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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二者有着很大的差异。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去有效的贯彻该制度的实施就很有必要。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人;程序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二者有很大的差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不足,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和思想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对事物缺乏全面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不到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比较简单,容易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大多一时冲动才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主要是学校和家庭,其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容易控制。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人身危害性不大,一般经过教育改造后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我国刑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是大多数当代民主国家所采取的刑罚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营造一个宽松、合理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的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秩序的犯罪,体现出其严的一面。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再次成为社会上的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体现出其宽的一面。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去有效的贯彻该制度的实施就很必要。对此我们就要制定一个严格的、科学的、合法的、合理的程序,保证该制度的正确实施,接下来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质要件
1.犯罪情节轻微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人生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不能适用该制度,否则就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更不利于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比如:累犯、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以及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该制度。
2.要有悔罪表现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就是让那些对社会没有危害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彻底悔悟,不再危害社会,是判断是否能对其适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重要标准,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彻底悔悟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要件
1.申请的主体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应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若申请人申请时还是未成年人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既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口头申请时,受理机关应该书面记录,最后由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2.申请的时间
申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时间,应该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申请。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时,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前科消灭,另外前科消灭程序的启动,应当是当事人的主动申请。
3.受理机关
受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机关应该是审理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终审法院。因为终审法院比较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更好地考察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彻底悔悟,进而经过审查,决定是否消灭其前科。
4.调查核实
原终审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消灭前科的未成年犯罪人做一个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悔罪情况、实际表现、学校的意见、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意见、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意见等。最终根据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5.裁定确认
终审法院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法庭审理后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应裁定消灭该申请主体的前科。如果认为不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可以决定暂缓裁定,再考察一段时间,考察期应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除了要送达本人外,还要应当送达侦查机关和检察机關以及其他存有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单位,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消灭前科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消除其前科的记录,否则根据法律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6.监督与救济
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否的裁定,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最终作出的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和不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应当报检查机关备案,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前科被宣布消灭之后,又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裁定取消前科消灭的决定,并对新罪和漏罪依法作出判决。另外,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机关申请一次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一次,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完善监督与救济的途径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
最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衔接,在未成年人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就应当对其相关的记录进行封存,一直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前科没有消灭前或者不符合消灭条件的应该适应封存制度,对于符合消灭条件的,应在封存的基础上消灭其前科。这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着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作用,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没有污点的社会一份子。
关键词:前科消灭;未成年人;程序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不同,二者有很大的差异。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首先,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不足,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和思想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对事物缺乏全面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不到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比较简单,容易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不同,未成年人大多一时冲动才走上犯罪道路,另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主要是学校和家庭,其活动范围是有限的,容易控制。再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人身危害性不大,一般经过教育改造后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我国刑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是大多数当代民主国家所采取的刑罚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营造一个宽松、合理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一方面有利于有效的打击严重危害社会公众秩序的犯罪,体现出其严的一面。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再次成为社会上的守法公民。尤其是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其实行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让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体现出其宽的一面。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程序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程序去有效的贯彻该制度的实施就很必要。对此我们就要制定一个严格的、科学的、合法的、合理的程序,保证该制度的正确实施,接下来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质要件
1.犯罪情节轻微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只适用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表明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人生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则不能适用该制度,否则就不能起到打击犯罪的刑法目的,更不利于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心情,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比如:累犯、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以及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未成年人,不能适用该制度。
2.要有悔罪表现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目的就是让那些对社会没有危害的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彻底悔悟,不再危害社会,是判断是否能对其适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重要标准,如果未成年犯罪人没有彻底悔悟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要件
1.申请的主体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申请应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若申请人申请时还是未成年人时,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申请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既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口头申请时,受理机关应该书面记录,最后由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2.申请的时间
申请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时间,应该在所判刑罚执行完毕后申请。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时,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前科消灭,另外前科消灭程序的启动,应当是当事人的主动申请。
3.受理机关
受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机关应该是审理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终审法院。因为终审法院比较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更好地考察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彻底悔悟,进而经过审查,决定是否消灭其前科。
4.调查核实
原终审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消灭前科的未成年犯罪人做一个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犯罪未成年人的思想状况、悔罪情况、实际表现、学校的意见、本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意见、监狱等执行机关的意见等。最终根据社会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最终做出是否适用的决定。
5.裁定确认
终审法院可以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法庭审理后认为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应裁定消灭该申请主体的前科。如果认为不符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条件的,可以决定暂缓裁定,再考察一段时间,考察期应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除了要送达本人外,还要应当送达侦查机关和检察机關以及其他存有未成年人前科记录的单位,相关单位在收到法院消灭前科的裁定后,应当及时消除其前科的记录,否则根据法律要承担相关的责任。
6.监督与救济
法院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与否的裁定,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法院最终作出的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和不消灭未成年人前科的裁定应当报检查机关备案,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其前科被宣布消灭之后,又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裁定取消前科消灭的决定,并对新罪和漏罪依法作出判决。另外,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机关申请一次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申诉一次,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完善监督与救济的途径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施。
最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应该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衔接,在未成年人进行立案侦查的时候就应当对其相关的记录进行封存,一直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后。未成年人前科没有消灭前或者不符合消灭条件的应该适应封存制度,对于符合消灭条件的,应在封存的基础上消灭其前科。这样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结合在一起,共同发挥着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作用,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没有污点的社会一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