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实行村民自治,培育和巩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微观基础,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下而上地促进了政治体制改革,是一条有价值的民主自治之路。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这是一个渐进式的民主化道路。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中国这30年已经走出了一条渐进式的民主化道路,我们不可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民主模式,但是我们找到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那就是从党内民主到社会民主,从基层民主到高层民主,这样一个渐进式的民主化道路。村民自治是农村改革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基层民主的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是当前农村工作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之一。
村民自治的内涵
村民自治是家庭承包制下党和国家对农民的重新组织,随家庭承包制的实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而确立,其直接使命是解决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对家庭经营农户的重新组织问题。这一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实行直接民主使村民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家庭承包制实行以后,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安排村民的社会生活,党和国家需要足够的组织手段来对村庄之中的众多家庭经营农户进行管理。光靠基层政权是不够的,如果将政权下移到村,管理成本将非常巨大;而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对自治事务进行领导,则可以保证不增加管理成本而达成社会有序。这样就能保证通过党继续对农村社会进行组织和动员。
土地集体所有制确立了村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和村庄共同财产,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自治首先处理的是集体所有制之上的分户经营的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问题,按照人人平等原则以土地集体所有的生产大队为边界结成自治组织,并通过选举产生自治组织的公共权力,对集体财产、村庄公共生活进行管理;其次,它确立了组织起来的农户同国家的关系,组织起来的农户对社会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治组织协助国家完成有关行政任务。
几经争论和实践中的制度调整,目前村民自治努力的方向是党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一概括正确表达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性质。说明村民自治是在家庭承包制下通过赋予农民自我组织管理的权利,以重新组织农村社会、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制度安排。
村民自治的历史探索
从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自发创建第一批村委会算起,经历近30年的风风雨雨和推进创新,村民自治取得了重大进展。村民自治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0年村委会产生到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前的萌芽时期。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农民自发选举产生了村委会,进行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二个阶段是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到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前的试验时期。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逐步统一,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框架逐步建立,村民自治效果显著。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给予高度评价,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
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到普及时期。从基本普及到全面展开,从推进“四个民主”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①并且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四项制度之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
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表明,村民自治的发展始终没有偏离最初的方向,取得了重大进展,具有强大的内在生命力。
村民自治的现实成就
实行村民自治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进行的一场重大变革,被称为一场“静悄悄的革命”。它对基层民主和整个国家的民主化都在产生推动和借鉴意义。
第一,改善了农村的治理状况,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建立了制度化、民主化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了村委会干部的整体素质。村级事务管理逐步走上了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自我组织、自我教育,促进了农村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的好转,推动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从治理的角度看,实行村民自治,产生了人力资源、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效益,令农民、农村真正从中受益。
第二,提高了农民的公民意识,锻炼了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能力,对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民主政治建设产生了积极而现实的影响。一是为亿万农民提供接触实践民主的具体途径和制度保证。实行村民自治后,我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之路,即把代表制民主与基层直接民主结合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创造和一条重要规律。二是对于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训练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塑造现代公民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发挥了导向、示范、借鉴作用,影响了更大范围的民主化进程。村民自治实行后,基层政府、村级党组织直接感受到农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迫切要求他们完善领导方式、工作方法。村民自治与党内民主、乡级民主、城市基层民主衔接与互动的广度与深度有所增强。
第三,推进了我国人权建设,对于樹立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产生了有利影响。一是推进了我国人权建设,坚定了农民群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村民自治是还权于民,赋予农民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权利的制度模式。二是村民自治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村民自治工作,并给予了比较客观的评价。总之,从人权与外交的角度看,实行村民自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增进了世界对我国的了解和支持。
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推进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选举民主单方突进,后三个民主滞后。“四个民主”中选举单方突进使得选举民主获得重要进展,也凸现出制度供给的滞后。选举成为村庄内各种政治社会力量的竞争焦点,候选人的选举动机偏向于个人和小集团获利,增加了贿选和不正当竞争的可能;选举后治理呈现出“村委会少数人自治”局面,村民没有更多有效途径监督村干部。第二,村委会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村委会班子建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农村面临着人才问题的挑战。许多农村村委会成员的各种素质远远达不到领导村民自治的要求,难以适应农村自治工作的需要。提高村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是村民自治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第三,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缺少权威性。基层政府、村党支部或者村委会擅自“为民作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收农民民主权利,强制推行“村财乡管”等。第四,中国传统文化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②从村民自治实际看,家族观念、宗法观念浓厚。目前,在一些地区,村支书和村主任主要还是由大户人家成员担任,强调宗族和家族利益,使得操纵选举的事情时有发生,阻碍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实践已充分证明,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方向是正确的,村民自治在民主政治发展中仍将扮演重要角色,其基础性地位不会动摇。所以,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的制度化水平。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工作正在进行中。要抓住此次契机,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争取初步建立起有效的权利救济、责任追究和保障推动机制。
第二,加强村民自治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素质。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第三,扩大自治范围,进一步扩充民主自治的广度和深度。在落实好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的基础上,着眼于保障农民群众享有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努力做到哪里有群众的利益,民主就延伸到哪里;哪里有公共决策,民主就延伸到哪里。
第四,加强先进文化的教育宣传工作,进一步促进村民自治领导的观念更新。通过民主法治教育宣传工作,使“宗族自治”较快地转变成“村民自治”。(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
注释
①《十七大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