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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该是为消费者维权的网站,却涉嫌以负面新闻要挟企业繳费。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315消费电于投诉网打着维权的旗号,以发布对企业不利的负面信息相要挟,逼迫企业以合作的名义缴纳“会员费”。(1月17日《北京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315”巳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象征和代名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品牌,近年来却被一些不法网站和个人滥用,进行非法牟利,让人深思,它们或是非法成立,或是合法成立却干明敲暗诈的非法勾当。在我看来,这些网站不论真假,实际上都属于对消费者和企业有害无益的“山寨版”。对这些“山寨”打假网站,有必要来一场打假。
“山寨”打假网站的存在危害无穷。它们利用网络监管相对薄弱、传播快速的特性,以“曝光”为要挟,或以让企业“花钱消灾”为解决“投诉”手段,或以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让企业缴纳“会员费”为手段,从中牟取不当利益。这种做法既侵害了企业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败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声誉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据初步调查,目前网络上这种“山寨”打假网站达数百家,很多都没有新闻媒体资质。
“公器不可私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只能由法定组织行使,更不能以此牟取私利。“山寨”打假网站借口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其实质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公器”私用,以非法获利,由于其缺乏法定资格,从根本上来说是违法的,然而,虽然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属于违法,但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却非易事。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加上网络的特殊性,监管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这些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虚假侵权,谁来治理这些网站的侵权行为等,目前都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如何打击“山寨”打假网站?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山寨”打假网站的违法性,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同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投诉。其次,要严格法律的执行。“山寨”打假同站的行为其实已违反《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菲。对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要严格追完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最后,要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这些网站之所以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与一些企业的“破财消灾”等心理有关,企业的软弱纵容了这些网站的嚣张气焰。因此,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勇敢地站出来,进行举报,从而让“山寨”打假网站成为过街老鼠,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315”巳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象征和代名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品牌,近年来却被一些不法网站和个人滥用,进行非法牟利,让人深思,它们或是非法成立,或是合法成立却干明敲暗诈的非法勾当。在我看来,这些网站不论真假,实际上都属于对消费者和企业有害无益的“山寨版”。对这些“山寨”打假网站,有必要来一场打假。
“山寨”打假网站的存在危害无穷。它们利用网络监管相对薄弱、传播快速的特性,以“曝光”为要挟,或以让企业“花钱消灾”为解决“投诉”手段,或以结成战略合作伙伴让企业缴纳“会员费”为手段,从中牟取不当利益。这种做法既侵害了企业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败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声誉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据初步调查,目前网络上这种“山寨”打假网站达数百家,很多都没有新闻媒体资质。
“公器不可私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只能由法定组织行使,更不能以此牟取私利。“山寨”打假网站借口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其实质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公器”私用,以非法获利,由于其缺乏法定资格,从根本上来说是违法的,然而,虽然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属于违法,但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却非易事。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加上网络的特殊性,监管面临一系列问题。比如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这些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虚假侵权,谁来治理这些网站的侵权行为等,目前都还没有明确规定,从而给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如何打击“山寨”打假网站?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山寨”打假网站的违法性,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同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投诉。其次,要严格法律的执行。“山寨”打假同站的行为其实已违反《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菲。对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要严格追完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最后,要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这些网站之所以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与一些企业的“破财消灾”等心理有关,企业的软弱纵容了这些网站的嚣张气焰。因此,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勇敢地站出来,进行举报,从而让“山寨”打假网站成为过街老鼠,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