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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选民厌选已成为我国基层选举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成为选举制度建设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文章在介绍“厌选”现象在基层选举中具体表现的基础上,探讨了导致选民“厌选”的原因,并提出应从树立选民正确选举观,完善现行选举制度两方面入手解决选民厌选问题。
【关键词】厌选;选举观;选举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08-02
选举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创造,是将广大国民与国家政治联系起来的基本途径,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石。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实现同样以选举制度为基础,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及其运行状况如何, 选民的政治参与状况怎样,都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制度的实现。只有在一个较为完善的选举程序下,广大人民群众认真积极的参与选举,选出能够代表选民心意和利益的代表,我国的民主制度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与我国民主政治潮流相违背的是,我国公民对选举的关注和主动参与程度偏低,出现了一种“厌选”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当前选举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来自《中国人大》、《浙江人大》的调查显示, 一方面在政治权力约束和领导的“动员”下,各选区选民投票率越来越高,很多选区甚至达到100%,另一方面,与“积极”的参选状况相反,越来越多的选民对选举表现出厌烦和冷漠。“选民参选率虽然很高,但冷漠的心态显而易见:或者抱应付的态度, 投票时随心所欲; 或者怀游戏心理,甚至进行恶作剧;或者随大流,有的还乐于接受他人的包办代替; 或者对贿选等违法现象熟视无睹。”
一、“厌选”在基层选举中的具体表现
“厌选”在基层选举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选民压根对选举不感兴趣,对选举既不关心也不参与,对于选举的代表、程序和结果不知道也根本就不想知道,即使选举中出现了违规之处或者所谓的“丑闻”,也是毫不介意,没有对自己选举权的权利行使和保护意识。在现实中多表现为拒绝参与选举,或者随意的授权他人代为行使选举权,或者自己“看着填”“随便填”。这种情况可暂且称之为“冷漠厌选”。
第二种“厌选”情况在现实表现上与第一种有所类似,也时常表现为拒绝参与或者随意行权,但却有本质的不同,第一种情况中选民是因为对选举事物本身的冷漠而表现出的“厌选”,而在第二种情况中,选民对选举本身有一定甚至较高的参与热情,甚至也曾积极主动的参加过几次选举,但由于现行选举制度的一些不足或违规操作,让其对选举丧失信心,认为选举无法表达他的政治愿望,被选举人无法代表他的利益,从而“厌倦”选举,或者出于无奈随意选举。这种情况可暂且称之为“失望厌选”。
上述两种“厌选”现象在我国基层选举中普遍存在,这其中第一种“冷漠厌选”现象在农村基层选举中较常出现,在女性选民、文化较低选民、经济较差选民、企业普通员工中较常出现。第二种“失望厌选”现象在城市基层选举中较常出现,在男性选民、文化较高选民、经济较好选民、公务员、学生、党团员等中较常出现。可见经济条件、文化政治素质和社会地位较好的选民大多有较高的选举参与愿望,以及更迫切的完善选举制度的需求。而与之相对应的其他选民则因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较多表现对选举等政治活动无兴趣,对这些选民应首先激起其参与选举的愿望。
二、导致选民“厌选”的原因初探
选民“厌选”,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交错导致的结果,一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受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人们缺乏参与选举的热情
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政治愿望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独裁统治过程中,民众生活在儒家思想笼罩下的君权社会,普通民众在政治生活领域根本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因此也很难产生参与政治的意识,普通民众普遍形成了“权威崇拜”和“清官思想”,把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命运寄托在少数包公式的清明统治者身上,把自己的政治期望具体为清明统治者的出现,“人们对清官越是向往和依赖,人们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就越发萎缩,其权威人格就愈牢固,最终作了君主政治的驯服人民。”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道家提倡的“与世无争”的生活方式,更使人们只知有家庭,而不知有社会。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背景下,民众大多只知道附庸统治者的意志,不可避免的对主动参与政治生活表现冷漠,对选举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自然是漠然处之。
(二)选举成本高于选举收益,使人们认为参与选举“不划算”
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社会民众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其行为的动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发现某个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因有利可图而为该行为,当发现成本大于收益,则不会为该行为。
(三)现行选举制度的不足使部分选举在过程上流于形式,候选人无法代表选民的利益,导致部分选民对选举厌倦失望
首先,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方面,“有关法律都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打上了深深的“权力”烙印,而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组织和管理制度。在选举实践中,很多人甚至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整个选举活动充满了“组织意图”,候选人往往都是组织“派选”人员,很少由选民自己联名推荐,这样使选民感觉选举结果早就上级内定,整场选举不过是一个形式,自己是否参选毫无意义。
