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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调味品行业的山西“勾兑醋”事件曝光后,掀起了又一波关于食品安全的讨论。
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并多次“荣登”各媒体新闻头条。
同时,涉及的行业面也越来越广,几乎波及了食品供应的全产业链,遍布原料供应、品牌生产商、零售商、餐饮终端等等。
而且,每次风波基本上都由知名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领衔”,具有相当的行业普遍性。
最严重的产业链违法 张铃
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分为3种:个体违法;行业违法;产业链违法。
个体违法是处理成本最低的,可以通过立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等,予以解决。
行业违法体现的则是行业普遍的潜规则,可以通过破除行业潜规则来解决。
最严重的则是产业链违法。它通常是由多个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可能是多个行业的不可抗力共同作用造成的违法。
以鸡精产品为例,如果从种蛋、孵化、养殖、成年鸡销售、屠宰、鸡精生产、鸡精销售、餐饮店采购与使用环节,再加上鸡精其他原辅料的生产、供应等环节,均呈现违反常规生产周期、违反合理工艺、违反推广规则、违反销售规则、违反使用规则等情况时,必然导致整体产业链的违法。
要解决产业链违法,不是单靠解决某一环节就能完成的,而必须从源头到终端完整地解决。
当然,解决产业链违法,势必会大幅提升食品安全成本。食品安全成本的提高,必然带动整体产业链运营成本的提高,并直接导致终端消费价格的提高,从而导致整体产业链行业竞争生态的转变。
虽然如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处理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已经有成功经验,说明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一定的解决机制是能够解决的,即使是产业链食品安全问题。“三聚氰胺”让中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基于食品行业而言,乳制品、饮料等现代食品以及餐饮业的食品安全整顿充当了先锋,今后关于白酒、调味品等传统行业的食品安全整顿也将大刀阔斧。食品安全的成本再高,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也会持续强化、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防御体系也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可控性将会大为增强。
随着公众监督不断强化、食品安的全灰色保护伞逐步销售、违法成本大幅提升,必将带来产业链的整体升级。应该说,一旦解决了产业链违法,新的产业链将会在更高的平台发展,进入更为良性的发展轨道。
体系升级引致行业整合 张铃
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企业处于食品安全的观望期阶段,对中国的食品安全进程还比较模糊。这种理念是要不得的。
最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屡次展现为全行业、大品类事件,且食品产业中的所有行业随时会成为食品安全的焦点,或再次成为食品安全的焦点。
虽然,食品安全危机出现的时间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食品安全危机对于企业的影响则是必然的,如果食品企业还抱有规避食品安全的侥幸心理,肆意按照潜规则运营,只能是短期行为,不会获得长远发展。
记者认为,十二五末,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必将上升到新的台阶,整个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情况将会有个质的变化。然而,可以预测的是,十二五期间,必定是食品行业的多事之秋,食品产业的每个细分行业,均有可能伴随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升级而发生整合行为,行业内的企业座次变动也是难以预料。今天的领军企业、巨无霸企业,很有可能因为食品安全事件轰然倒台,一蹶不振。同样,大量的中小企业必将被整合或者退出行业舞台。
解决成本约束是关键 张铃
食品企业到底该如何适应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升级?
记者认为,中国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驱动因素在于恶性逐利与成本约束两大方面。
恶性逐利是指企业不满赚取合理利润,过度追逐暴利,违反商业伦理而进行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而成本约束则是企业通过控制成本,违反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消费者正常的心理定义进行食品原料的采购、食品的生产、食品的销售。成本约束导致的往往是普遍现象,因为每个行业中,高附加值品牌毕竟在少数,更多的企业还是在从事价格竞争。成本约束引致的食品安全是最需要行业自身去研究与解决的,具有全行业的普遍性。
快速消费品作为食品产业的大细分行业,涉及品类极多,很少像高端白酒那样具有高附加值的品项。即使白酒行业,由于市场运作消耗了高额的费用,企业过多地利用于市场竞争,企业的发展也因此呈现严重的不均衡状态。因此,解决成本约束是食品企业应对食品安全、应对行业整合的关键。
成本约束解决之路,主要体现为四大措施,即整合产业链、技术与管理创新、产品结构调整、品牌升级。
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整合上下游产业,降低上下游的利润率预期,保持稳定的供应链关系,从而实现产业链的整合。
技术与管理创新解决的质量与效率的问题,通过提高出品率,降低耗损率、残次率等,从而打破成本约束。
整合产业链、技术创新需要特定的条件与机会,而产品结构调整与品牌升级则为很多企业快速采用。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心,就是要实现产品结构的中高档化,通过中高档化提高盈利能力。
而品牌升级则是去解决品牌的市场规模扩张与支撑产品结构升级。通过品牌的市场规模扩张,自会增加企业在整体产业链中的话语权,从而建立或强化产业主导地位的角色。同样,产品结构升级必然伴随品牌的升级,通过品牌升级支撑产品的中高档化。
除此以外,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体系,提升危机管理能力,才能在行业危机中自保,尽可能降低连带风险。这对企业来说,是关系自身未来生存的核心问题。
食品安全的法律解读 高志玲
事故频发的法律原因(一级)
立法缺位(二级)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它为以后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框架,也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于7月20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部分问题做了细化。
但是,但总体来看,其内容还是纲领性的规定比较多,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完善,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仍缺少相关实体和程序上可操作性的规定。
而在此之前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改、废的清理。诸如食品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式,保健食品的监管等,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需要有配套的法规规章填补立法空白。
另外,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但是,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规范目前仍处于盲区。
如食品添加物问题,“牛肉膏”、“一滴香”、“漂白面”等都是由多种食品添加剂复合调配组成的添加成分,这些“前所未闻”的复配添加剂没有被收录进“命令禁止使用”的法规范围,关于剂量和合法性在法规上都是空白。每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食品添加物的争议最终都会落点在法规和标准上,拿法规和标准说事成了这些人开脱责任的最好籍口。
立法的缺位、矛盾及滞后现象,制约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法不依(二级)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农业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形成了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对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些法律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法律得到遵守才能体现出价值。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或组织缺乏对法的敬畏,为了逐利不惜以身试法,使得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这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守法的另一个层面,是消费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大消费者由于自身对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和信息的缺乏,受时间、金钱等现实条件的限制,对自己所消费食品的安全性的辨别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整体来看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人员的行为,成了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多头执法,相互制约(二级)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需“执法必严”。
