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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空抛坠物一直是热门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投掷物、高空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意见,对故意高空投掷物品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为促进高空抛物线坠物案件依法公正稳定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空中安全”,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要严肃惩处故意高空投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样一项意见的出台,过多过少会产生一些潜在的问题。
【关键词】 故意 高空抛物 入刑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兴建高楼是一种节约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但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高空”难题也不断产生。“高空抛物”问题是一个近年来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做出表态的是在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胡云腾表示,法院要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体现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群众福祉的职能。
同时,要严肃惩处故意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推进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努力预防尽可能多地开展行为,及时促进相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整理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下良好基础;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形成纠纷解决的联合力量;落实源头治理要求,配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线、高空坠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故意高空抛物存在的问题
故意高空抛物入刑类比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是近几年我国司法上一项重大的举措,可以看出国家公权力在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上不断完善,但是在了解之后,给人的整体印象就是:实践性不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和说明。
(一)“入刑”的表述不当。
入刑,简而言之就是指进入刑法。表明在此之前只是一项违法违纪行为,而并不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早在之前,法院就已经存在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例,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就是;结合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即使在过去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也同样运用刑法来进行惩治。
說明一点就是,高空抛物一直受到刑法的保护,只不过在条文颁布之后,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会有所提升,但是实质反映的内容不会有巨大的改变。
对比前几年醉解驾驶机动车入刑,早在之前司法机关便依据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只不过在入刑之后,执法的力度和依据有所改变,通过刑法进行审判,而不至于在公检法之间产生一个处罚相交叉的行为,并且在执法的力度上有所加强,此时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的安全。
(二)对“高空”的界限模糊
对“高空”的界定,这里主要讨论是的是楼层的高空,也就是指办公楼或者居民楼层,而并非指飞机抛物这类行为。
高空抛物“入刑”,即运用刑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可见与民法中的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刑法惩治的更多的是对社会和国家具有严重危害的人,所以,在刑法中,“高空”的认定应当比民法更为严格和具体。
刑法中致人受伤,惩治的是“致人重伤”,也就是说假设故意从3楼抛出一个苹果,产生最严重的可能性就是致人轻微脑震荡,那么便不需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规制,直接可以运用民法的手段来进行赔偿或者行政法来进行规制;相反,假设从二楼抛出尖锐的物品或者重量级的器材,造成的结果便有很大的可能是致人重伤,严重的会致人死亡,此时算不算“高空”抛物行为?所以,在我看来,“高空”并不是高度来进行衡量的,应该通过物体的种类和性质来进行判断此行为是否为高空抛物,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实现保障“头顶上的安全”这个目的的实现。
(三)没有产生单独的罪名
最高院在故意高空抛物入刑的问题上仍然把此罪名安置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发条上,可见,并没有产生一个单独的罪名来定罪。
从本质上讲,高空抛物线类似酒后驾车,不仅危害周围环境,而且对社会危害极大。最恰当的方式是参照醉酒驾驶的处理方式,并具体设置高空抛物线犯罪条文来进一步进行规制和约束,按照现在的说明来看,立法者偏向于把高空抛物依靠在其他的罪名之上,如果造成损失,便用其他的罪名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此项规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质的改变,仍是附着于其他条文,显得有些许的空洞。
(四)对高空抛物“故意”的认定模糊
刑法中对于故意的认定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希望或者任由这种后果发生的人,犯罪故意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或任由其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有两个条件:(1)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假设居住在二楼的用户故意抛物,并且根据常识可知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并没有造成楼下人员伤亡,是否仅仅可以通过“犯罪未遂”来予以定罪?对比之前故意抛物,可能仅仅产生一些行政法上的治安管理的处罚。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入刑是有条件的,必须在一定的高度上故意抛物或者在界限一下抛掷危险尖锐的物品才会触犯刑法。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
位于高空抛物致使人受伤,如果要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就是证据。这就要求物业或者小区负责人多方位安置摄像头,来收集证据。
前几年在我国重庆地区发生一起案件,由于高楼抛物导致楼下人重伤,但是并没有找到抛物人,处理的结果就是对于一定高度以上的居民共同来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不在现场的除外。在今年故意高空抛物入刑之后,带来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物业或者小区负责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安置摄像头或者其他监控设备便属于一项责任,假设在发生事故之后找不出抛物人,那么物业在责任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的问题上便出现了争议。以及在责任承担上,那些并没有抛物却被连带一起惩罚的人来说一定不公平,造成的后果就是受害者没有查明抛物者的积极性,因为即使查出赔偿也不会增加,抛物者自然不会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是不是就会加剧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于此同时,小区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故意高空抛物的措施