其次,对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在实践操作中,选举组织往往通过书面材料来介绍候选人,内容多为简历化的叙述和公式化的歌功颂德,这种介绍使选民感觉所有候选人形象都差不多,无法真正了解候选人,无法建立候选人真实生动的印象,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进行投票,自然只能凭感觉“划钩”, “用脚投票”。长此以往,选民难免对参加投票兴趣寥寥,应付了事,最终厌倦。
第三,直接选举范围相对狭小。直接选举是最能体现选民意志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极易被强势机构操纵控制,在我国只有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通过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基层官员才由选民投票决定,而县以上官员的产生并不由选民的选票直接决定,将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官员当选后,为了更好的升迁,往往抛开他所应代表的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只重视上级的意图和目标。而当选民投票选出的当选人却无法代表选民自己利益的时候,选民对选举自然是灰心丧气,厌而远之。
第四,我国缺乏常设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没有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选举是否民主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选举由谁来组织和怎样来组织,对选举的过程如何有效监督。按我国《选举法》规定负责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是临时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是本区域内相关人员,实践中一般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负责人。这种临时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弊端重重,首先,这种临时成立的组织在处理长期事务上力不从心。其次,临时组成人员大多为党政相关部门的领导,而选举中的候选人大部分为这些部门领导所“推荐”“指派”,甚至这些官员就是选举中的候选人,实践中这些候选人当选比例又非常高,这种明显违背回避原则的做法,使选民对选举组织的公正性难以相信。再次,按选举法规定,对选举过程负监督责任的就是选举组织本身,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规定,致使对选举组织监督的缺位,再加之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选举组织的工作程序,这就为贿选、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机会。选举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难免引起选民对选举组织和选举结果的不信任,选民的厌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解决选民“厌选”问题之思考
要想解决选民厌选的问题,首先必须理顺选民思想,使广大选民树立正确的选举观。通过舆论引导、普及教育等方式,使选民了解到参与选举是其实现政治愿望和保障权益的重要途径,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感,清除其附庸意识。让广大民众通过参与选举,“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从而清除选民思想中残存的封建社会“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的小农意识,从主观上认识到认真参与选举对自己和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要完善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使选民能通过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心意和利益的候选人。毕竟广大普通选民参与选举愿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参与利益的大小,而较少取决于政治觉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识的强弱,希望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候选人,才是选民主要目的所在。完善选举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尝试:
(一)规范候选人提名,控制“组织意图”“上级指派”的发生
候选人提名是基层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反映选民意愿。按我国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可由各组织推荐,也可由一定数量的选民推荐,但在实践中,具有被选举权的人寻求选民联名推荐十分困难,这就使候选人基本都是组织推荐,尤其是党政组织推荐,使整个选举活动充满了人事安排的色彩。对此可从两方面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应将选民划分若干小组,由各小组通过讨论协商,然后表决的方式,差额产生一定候选人,然后按选票高低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的候选人产生的方式较为公平。其次建立党政组织的内部初选制度,先在组织内部公开投票产生推荐候选人,发展党内民主,杜绝领导指派。
(二)引入竞选机制,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给候选人提供展示个人风格的舞台
竞选是西方民主选举中长期采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经过实践证明有其采用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在借鉴其优点的基础上,摒弃其“金钱政治”“党派斗争”的糟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竞选机制。具体可以这样做,由选举组织给候选人统一提供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亮相的机会,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宣言,阐述如果当选后的施政计划,并给候选人安排一定数量的演讲,回答选民问题。选举组织在安排过程中要注意给所有候选人同等的宣传机会,宣传经费应来自于财政统一拨款,严禁接受私人捐赠。这样既可以防范金钱政治,又有利于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使选民有比较鉴别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选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选人,解决“凭感觉”投票的问题。
