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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有一种流行的观念认为,立法机构和独立司法体系面对行政部门越强势、制衡越强,就越能有效消除腐败,提高效率。这种观点忽略了,权力泛化的司法体制实际上蕴藏着较大的反腐败损害经济增长的潜在风险。“依法治国”不是“法院治国”。
兼顾“反腐败”与“稳增长”是各国各地区廉政建设面临的永恒问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主导的体制相对不容易造成反腐败损害经济增长的局面,因为管理经济是其日常职能,也是决定其业绩的主要领域;而议会好歹还承担了审议财政收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制定表决经济法规等许多经济职能,多少要为此承担一些责任;司法机关则完全无须为经济增长绩效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反腐败打的“老虎”越多成绩越大。假设一国陷入经济财政危机的极端情况,必然是行政部门焦头烂额,议会大叫大嚷,司法机关最是优哉游哉。
倘若司法体系的权力过大,甚至可以在执法中为相关产业部门规定种种配额(这通常应该是行政部门的权力),换言之就是走到了“法院治国”的地步,该体系损害国民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潜在风险就有更大可能成为现实。
印度反腐对本国经济“自废武功”
2010年末开始,印度接连爆出震撼国内外的腐败大案,覆盖电信、房地产、金融、矿产等几乎所有热门产业领域,由此掀起的“反腐败”风潮迅速演变成为无底线政坛恶斗,不仅累及移动通信、采掘、钢铁等许多支柱产业遭遇本可避免的剧烈震荡,许多事关印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案也被“绑架”而一并沦为牺牲品。
由于印度议会连续数月陷入瘫痪,一系列等待议会讨论并通过的重要提案被迫长时间搁置,其中不乏已经拖延搁置许久的法案,包括新土地征用法提案,以及涉及改革税收体制、开放零售业等关系印度经济发展重要议题的法案,其中开放零售业市场的法案直到2011年11月末方才通过,而且刚刚通过宣布实施,一夜之间就因为党派政治斗争而被撤回。
正由于“反腐败”旗号下的政党恶斗导致几乎所有重大改革措施全部搁浅,民间反腐运动也暴露出了严重的不确定性,所以,许多印度投资者撤资外逃,海外印资返程投资急剧锐减,2010/2011财年为171.95亿美元,随后两个财年分别为110.97亿美元和71.34亿美元。
印度国内外许多投资者寄希望于2014年5月的印度大选能造就一个有行动能力的政府,把众多投资计划推迟到在那之后实施;问题是,尽管印度新任总理莫迪貌似众望所归,而且人民党在大选中拿到了联邦议会人民院过半数议席,但面对地方性政党把持的众多邦政府,面对养尊处优、行事常常不负责任却又大权在握、凛然不可触犯的独立司法体系,莫迪政府果真拥有足够行动能力吗?看看这几年印度最高法院在“反腐败”旗号下对主要基础产业的损害,不难明白为什么不能过分乐观。
印度最高法院是通过大面积撤销营业执照、禁止生产或规定产量上限等“卡脖子”方式损害国民经济主要基础产业的,由于这些产业都供不应求,且打击集中发生在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宏观经济运行发生强烈波动期间,进一步放大了其经济杀伤力。一个大国对自己的支柱产业自废武功。
以印度煤炭和电力产业为例,能源电力缺口向来是掣肘印度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严重短板之一,2012年连续三天全世界史无前例的大断电就令印度电力短缺问题在全世界面前暴露无遗。在2014年大选中,莫迪最吸引人的诺言之一就是要解救4亿饱受缺电苦恼的印度民众。印度电力工业高度依赖煤炭,过半数电厂为燃煤电厂;随着电力需求上升,印度煤炭需求也与日俱增,煤炭供应短缺的问题日渐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印度该做的是全力以赴扩大煤炭与电力生产,政策调整和司法行动都应当力求避免造成煤炭与电力生产减少的后果。然而,印度司法体系所做的恰恰与其相反,通过勾销几乎全部煤炭开采许可证,印度最高法院重创印度煤炭产业,加剧了印度煤炭供需缺口。
2012年,印度总审计署和中央调查局相继宣布,2004—2009年间,印度政府部门未经公开竞标而违规将155处煤矿开采权交给12家本国公司,给印度财政收入造成的损失可达2140亿美元。2014年9月24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撤销自1993年以来发放的214个煤矿开采许可证,其中有172个已停产矿区的许可证立即撤销, 42个还在生产或即将投产的矿区许可证6个月后撤销,只剩下4个许可证没有撤销。如此行为,堪称疯狂。
在煤炭许可证案冲击之下,印度煤炭库存一路减少,到2014年9月印度最高法院宣布撤销几乎全部许可证时已经降至2008年来最低水平,瑞士信贷报告预计2014年印度煤炭供应缺口将达2.59亿吨,到2017年将进一步扩大到3.70亿吨。在这种情况下,印度电厂等煤炭用户只得转向昂贵的进口煤炭。