完善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刑法认定,可以参考醉酒驾驶机动车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高空”
明确“高空”的含义,在刑法上的高空不是通过高度来进行测量的,而是通过物体的性质来测量。对于这一点,可以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在司法来鉴定领域进行详细的规划。理论上来说,假设从二楼故意抛出菜刀,是否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在我看来是可以的,从法律颁布的目的来看,规制高空抛物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给人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所以,即使从二楼故意抛出菜刀致人重伤,仍可以定罪为“高空”抛物,具体情况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进行说明。
(二)制定专属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条款
如果仅仅把故意高空抛物依靠在以危险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则必须要求高空抛物与防火、决水、投毒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相类似,但是事实上从高层抛掷物品并不当然和上述的行为具有相似的危害程度,因为对于防火、决水、投毒这些行为来说,高空抛物并不会当然地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学说理论,属行为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所以,通过类比醉驾入刑的问题,是制定专门单独的条款还是在原有的条款之上设定条文或者款项是对于制定高空抛物入刑条款的关键。我认为应当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中添加相应的具体有关故意高空抛物的内容,按照这个法条的规定,故意高空抛物处罚的应当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即使从高楼抛物并未造成楼下人员的伤亡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程度,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不去处罚,入刑的目的就是严惩行为,保障公众安全。
(三)对“故意”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颁布的条款强调了对“故意”的认定,但是“故意”和“过失”的具体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点也是辩护的重点。
1.物体性质
抛物中的物体,可以从大小、重量、坚硬程度、楼层等要素判断抛物者是不是故意抛物。同样在同一较高的楼层抛出不同重量或者坚硬程度不同的物体,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在对物体的界定上一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分析,考虑到当时的環境以及客观物体的性质特征。
2.客观环境
确定“故意”的标准,其目的性在于确认抛物者具有心理上的主观过错。但是,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由行为人实施具体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之前是意识所决定的,因而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形式的认定,就要从客观事实中还原行为人行为前的认知状态,站在行为人的立场来认识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以,就需要考虑当时的客观环境状态。
如果实行在人流密集区抛物,则抛物者在抛物就存在很大的可能知道会砸伤行人,如果仍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行人重伤或者死亡,变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3.抛物人心理
对于心理上具有故意这种主观作用的的情节,可以根据是否是惯犯进行判断,或者根据举报情况来判断抛物人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另外,也可以结合抛出物体的性质进行判断,抛出的物体是尖锐或者质量比较大的物品,很有可能实施者存在较大的故意心理。
(四)明确责任的承担分配
1.不能明确认定抛物者
在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之后,无法查明抛物者是谁,则此时可以同时追究高楼住户(可以证明案发时间不在现场的除外)和小区管理者的责任,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监护和管理的责任。把管理者纳入惩罚的范围,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管理者履行自己的职能,另一方面则是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惩罚过程中,必然有住在高层的住户并没有抛物,但由于没有不在场证明,仍被处罚,此时小区管理者应当承担较大部分的责任。若在处罚管理者之后发现可以追偿的,可以进行追偿。
2.可以明确认定抛物者
假设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抛物者是谁,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果是故意,那抛物者必然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过失,是否需要管理者承担责任?
我认为,如果是过失,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很多文章中的作者认为管理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的理由是小区管理者拥有“善良管理义务”。“善良管理义务”是源自台湾地区的一个法律术语,目前,大陆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明文规定,但各地均已相继出现运用此条款的司法案例,“善良管理义务”类似于“善良人义务”,即和某一损害本身不具备直接法律关系,但由于没有尽到一般善良人应尽的义务,而要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管理者在高楼抛物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同样是为了督促管理者行使管理社区的义务,不要让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个空架子。
四、结语
近年来,高空抛物线引发的悲剧一直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高空抛物线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它不仅对社会有害,而且由于其高度的随机性,很难抓住实施者,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它就像一枚危及公共安全的炸弹,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危害。加大对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是保障人民“头顶上安全”的必要措施,能够使人们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严厉惩罚故意实施者,但其中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立法者可以适当地效仿“醉驾入刑”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总之,对于高空抛物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都是我自己在阅读相关新闻之后所作的总结,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正当指出,尤其在故意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会有很大的争议,有待于司法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制,我相信,在将来颁布的司法文件中一定会说明具体的情况来解决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羽菁.论刑法语境中的“明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 汪厚冬.公法之债论--一种体系化的研究思路.江苏:苏州大学,2016.