《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食品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工商、卫生、质检、商检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分段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执法部门过多会引起各部门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各部门之间不能实现相互制约,而且也无法实现紧密配合,其结果是执法部门数量多但合力小,监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社会上流传的“八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即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形象写照。
《食品安全法》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在第四条专门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附则”部分对国务院做出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
但是,可能出于对我国各地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及工商、质检等部门垂直领导管理的现实等因素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仍然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的现实选择,但是只要分段、多头管理的体制不变,则其弊端就无法避免。
以罚代刑,司法威慑力不强(二级)
食品安全违法及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可能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及时、有效的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制裁,一方面是对食品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预防其以后继续从事食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效仿其行为。
但是,现行立法的规定在司法中有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法律规则在实施中的约束软化,尤其是以罚代刑的问题,是刑罚成为纸上谈兵,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助长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之风。
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一级)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二级)
我国当务之急是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支撑,尽快制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规定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及食品从业者的行为提供法律标准。
另外,完善相关标准、产品认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尽快对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改、废的清理,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把几种标准统一整合为唯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在制定标准时,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并力求在食品安全的指标上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水平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做到“有法必依”(二级)
一方面,要正确引导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诚信守法;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着力打造诚信企业,深入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者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执法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并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遇到问题食品积极投诉、举报,努力营造人人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群众消费的知情权,引导群众购买放心食品、名优食品,为社会提供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做到“执法必严”(二级)
要解决目前的分段、多头管理带来的问题,就需要对目前的食品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明智选择。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整合农业、质检、工商、药检、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建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机制,即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管理、而非笼统地协调,明确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配合工作,突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验作用,又无需对现行法律作重大修改,由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即可实现。
另外,加强食品市场的市场准入管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对各部门的检验能力进行适当整合,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统一利用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统一监测计划、统一监测信息发布,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及时有效地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违法必究”(二级)
一方面,加重食品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行政处罚方面,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罚款数额,使其得不偿失;刑事处罚方面,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处自由刑甚或生命刑的同时,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其获利的目的彻底落空,消除其犯罪动机,真正起到惩戒、教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做了重大修改,即是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刑法回应,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的形成心理威慑,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以达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
另一方面,实行食品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加大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依法予以监督和惩罚。
(作者单位:河南新郑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