同时,依赖进口煤炭又给印度电力企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因为采用进口煤炭必然提高成本,但印度法律对电价实行了严格的管制,电厂不能向下游转嫁这部分成本,加大煤炭进口量很可能把这些电厂推向亏损。因此,尽管近年来印度电力企业纷纷选择在沿海建设大型燃煤电厂,想依靠进口印尼煤炭来满足需求,但在目前的体制下,他们这样做未必能够成功。
中国反腐力避影响经济发展
印度这种反腐败重创本国支柱产业和宏观经济稳定性的情形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审视近二三十年来中国整治经济秩序和反腐败实践,即使力度远超印度,也不曾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造成类似印度这样的自我杀伤。同样是在煤炭产业腐败横行、矿难居高不下之际开展的整治行动,中国从2009年起首先从山西启动的煤炭工业重组就不曾影响国民经济的能源需求。
山西启动煤改前夕的2008年,全国煤炭产量为28.02亿吨,比上年产量(26.92亿吨)增加1.1亿吨。
在山西启动煤改的2009年,当年全国煤炭产量为29.73亿吨,比上年增长1.71亿吨。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区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煤炭业重组在全国铺开,当年煤炭产量为32.35亿吨,比上年增加2.62亿吨。
2011年,全国煤炭产量为35.20亿吨,比上年增加2.85亿吨。
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为36.50亿吨,比上年增加1.3亿吨。
在这场整治行动中,矿难频发的民营小煤窑固然被大面积关停并转,但技术先进的大型民营煤炭企业仍然继续发展。
而且,在中国的反腐败和整顿经济秩序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对于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项目、决策,即使在其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腐败等问题,当事人被拿下,中国政府也很少因此而否定这些项目和决策本身。“中国高铁之父”刘志军遭到严厉惩处,但高铁本身并没有被废掉,反而在刘志军落马后建成了全国性的网络……这样的做法更符合国家发展长久利益,也与印度那种“反腐败”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之所以如此,相当程度上要归因于中国的行政主导体制。
兼顾“反腐败”与“稳增长”是各国各地区廉政建设面临的永恒问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行政主导的体制相对不容易造成反腐败损害经济增长的局面,因为管理经济是其日常职能,也是决定其业绩的主要领域;而议会好歹还承担了审议财政收支、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制定表决经济法规等许多经济职能,多少要为此承担一些责任;司法机关则完全无须为经济增长绩效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反腐败打的“老虎”越多成绩越大。假设一国陷入经济财政危机的极端情况,必然是行政部门焦头烂额,议会大叫大嚷,司法机关最是优哉游哉。
倘若司法体系的权力过大,甚至可以在执法中为相关产业部门规定种种配额(这通常应该是行政部门的权力),换言之就是走到了“法院治国”的地步,该体系损害国民经济稳定与增长的潜在风险就有更大可能成为现实。
印度反腐对本国经济“自废武功”
2010年末开始,印度接连爆出震撼国内外的腐败大案,覆盖电信、房地产、金融、矿产等几乎所有热门产业领域,由此掀起的“反腐败”风潮迅速演变成为无底线政坛恶斗,不仅累及移动通信、采掘、钢铁等许多支柱产业遭遇本可避免的剧烈震荡,许多事关印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法案也被“绑架”而一并沦为牺牲品。
由于印度议会连续数月陷入瘫痪,一系列等待议会讨论并通过的重要提案被迫长时间搁置,其中不乏已经拖延搁置许久的法案,包括新土地征用法提案,以及涉及改革税收体制、开放零售业等关系印度经济发展重要议题的法案,其中开放零售业市场的法案直到2011年11月末方才通过,而且刚刚通过宣布实施,一夜之间就因为党派政治斗争而被撤回。
正由于“反腐败”旗号下的政党恶斗导致几乎所有重大改革措施全部搁浅,民间反腐运动也暴露出了严重的不确定性,所以,许多印度投资者撤资外逃,海外印资返程投资急剧锐减,2010/2011财年为171.95亿美元,随后两个财年分别为110.97亿美元和71.34亿美元。