【关键词】 故意 高空抛物 入刑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兴建高楼是一种节约土地资源的一种方式,但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高空”难题也不断产生。“高空抛物”问题是一个近年来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做出表态的是在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首席法官胡云腾表示,法院要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体现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改善群众福祉的职能。
同时,要严肃惩处故意高空抛掷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威慑作用;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推进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努力预防尽可能多地开展行为,及时促进相关机关及时收集相关案件证据,及时整理案件证据,为公正处理此类案件打下良好基础;注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形成纠纷解决的联合力量;落实源头治理要求,配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解决高空抛物线、高空坠物案件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故意高空抛物存在的问题
故意高空抛物入刑类比醉酒驾驶机动车入刑,是近几年我国司法上一项重大的举措,可以看出国家公权力在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上不断完善,但是在了解之后,给人的整体印象就是:实践性不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释和说明。
(一)“入刑”的表述不当。
入刑,简而言之就是指进入刑法。表明在此之前只是一项违法违纪行为,而并不是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内容。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早在之前,法院就已经存在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例,法院所采取的措施就是;结合刑法中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等罪名进行定罪,即使在过去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也同样运用刑法来进行惩治。
說明一点就是,高空抛物一直受到刑法的保护,只不过在条文颁布之后,执法的力度和强度会有所提升,但是实质反映的内容不会有巨大的改变。
对比前几年醉解驾驶机动车入刑,早在之前司法机关便依据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只不过在入刑之后,执法的力度和依据有所改变,通过刑法进行审判,而不至于在公检法之间产生一个处罚相交叉的行为,并且在执法的力度上有所加强,此时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人民的安全。
(二)对“高空”的界限模糊
对“高空”的界定,这里主要讨论是的是楼层的高空,也就是指办公楼或者居民楼层,而并非指飞机抛物这类行为。
高空抛物“入刑”,即运用刑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可见与民法中的高空抛物致人受伤的侵权民事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刑法惩治的更多的是对社会和国家具有严重危害的人,所以,在刑法中,“高空”的认定应当比民法更为严格和具体。
刑法中致人受伤,惩治的是“致人重伤”,也就是说假设故意从3楼抛出一个苹果,产生最严重的可能性就是致人轻微脑震荡,那么便不需要通过刑法来进行规制,直接可以运用民法的手段来进行赔偿或者行政法来进行规制;相反,假设从二楼抛出尖锐的物品或者重量级的器材,造成的结果便有很大的可能是致人重伤,严重的会致人死亡,此时算不算“高空”抛物行为?所以,在我看来,“高空”并不是高度来进行衡量的,应该通过物体的种类和性质来进行判断此行为是否为高空抛物,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实现保障“头顶上的安全”这个目的的实现。
(三)没有产生单独的罪名
最高院在故意高空抛物入刑的问题上仍然把此罪名安置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发条上,可见,并没有产生一个单独的罪名来定罪。
从本质上讲,高空抛物线类似酒后驾车,不仅危害周围环境,而且对社会危害极大。最恰当的方式是参照醉酒驾驶的处理方式,并具体设置高空抛物线犯罪条文来进一步进行规制和约束,按照现在的说明来看,立法者偏向于把高空抛物依靠在其他的罪名之上,如果造成损失,便用其他的罪名来解决问题。由此可见,此项规定并没有产生实质性质的改变,仍是附着于其他条文,显得有些许的空洞。
(四)对高空抛物“故意”的认定模糊
刑法中对于故意的认定为:“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性后果,希望或者任由这种后果发生的人,犯罪故意是指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并希望或任由其发生的心理态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有两个条件:(1)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放任。
假设居住在二楼的用户故意抛物,并且根据常识可知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并没有造成楼下人员伤亡,是否仅仅可以通过“犯罪未遂”来予以定罪?对比之前故意抛物,可能仅仅产生一些行政法上的治安管理的处罚。说明故意高空抛物入刑是有条件的,必须在一定的高度上故意抛物或者在界限一下抛掷危险尖锐的物品才会触犯刑法。
(五)侵权责任的承担
位于高空抛物致使人受伤,如果要定罪量刑,不可缺少的就是证据。这就要求物业或者小区负责人多方位安置摄像头,来收集证据。
前几年在我国重庆地区发生一起案件,由于高楼抛物导致楼下人重伤,但是并没有找到抛物人,处理的结果就是对于一定高度以上的居民共同来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不在现场的除外。在今年故意高空抛物入刑之后,带来的其中一个问题就是:物业或者小区负责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安置摄像头或者其他监控设备便属于一项责任,假设在发生事故之后找不出抛物人,那么物业在责任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的问题上便出现了争议。以及在责任承担上,那些并没有抛物却被连带一起惩罚的人来说一定不公平,造成的后果就是受害者没有查明抛物者的积极性,因为即使查出赔偿也不会增加,抛物者自然不会主动站出来承担责任,这样一来,是不是就会加剧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于此同时,小区管理者是否承担责任就显得尤为必要。 三、完善故意高空抛物的措施
完善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刑法认定,可以参考醉酒驾驶机动车来进行完善。
(一)明确“高空”