(三)扩大直选范围,明确罢免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通讯设备以及互联网的出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物质条件已经基本满足,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地区先进行市一级,甚至省一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并逐步推广。当高层官员也是由普通选民投票选举时,官员的升迁就不再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意志,当选者就不敢忽视选民的意愿。同时应在选举法中明确罢免机制,在当选者损害选民利益的情况下,选民有权对其进行罢免,当然为了防止小利益团体的出现,对于罢免的条件和程序应进行明确的列举和严格的规定,这样当选者自然要维护好选民的利益。
(四)建立常设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工作,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
选举组织的独立性直接影响选举的公正性,所以从长期看,随着直选范围的扩大,我国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高度独立的选举组织系统,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进行垂直管理,构成人员专业固定,这样可以有效杜绝外界的不当干预。当然这个目标实现是个长期过程,需要制度、财政等方面的配套,所以现阶段我们应首先尽力保证选举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和独立,参照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最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并且当候选人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时,应在选举委员会中回避。其次应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结束选举委员会自己监督自己情况,有效的监控选举进程,防范贿选等情形的发生。
解决选民厌选的问题,对我国实现民主选举,促进选举制度的建设和改进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对选民厌选现象给予充分重视。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选民树立正确选举观,去除选民政治冷漠的态度,另一方面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防范“内定”“贿选”等行为的发生,恢复选民对选举公正性的信心,使被选举人与选民利益挂钩,调动广大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选举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昊.诊断“政治冷漠症”[J].中国改革,2004,(7).
[2]葛奎.权威崇拜与政治参与意识[J].学术研究,1989,(2).
[3]刘绛华.我国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J].江西行政行院学报,2005,7(4).
[4][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M].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闫巍(1980-),男,浙江金华人,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关键词】厌选;选举观;选举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69(2007)07-0008-02
选举制度是人类政治文明建设的伟大创造,是将广大国民与国家政治联系起来的基本途径,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石。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这种民主政治制度的实现同样以选举制度为基础,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及其运行状况如何, 选民的政治参与状况怎样,都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制度的实现。只有在一个较为完善的选举程序下,广大人民群众认真积极的参与选举,选出能够代表选民心意和利益的代表,我国的民主制度才能得到迅速的发展。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与我国民主政治潮流相违背的是,我国公民对选举的关注和主动参与程度偏低,出现了一种“厌选”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当前选举中面临的一大难题。来自《中国人大》、《浙江人大》的调查显示, 一方面在政治权力约束和领导的“动员”下,各选区选民投票率越来越高,很多选区甚至达到100%,另一方面,与“积极”的参选状况相反,越来越多的选民对选举表现出厌烦和冷漠。“选民参选率虽然很高,但冷漠的心态显而易见:或者抱应付的态度, 投票时随心所欲; 或者怀游戏心理,甚至进行恶作剧;或者随大流,有的还乐于接受他人的包办代替; 或者对贿选等违法现象熟视无睹。”
一、“厌选”在基层选举中的具体表现
“厌选”在基层选举中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选民压根对选举不感兴趣,对选举既不关心也不参与,对于选举的代表、程序和结果不知道也根本就不想知道,即使选举中出现了违规之处或者所谓的“丑闻”,也是毫不介意,没有对自己选举权的权利行使和保护意识。在现实中多表现为拒绝参与选举,或者随意的授权他人代为行使选举权,或者自己“看着填”“随便填”。这种情况可暂且称之为“冷漠厌选”。
第二种“厌选”情况在现实表现上与第一种有所类似,也时常表现为拒绝参与或者随意行权,但却有本质的不同,第一种情况中选民是因为对选举事物本身的冷漠而表现出的“厌选”,而在第二种情况中,选民对选举本身有一定甚至较高的参与热情,甚至也曾积极主动的参加过几次选举,但由于现行选举制度的一些不足或违规操作,让其对选举丧失信心,认为选举无法表达他的政治愿望,被选举人无法代表他的利益,从而“厌倦”选举,或者出于无奈随意选举。这种情况可暂且称之为“失望厌选”。
