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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和“互联网+”政策的推动下,电子商务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本文通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首先,网上交易中容易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出现很多退货现象。而对于退货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只是提到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而在此方面,欧盟规定得较为详细,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即消费者在“冷却期”或者“犹豫期”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供应商若无回应,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也应该在消费者的退货权方面作一些详细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法。
其次,《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是指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权,很少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隐私权,这也是一个小缺陷。电子商务要快速发展,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美国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它比较注重对对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还保障消费者的生活隐私,保障消费者免受骚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提到的并不多,甚至几乎为空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完善。
再次,行业自律模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提到。美国联邦委员会则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宗旨在于评估网络市场中的信息收集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并鼓励和促进有效的行业自律”,它们把这种行业自律主要用于保护消费者的网上隐私,創造了很多形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美国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和这些行业自律模式无疑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免受侵害。而我国却没有此类规定。
最后,《电子商务法》规定了责任追偿问题,提出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并没有对先行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分配。此外,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该款规定的“相应责任”过于笼统,在法律责任中,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责任认定,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平等责任等,该规定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且在法律实务中也很难认定。
二、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第一,明确关于消费者退货权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新法,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又主要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应该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要使得消费者的退货权得到保障,就应该细化关于退货的规定。在这一点,《电子商务法》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距离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关于“犹豫期”和“冷却期”的规定,适当延长消费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倒逼经营者或供应商积极及时地处理消费者的退货申请,使消费者的退货权得到有力保障,形成规范健康的发展秩序。
第二,加强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是指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权,并未提及个人生活隐私权。但是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方面需要电商行业加强法律保障和行业自律,对于线上交易中涉及的关于消费者的敏感性生活资料和个人数据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就需要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保护推荐标准以及建立专用安全网络,使得消费者增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和监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要主动自觉地把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做好,才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要树立一个从根源排除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想,从起点不让侵害事实发生。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在面对可能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尽量多让消费者做出选择,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增强消费者的积极性,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明确责任形式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待完善,在法律适用上,相应责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也可以认定为不同的责任,很难明确划分,所以关于“相应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分情况作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为司法实务提供可行性操作,充分保证司法公正。
三、小结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在不断改变着我们行为方式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需求的实现,权益的保护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欠缺,因此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只有电子商务立法顺应全球发展趋势,消除现有的不适应其发展的法律障碍,才能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健康,可持续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研析与适用指引》[G].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G].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G],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
[4]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DB-L].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s/663077.aspx,2018 年 10 月 11 日,访问时间:2019 年12 月 25 日.
[5]孙维佳.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1 年 01期.
[6]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
[7]张楚.《电子商务法》[M].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作者简介:朱丹(1996.1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
一、《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现实问题
首先,网上交易中容易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出现很多退货现象。而对于退货的规定,《电子商务法》只是提到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而在此方面,欧盟规定得较为详细,它规定了消费者的撤销权,即消费者在“冷却期”或者“犹豫期”享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供应商若无回应,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期限可以延长3个月。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也应该在消费者的退货权方面作一些详细规定,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法。
其次,《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是指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权,很少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隐私权,这也是一个小缺陷。电子商务要快速发展,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美国有专门的《隐私权法》,它比较注重对对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不仅仅保护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还保障消费者的生活隐私,保障消费者免受骚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方面,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提到的并不多,甚至几乎为空白,在这一方面,还有待完善。
再次,行业自律模式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中并没有提到。美国联邦委员会则认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宗旨在于评估网络市场中的信息收集行为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并鼓励和促进有效的行业自律”,它们把这种行业自律主要用于保护消费者的网上隐私,創造了很多形式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美国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和这些行业自律模式无疑可以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免受侵害。而我国却没有此类规定。
最后,《电子商务法》规定了责任追偿问题,提出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但是该规定是一个授权性规定,并没有对先行赔偿责任进行明确具体的分配。此外,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该款规定的“相应责任”过于笼统,在法律责任中,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责任认定,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平等责任等,该规定带有一定的模糊性,而且在法律实务中也很难认定。
二、切实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第一,明确关于消费者退货权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作为一个新法,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又主要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应该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要使得消费者的退货权得到保障,就应该细化关于退货的规定。在这一点,《电子商务法》可以借鉴欧盟《关于距离订立合同过程中对消费者保护》的指令中关于“犹豫期”和“冷却期”的规定,适当延长消费者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期限,倒逼经营者或供应商积极及时地处理消费者的退货申请,使消费者的退货权得到有力保障,形成规范健康的发展秩序。
第二,加强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电子商务法》中提到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大多数是指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隐私权,并未提及个人生活隐私权。但是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隐私权的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一方面需要电商行业加强法律保障和行业自律,对于线上交易中涉及的关于消费者的敏感性生活资料和个人数据给予切实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就需要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技术保护防范措施,可以通过建立一种消费者个人生活隐私权保护推荐标准以及建立专用安全网络,使得消费者增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心,从而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和监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要主动自觉地把行业自律监管工作做好,才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要树立一个从根源排除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思想,从起点不让侵害事实发生。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在面对可能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威胁的情况下尽量多让消费者做出选择,制定公平的交易规则,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增强消费者的积极性,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明确责任形式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待完善,在法律适用上,相应责任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具体的案情情况,也可以认定为不同的责任,很难明确划分,所以关于“相应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应该分情况作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让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特别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他们的积极性,为司法实务提供可行性操作,充分保证司法公正。
三、小结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在不断改变着我们行为方式的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而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消费者需求的实现,权益的保护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着一些欠缺,因此需要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只有电子商务立法顺应全球发展趋势,消除现有的不适应其发展的法律障碍,才能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建立健康,可持续的法律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参考文献
[1] 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研析与适用指引》[G].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注释本[G].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注解与配套》[G],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 年版.
[4]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DB-L].华律网http://www.66law.cn/laws/663077.aspx,2018 年 10 月 11 日,访问时间:2019 年12 月 25 日.
[5]孙维佳.欧洲联盟电子商务立法评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1 年 01期.
[6]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年版.
[7]张楚.《电子商务法》[M].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作者简介:朱丹(1996.12-),女,汉族,陕西商洛人,硕士研究生,西北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