自三聚氰胺事件以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并多次“荣登”各媒体新闻头条。
同时,涉及的行业面也越来越广,几乎波及了食品供应的全产业链,遍布原料供应、品牌生产商、零售商、餐饮终端等等。
而且,每次风波基本上都由知名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领衔”,具有相当的行业普遍性。
最严重的产业链违法 张铃
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分为3种:个体违法;行业违法;产业链违法。
个体违法是处理成本最低的,可以通过立法,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等,予以解决。
行业违法体现的则是行业普遍的潜规则,可以通过破除行业潜规则来解决。
最严重的则是产业链违法。它通常是由多个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可能是多个行业的不可抗力共同作用造成的违法。
以鸡精产品为例,如果从种蛋、孵化、养殖、成年鸡销售、屠宰、鸡精生产、鸡精销售、餐饮店采购与使用环节,再加上鸡精其他原辅料的生产、供应等环节,均呈现违反常规生产周期、违反合理工艺、违反推广规则、违反销售规则、违反使用规则等情况时,必然导致整体产业链的违法。
要解决产业链违法,不是单靠解决某一环节就能完成的,而必须从源头到终端完整地解决。
当然,解决产业链违法,势必会大幅提升食品安全成本。食品安全成本的提高,必然带动整体产业链运营成本的提高,并直接导致终端消费价格的提高,从而导致整体产业链行业竞争生态的转变。
虽然如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处理食品安全的问题上已经有成功经验,说明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一定的解决机制是能够解决的,即使是产业链食品安全问题。“三聚氰胺”让中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基于食品行业而言,乳制品、饮料等现代食品以及餐饮业的食品安全整顿充当了先锋,今后关于白酒、调味品等传统行业的食品安全整顿也将大刀阔斧。食品安全的成本再高,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也会持续强化、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防御体系也将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可控性将会大为增强。
随着公众监督不断强化、食品安的全灰色保护伞逐步销售、违法成本大幅提升,必将带来产业链的整体升级。应该说,一旦解决了产业链违法,新的产业链将会在更高的平台发展,进入更为良性的发展轨道。
体系升级引致行业整合 张铃
不可否认,还有许多企业处于食品安全的观望期阶段,对中国的食品安全进程还比较模糊。这种理念是要不得的。
最近几年,中国的食品安全屡次展现为全行业、大品类事件,且食品产业中的所有行业随时会成为食品安全的焦点,或再次成为食品安全的焦点。
虽然,食品安全危机出现的时间有一定的偶然性,但是食品安全危机对于企业的影响则是必然的,如果食品企业还抱有规避食品安全的侥幸心理,肆意按照潜规则运营,只能是短期行为,不会获得长远发展。
记者认为,十二五末,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必将上升到新的台阶,整个食品行业的食品安全情况将会有个质的变化。然而,可以预测的是,十二五期间,必定是食品行业的多事之秋,食品产业的每个细分行业,均有可能伴随中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升级而发生整合行为,行业内的企业座次变动也是难以预料。今天的领军企业、巨无霸企业,很有可能因为食品安全事件轰然倒台,一蹶不振。同样,大量的中小企业必将被整合或者退出行业舞台。
解决成本约束是关键 张铃
食品企业到底该如何适应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升级?
记者认为,中国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驱动因素在于恶性逐利与成本约束两大方面。
恶性逐利是指企业不满赚取合理利润,过度追逐暴利,违反商业伦理而进行的违反食品安全的行为。
而成本约束则是企业通过控制成本,违反国家的食品安全规定和消费者正常的心理定义进行食品原料的采购、食品的生产、食品的销售。成本约束导致的往往是普遍现象,因为每个行业中,高附加值品牌毕竟在少数,更多的企业还是在从事价格竞争。成本约束引致的食品安全是最需要行业自身去研究与解决的,具有全行业的普遍性。
快速消费品作为食品产业的大细分行业,涉及品类极多,很少像高端白酒那样具有高附加值的品项。即使白酒行业,由于市场运作消耗了高额的费用,企业过多地利用于市场竞争,企业的发展也因此呈现严重的不均衡状态。因此,解决成本约束是食品企业应对食品安全、应对行业整合的关键。
成本约束解决之路,主要体现为四大措施,即整合产业链、技术与管理创新、产品结构调整、品牌升级。
食品企业可以通过整合上下游产业,降低上下游的利润率预期,保持稳定的供应链关系,从而实现产业链的整合。
技术与管理创新解决的质量与效率的问题,通过提高出品率,降低耗损率、残次率等,从而打破成本约束。
整合产业链、技术创新需要特定的条件与机会,而产品结构调整与品牌升级则为很多企业快速采用。产品结构调整的重心,就是要实现产品结构的中高档化,通过中高档化提高盈利能力。
而品牌升级则是去解决品牌的市场规模扩张与支撑产品结构升级。通过品牌的市场规模扩张,自会增加企业在整体产业链中的话语权,从而建立或强化产业主导地位的角色。同样,产品结构升级必然伴随品牌的升级,通过品牌升级支撑产品的中高档化。
除此以外,食品企业必须建立食品安全危机管理体系,提升危机管理能力,才能在行业危机中自保,尽可能降低连带风险。这对企业来说,是关系自身未来生存的核心问题。
食品安全的法律解读 高志玲
事故频发的法律原因(一级)
立法缺位(二级)
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正式实施,它为以后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一个框架,也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后于7月20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对部分问题做了细化。
但是,但总体来看,其内容还是纲领性的规定比较多,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完善,在一些具体的制度上仍缺少相关实体和程序上可操作性的规定。
而在此之前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改、废的清理。诸如食品信息公开的具体程序、方式,保健食品的监管等,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需要有配套的法规规章填补立法空白。
另外,虽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但是,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规范目前仍处于盲区。
如食品添加物问题,“牛肉膏”、“一滴香”、“漂白面”等都是由多种食品添加剂复合调配组成的添加成分,这些“前所未闻”的复配添加剂没有被收录进“命令禁止使用”的法规范围,关于剂量和合法性在法规上都是空白。每当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对食品添加物的争议最终都会落点在法规和标准上,拿法规和标准说事成了这些人开脱责任的最好籍口。
立法的缺位、矛盾及滞后现象,制约了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工业健康、有序发展。
有法不依(二级)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才能使法律落到实处。
《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农业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形成了一个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对食品安全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但这些法律不能只停留在纸面上,法律得到遵守才能体现出价值。参与市场竞争的个人或组织缺乏对法的敬畏,为了逐利不惜以身试法,使得法律法规形同虚设,这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守法的另一个层面,是消费者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揭露违法犯罪行为。但在社会转型时期,面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大消费者由于自身对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和信息的缺乏,受时间、金钱等现实条件的限制,对自己所消费食品的安全性的辨别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整体来看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等人员的行为,成了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多头执法,相互制约(二级)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需“执法必严”。
