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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年版)》)。按规定,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真正实现“非禁即入”,这标志着我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为方便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清单制度改革情况,2018年12月25日,《清单(2018年版)》正式印发次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解读。
“非禁即入”意义重大
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介绍了《清单(2018年版)》出台的背景。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其间,国务院于2015年10月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全面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开展试点、制定清单等改革工作。
据徐善长介绍,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动态的、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切实把该管的事管好,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一系列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较试点版“瘦身”超过一半
《清单(2018年版)》的出台并非一步到位,为稳妥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此前制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试点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一年后,试点范围扩大至15个省市。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多轮征求机构改革后57个相关部门和31个省(区、市)对《清单(试点版)》的修订意见473条。在此基础上,他们成立法律专家小组,对《清单(试点版)》事项和各部门各地方修订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评估,完成80多万字的评估报告,修订形成《清单(2018年版)》。
“《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发布会上,徐善长对修订后的《清单(2018年版)》作了详细说明。
据介绍,九条清单说明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前者4项、后者147项,共计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值得关注的是,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瘦身”超过一半,具体管理措施也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是“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第4项是“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附件有两个,第一个汇总列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共15类135条;第二个则列出了《清单(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的有关内容。
动态调整机制为负面清单护航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徐善长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大,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事项尽管已经比《清单(试点版)》有所减少,但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认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余地仍然很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下一步,要在《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我们将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优化清单结构,推動市场准入不断放宽,增强清单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徐善长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创新,在国际上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而动态调整机制还体现在特殊情形之下的兜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有可能出现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临时设置市场准入限制。“为应对我国经济运行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保留了对特殊情况下启动市场准入限制的权限,明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作为特别事项条款,实时列入清单。”万劲松表示。
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为方便公众第一时间了解清单制度改革情况,2018年12月25日,《清单(2018年版)》正式印发次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进行了解读。
“非禁即入”意义重大
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司长徐善长介绍了《清单(2018年版)》出台的背景。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早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其间,国务院于2015年10月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作出全面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开展试点、制定清单等改革工作。
据徐善长介绍,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主要有以下四方面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我国在市场准入领域确立了统一公平的规则体系,意味着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自主选择是否进入,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不能再随意出台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措施,真正实现了“非禁即入”。
二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各类市场主体都一视同仁,享有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待遇,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将“剩余决定权”和“自主权”赋予市场主体,实现“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
三是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政府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把更多监管资源投向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动态的、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管理,切实把该管的事管好,使市场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
四是有利于推进其他相关方面的改革。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明确政府发挥作用的职责边界,强化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功能。同时,将进一步推动一系列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较试点版“瘦身”超过一半
《清单(2018年版)》的出台并非一步到位,为稳妥起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此前制定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试点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6年起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开展试点。一年后,试点范围扩大至15个省市。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副司长万劲松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多轮征求机构改革后57个相关部门和31个省(区、市)对《清单(试点版)》的修订意见473条。在此基础上,他们成立法律专家小组,对《清单(试点版)》事项和各部门各地方修订意见进行逐条梳理评估,完成80多万字的评估报告,修订形成《清单(2018年版)》。
“《清单(2018年版)》主要包括清单说明、清单主体和附件三部分。”发布会上,徐善长对修订后的《清单(2018年版)》作了详细说明。
据介绍,九条清单说明对清单的内容、定位、范围、事项来源、适用条件、法律效力层级、制定权限等,以及清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多边协议的关系等问题作了明确,进一步厘清了清单的边界。
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其中前者4项、后者147项,共计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值得关注的是,与《清单(试点版)》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瘦身”超过一半,具体管理措施也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包括4个事项:第1项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第2项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第3项是“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第4项是“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这些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附件有两个,第一个汇总列出了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具体禁止性规定,共15类135条;第二个则列出了《清单(2018年版)》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7处修订调整的有关内容。
动态调整机制为负面清单护航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后,我国对市场准入的审批将实行“清单化”管理。徐善长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清单之外针对市场准入环节的审批事项。“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对于清单内的管理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审批条件和流程,对所有市场主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权,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投资经营等方面,打破各种形式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大,取消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列入《清单2018年版》的事项尽管已经比《清单(试点版)》有所减少,但商务部条法司副巡视员叶军认为,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余地仍然很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下一步,要在《清单(2018年版)》的基础上,以放宽服务业准入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紧清理修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市场准入规定,推动各领域市场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
“我们将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清单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调整第三方评估机制。通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缩减清单事项,优化清单结构,推動市场准入不断放宽,增强清单事项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徐善长强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重大创新,在国际上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而动态调整机制还体现在特殊情形之下的兜底。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千变万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后,有可能出现不确定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临时设置市场准入限制。“为应对我国经济运行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坚持底线思维,保留了对特殊情况下启动市场准入限制的权限,明确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作为特别事项条款,实时列入清单。”万劲松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