上述两种“厌选”现象在我国基层选举中普遍存在,这其中第一种“冷漠厌选”现象在农村基层选举中较常出现,在女性选民、文化较低选民、经济较差选民、企业普通员工中较常出现。第二种“失望厌选”现象在城市基层选举中较常出现,在男性选民、文化较高选民、经济较好选民、公务员、学生、党团员等中较常出现。可见经济条件、文化政治素质和社会地位较好的选民大多有较高的选举参与愿望,以及更迫切的完善选举制度的需求。而与之相对应的其他选民则因文化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较多表现对选举等政治活动无兴趣,对这些选民应首先激起其参与选举的愿望。
二、导致选民“厌选”的原因初探
选民“厌选”,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交错导致的结果,一般而言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受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人们缺乏参与选举的热情
选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表达自己政治愿望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在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独裁统治过程中,民众生活在儒家思想笼罩下的君权社会,普通民众在政治生活领域根本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因此也很难产生参与政治的意识,普通民众普遍形成了“权威崇拜”和“清官思想”,把自己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命运寄托在少数包公式的清明统治者身上,把自己的政治期望具体为清明统治者的出现,“人们对清官越是向往和依赖,人们政治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就越发萎缩,其权威人格就愈牢固,最终作了君主政治的驯服人民。”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道家提倡的“与世无争”的生活方式,更使人们只知有家庭,而不知有社会。在这种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背景下,民众大多只知道附庸统治者的意志,不可避免的对主动参与政治生活表现冷漠,对选举这一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自然是漠然处之。
(二)选举成本高于选举收益,使人们认为参与选举“不划算”
经济人假设告诉我们,社会民众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其行为的动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发现某个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因有利可图而为该行为,当发现成本大于收益,则不会为该行为。
(三)现行选举制度的不足使部分选举在过程上流于形式,候选人无法代表选民的利益,导致部分选民对选举厌倦失望
首先,在候选人的提名和酝酿、正式候选人的确定等方面,“有关法律都充满了组织管理的色彩,打上了深深的“权力”烙印,而对选举制度的核心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运作和保障,却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似乎选举制度本身不是权利保障制度,而是选举活动组织和管理制度。在选举实践中,很多人甚至将选举活动当成了人事安排活动。”整个选举活动充满了“组织意图”,候选人往往都是组织“派选”人员,很少由选民自己联名推荐,这样使选民感觉选举结果早就上级内定,整场选举不过是一个形式,自己是否参选毫无意义。
其次,对候选人的介绍流于形式。在实践操作中,选举组织往往通过书面材料来介绍候选人,内容多为简历化的叙述和公式化的歌功颂德,这种介绍使选民感觉所有候选人形象都差不多,无法真正了解候选人,无法建立候选人真实生动的印象,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进行投票,自然只能凭感觉“划钩”, “用脚投票”。长此以往,选民难免对参加投票兴趣寥寥,应付了事,最终厌倦。
第三,直接选举范围相对狭小。直接选举是最能体现选民意志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极易被强势机构操纵控制,在我国只有县乡两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通过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基层官员才由选民投票决定,而县以上官员的产生并不由选民的选票直接决定,将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官员当选后,为了更好的升迁,往往抛开他所应代表的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只重视上级的意图和目标。而当选民投票选出的当选人却无法代表选民自己利益的时候,选民对选举自然是灰心丧气,厌而远之。
第四,我国缺乏常设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没有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选举是否民主公正,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选举由谁来组织和怎样来组织,对选举的过程如何有效监督。按我国《选举法》规定负责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是临时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一般是本区域内相关人员,实践中一般是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有关负责人。这种临时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弊端重重,首先,这种临时成立的组织在处理长期事务上力不从心。其次,临时组成人员大多为党政相关部门的领导,而选举中的候选人大部分为这些部门领导所“推荐”“指派”,甚至这些官员就是选举中的候选人,实践中这些候选人当选比例又非常高,这种明显违背回避原则的做法,使选民对选举组织的公正性难以相信。再次,按选举法规定,对选举过程负监督责任的就是选举组织本身,这种自己监管自己的规定,致使对选举组织监督的缺位,再加之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选举组织的工作程序,这就为贿选、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机会。选举组织存在的上述问题,难免引起选民对选举组织和选举结果的不信任,选民的厌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解决选民“厌选”问题之思考
