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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5年7月,沈某与日本某株式会社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沈某自合同订立之日起在该株式会社驻北京代表处工作,月薪3500元,沈某职位为总经理助理,工作一个月后,代表处将送其到日本培训两个月,培训后月薪调至4500元。合同履行期内代表处不得无故辞退沈某,沈某也不得无故辞职,双方如有违约,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2005年8月25日,代表处通知沈某到位于日本的株式会社本部培训,但次日即告知因本部工作繁忙不能成行。至2006年2月6日,沈某询问培训事宜,首席代表告诉沈某,因工作原因培训取消。但可从本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