明确“高空”的含义,在刑法上的高空不是通过高度来进行测量的,而是通过物体的性质来测量。对于这一点,可以完善相关的司法鉴定,在司法来鉴定领域进行详细的规划。理论上来说,假设从二楼故意抛出菜刀,是否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在我看来是可以的,从法律颁布的目的来看,规制高空抛物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的合法利益,给人民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所以,即使从二楼故意抛出菜刀致人重伤,仍可以定罪为“高空”抛物,具体情况可以通过鉴定程序来进行说明。
(二)制定专属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条款
如果仅仅把故意高空抛物依靠在以危险犯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则必须要求高空抛物与防火、决水、投毒的行为造成的后果相类似,但是事实上从高层抛掷物品并不当然和上述的行为具有相似的危害程度,因为对于防火、决水、投毒这些行为来说,高空抛物并不会当然地造成严重的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学说理论,属行为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所以,通过类比醉驾入刑的问题,是制定专门单独的条款还是在原有的条款之上设定条文或者款项是对于制定高空抛物入刑条款的关键。我认为应当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条款中添加相应的具体有关故意高空抛物的内容,按照这个法条的规定,故意高空抛物处罚的应当是行为犯,也就是说即使从高楼抛物并未造成楼下人员的伤亡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达到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程度,不能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就不去处罚,入刑的目的就是严惩行为,保障公众安全。
(三)对“故意”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颁布的条款强调了对“故意”的认定,但是“故意”和“过失”的具体界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点也是辩护的重点。
1.物体性质
抛物中的物体,可以从大小、重量、坚硬程度、楼层等要素判断抛物者是不是故意抛物。同样在同一较高的楼层抛出不同重量或者坚硬程度不同的物体,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在对物体的界定上一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分析,考虑到当时的環境以及客观物体的性质特征。
2.客观环境
确定“故意”的标准,其目的性在于确认抛物者具有心理上的主观过错。但是,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由行为人实施具体的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之前是意识所决定的,因而对于行为人主观过错形式的认定,就要从客观事实中还原行为人行为前的认知状态,站在行为人的立场来认识和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所以,就需要考虑当时的客观环境状态。
如果实行在人流密集区抛物,则抛物者在抛物就存在很大的可能知道会砸伤行人,如果仍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了行人重伤或者死亡,变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3.抛物人心理
对于心理上具有故意这种主观作用的的情节,可以根据是否是惯犯进行判断,或者根据举报情况来判断抛物人是否具有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另外,也可以结合抛出物体的性质进行判断,抛出的物体是尖锐或者质量比较大的物品,很有可能实施者存在较大的故意心理。
(四)明确责任的承担分配
1.不能明确认定抛物者
在高空抛物致人重伤之后,无法查明抛物者是谁,则此时可以同时追究高楼住户(可以证明案发时间不在现场的除外)和小区管理者的责任,这就要求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监护和管理的责任。把管理者纳入惩罚的范围,一方面是为了督促管理者履行自己的职能,另一方面则是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毕竟在惩罚过程中,必然有住在高层的住户并没有抛物,但由于没有不在场证明,仍被处罚,此时小区管理者应当承担较大部分的责任。若在处罚管理者之后发现可以追偿的,可以进行追偿。
2.可以明确认定抛物者
假设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抛物者是谁,接下来要考虑的是,如果是故意,那抛物者必然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过失,是否需要管理者承担责任?
我认为,如果是过失,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虽然很多文章中的作者认为管理者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我的理由是小区管理者拥有“善良管理义务”。“善良管理义务”是源自台湾地区的一个法律术语,目前,大陆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明文规定,但各地均已相继出现运用此条款的司法案例,“善良管理义务”类似于“善良人义务”,即和某一损害本身不具备直接法律关系,但由于没有尽到一般善良人应尽的义务,而要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管理者在高楼抛物过失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同样是为了督促管理者行使管理社区的义务,不要让权利和义务成为一个空架子。
四、结语
近年来,高空抛物线引发的悲剧一直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高空抛物线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它不仅对社会有害,而且由于其高度的随机性,很难抓住实施者,导致违法成本较低。它就像一枚危及公共安全的炸弹,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危害。加大对高空抛物的刑事责任,是保障人民“头顶上安全”的必要措施,能够使人们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严厉惩罚故意实施者,但其中产生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立法者可以适当地效仿“醉驾入刑”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总之,对于高空抛物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都是我自己在阅读相关新闻之后所作的总结,可能存在一定的不正当指出,尤其在故意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承担上会有很大的争议,有待于司法部门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规制,我相信,在将来颁布的司法文件中一定会说明具体的情况来解决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羽菁.论刑法语境中的“明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 汪厚冬.公法之债论--一种体系化的研究思路.江苏:苏州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