要想解决选民厌选的问题,首先必须理顺选民思想,使广大选民树立正确的选举观。通过舆论引导、普及教育等方式,使选民了解到参与选举是其实现政治愿望和保障权益的重要途径,增强民众的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感,清除其附庸意识。让广大民众通过参与选举,“学习如何发挥自己的政治作用,变得关心政治,增强对政治的信赖感,并感到自己是社会的一员。”从而清除选民思想中残存的封建社会“权威崇拜”“与世无争”的小农意识,从主观上认识到认真参与选举对自己和社会长期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也是最关键的要完善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使选民能通过公开公正的选举程序,选出能够代表自己心意和利益的候选人。毕竟广大普通选民参与选举愿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参与利益的大小,而较少取决于政治觉悟的高低和民主意识的强弱,希望选出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的候选人,才是选民主要目的所在。完善选举制度可从以下几方面尝试:
(一)规范候选人提名,控制“组织意图”“上级指派”的发生
候选人提名是基层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候选人是否反映选民意愿。按我国选举法规定,候选人可由各组织推荐,也可由一定数量的选民推荐,但在实践中,具有被选举权的人寻求选民联名推荐十分困难,这就使候选人基本都是组织推荐,尤其是党政组织推荐,使整个选举活动充满了人事安排的色彩。对此可从两方面着手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应将选民划分若干小组,由各小组通过讨论协商,然后表决的方式,差额产生一定候选人,然后按选票高低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的候选人产生的方式较为公平。其次建立党政组织的内部初选制度,先在组织内部公开投票产生推荐候选人,发展党内民主,杜绝领导指派。
(二)引入竞选机制,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给候选人提供展示个人风格的舞台
竞选是西方民主选举中长期采用的一种方式和手段,经过实践证明有其采用价值。我们完全可以在借鉴其优点的基础上,摒弃其“金钱政治”“党派斗争”的糟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竞选机制。具体可以这样做,由选举组织给候选人统一提供在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亮相的机会,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宣言,阐述如果当选后的施政计划,并给候选人安排一定数量的演讲,回答选民问题。选举组织在安排过程中要注意给所有候选人同等的宣传机会,宣传经费应来自于财政统一拨款,严禁接受私人捐赠。这样既可以防范金钱政治,又有利于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使选民有比较鉴别的机会,并在此基础上选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选人,解决“凭感觉”投票的问题。
(三)扩大直选范围,明确罢免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现代通讯设备以及互联网的出现,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的物质条件已经基本满足,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地区先进行市一级,甚至省一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并逐步推广。当高层官员也是由普通选民投票选举时,官员的升迁就不再主要取决于上级的意志,当选者就不敢忽视选民的意愿。同时应在选举法中明确罢免机制,在当选者损害选民利益的情况下,选民有权对其进行罢免,当然为了防止小利益团体的出现,对于罢免的条件和程序应进行明确的列举和严格的规定,这样当选者自然要维护好选民的利益。
(四)建立常设独立的选举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工作,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
选举组织的独立性直接影响选举的公正性,所以从长期看,随着直选范围的扩大,我国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高度独立的选举组织系统,设立中央选举委员会进行垂直管理,构成人员专业固定,这样可以有效杜绝外界的不当干预。当然这个目标实现是个长期过程,需要制度、财政等方面的配套,所以现阶段我们应首先尽力保证选举组织成员的相对稳定和独立,参照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最终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并且当候选人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时,应在选举委员会中回避。其次应成立专门的选举监督机构,结束选举委员会自己监督自己情况,有效的监控选举进程,防范贿选等情形的发生。
解决选民厌选的问题,对我国实现民主选举,促进选举制度的建设和改进有着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应对选民厌选现象给予充分重视。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引导选民树立正确选举观,去除选民政治冷漠的态度,另一方面对选举制度进行完善,防范“内定”“贿选”等行为的发生,恢复选民对选举公正性的信心,使被选举人与选民利益挂钩,调动广大选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选举制度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昊.诊断“政治冷漠症”[J].中国改革,2004,(7).
[2]葛奎.权威崇拜与政治参与意识[J].学术研究,1989,(2).
[3]刘绛华.我国民主选举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J].江西行政行院学报,2005,7(4).
[4][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M].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作者简介】闫巍(1980-),男,浙江金华人,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教师,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