国建立国家救助制度时可设立一个专项基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救助资金的来源大致可有以下四种渠道:一是国家税收财政专项拨款;二是对犯罪行为的罚没款;三是被告人被执行的罚金;四是社会捐助;五是监狱劳动盈利。
4.救助标准
确定救助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实际损失、过错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区别救助等级。救助的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情况确定救助时间。刑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或近亲属之间(包括同居)引起的加害行为,确定救助时应严格掌控,可以裁量降低救助等级,减少救助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