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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过错责任基础上的现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实现其两大功能即预防侵权功能和补偿受害者上有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因此建立其他的救济制度是必要的。国外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领域不仅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理论,并且进行了改革实践,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朝更具综合性的救济制度发展,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中国亦应重新审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之更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