印度国内外许多投资者寄希望于2014年5月的印度大选能造就一个有行动能力的政府,把众多投资计划推迟到在那之后实施;问题是,尽管印度新任总理莫迪貌似众望所归,而且人民党在大选中拿到了联邦议会人民院过半数议席,但面对地方性政党把持的众多邦政府,面对养尊处优、行事常常不负责任却又大权在握、凛然不可触犯的独立司法体系,莫迪政府果真拥有足够行动能力吗?看看这几年印度最高法院在“反腐败”旗号下对主要基础产业的损害,不难明白为什么不能过分乐观。
印度最高法院是通过大面积撤销营业执照、禁止生产或规定产量上限等“卡脖子”方式损害国民经济主要基础产业的,由于这些产业都供不应求,且打击集中发生在印度等新兴市场经济体宏观经济运行发生强烈波动期间,进一步放大了其经济杀伤力。一个大国对自己的支柱产业自废武功。
以印度煤炭和电力产业为例,能源电力缺口向来是掣肘印度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严重短板之一,2012年连续三天全世界史无前例的大断电就令印度电力短缺问题在全世界面前暴露无遗。在2014年大选中,莫迪最吸引人的诺言之一就是要解救4亿饱受缺电苦恼的印度民众。印度电力工业高度依赖煤炭,过半数电厂为燃煤电厂;随着电力需求上升,印度煤炭需求也与日俱增,煤炭供应短缺的问题日渐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印度该做的是全力以赴扩大煤炭与电力生产,政策调整和司法行动都应当力求避免造成煤炭与电力生产减少的后果。然而,印度司法体系所做的恰恰与其相反,通过勾销几乎全部煤炭开采许可证,印度最高法院重创印度煤炭产业,加剧了印度煤炭供需缺口。
2012年,印度总审计署和中央调查局相继宣布,2004—2009年间,印度政府部门未经公开竞标而违规将155处煤矿开采权交给12家本国公司,给印度财政收入造成的损失可达2140亿美元。2014年9月24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撤销自1993年以来发放的214个煤矿开采许可证,其中有172个已停产矿区的许可证立即撤销, 42个还在生产或即将投产的矿区许可证6个月后撤销,只剩下4个许可证没有撤销。如此行为,堪称疯狂。
在煤炭许可证案冲击之下,印度煤炭库存一路减少,到2014年9月印度最高法院宣布撤销几乎全部许可证时已经降至2008年来最低水平,瑞士信贷报告预计2014年印度煤炭供应缺口将达2.59亿吨,到2017年将进一步扩大到3.70亿吨。在这种情况下,印度电厂等煤炭用户只得转向昂贵的进口煤炭。
同时,依赖进口煤炭又给印度电力企业带来了新的风险。因为采用进口煤炭必然提高成本,但印度法律对电价实行了严格的管制,电厂不能向下游转嫁这部分成本,加大煤炭进口量很可能把这些电厂推向亏损。因此,尽管近年来印度电力企业纷纷选择在沿海建设大型燃煤电厂,想依靠进口印尼煤炭来满足需求,但在目前的体制下,他们这样做未必能够成功。
中国反腐力避影响经济发展
印度这种反腐败重创本国支柱产业和宏观经济稳定性的情形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审视近二三十年来中国整治经济秩序和反腐败实践,即使力度远超印度,也不曾对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造成类似印度这样的自我杀伤。同样是在煤炭产业腐败横行、矿难居高不下之际开展的整治行动,中国从2009年起首先从山西启动的煤炭工业重组就不曾影响国民经济的能源需求。
山西启动煤改前夕的2008年,全国煤炭产量为28.02亿吨,比上年产量(26.92亿吨)增加1.1亿吨。
在山西启动煤改的2009年,当年全国煤炭产量为29.73亿吨,比上年增长1.71亿吨。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区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煤炭业重组在全国铺开,当年煤炭产量为32.35亿吨,比上年增加2.62亿吨。
2011年,全国煤炭产量为35.20亿吨,比上年增加2.85亿吨。
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为36.50亿吨,比上年增加1.3亿吨。
在这场整治行动中,矿难频发的民营小煤窑固然被大面积关停并转,但技术先进的大型民营煤炭企业仍然继续发展。
而且,在中国的反腐败和整顿经济秩序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对于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项目、决策,即使在其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腐败等问题,当事人被拿下,中国政府也很少因此而否定这些项目和决策本身。“中国高铁之父”刘志军遭到严厉惩处,但高铁本身并没有被废掉,反而在刘志军落马后建成了全国性的网络……这样的做法更符合国家发展长久利益,也与印度那种“反腐败”情形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之所以如此,相当程度上要归因于中国的行政主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