《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管理模式,食品监管职能分解在农业、工商、卫生、质检、商检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分段监管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执法部门过多会引起各部门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各部门之间不能实现相互制约,而且也无法实现紧密配合,其结果是执法部门数量多但合力小,监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社会上流传的“八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即是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形象写照。
《食品安全法》考虑到了这些问题,在第四条专门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附则”部分对国务院做出了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做出调整”。
但是,可能出于对我国各地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及工商、质检等部门垂直领导管理的现实等因素的考虑,《食品安全法》仍然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立法者权衡利弊后的现实选择,但是只要分段、多头管理的体制不变,则其弊端就无法避免。
以罚代刑,司法威慑力不强(二级)
食品安全违法及犯罪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违法可能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及时、有效的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制裁,一方面是对食品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使其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预防其以后继续从事食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效仿其行为。
但是,现行立法的规定在司法中有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法律规则在实施中的约束软化,尤其是以罚代刑的问题,是刑罚成为纸上谈兵,不能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也助长了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之风。
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一级)
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做到“有法可依”(二级)
我国当务之急是要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以预防为主,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支撑,尽快制定保健食品监管条例、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标签管理规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小作坊、小摊贩监管规定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及食品从业者的行为提供法律标准。
另外,完善相关标准、产品认证、信用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法规。就食品安全标准而言,尽快对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改、废的清理,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撑。
《食品安全法》授权卫生部把几种标准统一整合为唯一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在制定标准时,要与其他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并力求在食品安全的指标上尽快与国际水平接轨。
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水平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做到“有法必依”(二级)
一方面,要正确引导食品从业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做到诚信守法;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着力打造诚信企业,深入推进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健全监督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者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和执法部门监管。
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和知识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并发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遇到问题食品积极投诉、举报,努力营造人人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群众消费的知情权,引导群众购买放心食品、名优食品,为社会提供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做到“执法必严”(二级)
要解决目前的分段、多头管理带来的问题,就需要对目前的食品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的监管体制,是解决食品安全的明智选择。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整合农业、质检、工商、药检、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监管资源,建立由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对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机制,即由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管理、而非笼统地协调,明确卫生部门为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配合工作,突出卫生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发挥现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经验作用,又无需对现行法律作重大修改,由国务院修订行政法规即可实现。
另外,加强食品市场的市场准入管制,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做好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对各部门的检验能力进行适当整合,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统一利用监测人员、仪器设备,统一监测计划、统一监测信息发布,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
及时有效地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做到“违法必究”(二级)
一方面,加重食品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行政处罚方面,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罚款数额,使其得不偿失;刑事处罚方面,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判处自由刑甚或生命刑的同时,重视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使其获利的目的彻底落空,消除其犯罪动机,真正起到惩戒、教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人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做了重大修改,即是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刑法回应,加大了对食品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对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的形成心理威慑,使其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以达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目的。
另一方面,实行食品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相关的职务犯罪,加大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嫌犯罪但不依法移送或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依法予以监督和惩罚。
(作者单位:河南新郑西亚斯国际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