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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体育赛事版权保护一直是我国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仅仅笼统规定,从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乐视网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切入,详细从体育赛事直播的固定性与创作性分析,结合英美法系的特点不适用于我国体育赛事直播的著作权法保护,提出可以采用法律解释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的保护。
【关键词】 可版权性、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法律解释
一 现场直播画面的固定与独创性标准
案情简介: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新浪公司经购买以及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涉案转播体育赛事构成作品。
1 固定性标准。通常情况下的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是否已被固定,因现场比赛转播阶段的不同而不同。现场直播过程中,因采用的是随即拍摄随即播放的方式,此时整体比赛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固定的要求。赛事直播结束后,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整体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此时的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符合固定的要求。可见北京知识产权对固定性的定义为整体画面要具有稳定性,要固定在一个载体上进行拍摄,现场直播过程中像是随拍随播的方式不构成作品的固定性,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演唱会中由于个人观看演唱会随手抓拍在抖音或者其他视频软件进行直播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 独创性标准。独创性讲究的是个人独特的选择,具有个性化因素在里面,比如摄像过程中选取的画面、角度、人物等不同的人最终会得到不同的摄像。是一种个性化选择,个性化选择的多少既受创作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亦受客观因素的制约。
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这个案件中,法官最终以该摄影作品是属于随播随放且没有独创性来推翻一审判决,电影作品独创性较高,而体育摄影直播作品受到各種现场以及观众的要求很难有具有个性化选择的空间,对于各种外界因素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最终判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并且属于智力成果。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至今仍未对“影视作品”的定义和独创性标准予以进一步司法解释,使得司法上对于包括现场直播节目、FLASH 动画、电脑游戏动画等并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上含混模糊,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并对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产业利益造成损害和影响。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和范围不是很明确有待完善。
三 有关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法保护的弊端与现状
由于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规制不足,已经使得现场直播节目版权在司法保护上出现困境,并主要表现在现场直播节目可版权性问题难以判定上。现阶段我国主要靠司法机关即法院来判定体育现场直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方式并不是十分科学,独创性的问题并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里面涉及到技术以及其他客观要素,从法律方面不应该独断做出结论性判决。所以在此案中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除此之外,各个省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许多判决有的也是大相径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违背了“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即自由”,相关当事人不能够根据现有法律来规避厉害预测未来。体育直播侵权案件频发,要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找到合适途径来解决问题。
四 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保护标准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与专利和商标不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法律上并不是容易确认和界定的,并且就某一“作品”在不同国家或法系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期间虽然经过的两次修订都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所以现行著作权法并不是面面俱到能够规定每一个条文规定内容。我们要采取合理手段进行完善。英美法系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大相近庭,但是这并不代表英美法系对于我国没有借鉴作用,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采用了技术中立的思想在里面,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很大的启迪作用。另外,就美国案例中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搜索引擎)的间接侵权责任之时的有关“引诱侵权”,的认定,可以在我国处理相关诉讼之时作为一个很好的处理思路。
总 结
通过此案例可以发现我国著作权法存在大量问题,通过分析与英美法系对于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比英美法系"原创性"要求与我国"独创性"要求不同,之后,认为英美法系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有值得我国借鉴之意。在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上必须及时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梳理,找到问题,看是否是普遍性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通过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版权保护来看,即固定性和创造性标准难以界定,需要权威的法律解释来系统的给予定义,为了以后更好的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作品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 详见(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2] 陈柏安,王蔚,陈柏新.行为艺术中的若干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法研究,2008,6(02):72.
[3] 严波. 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第112页.
[4] 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1).
[5] 安琪.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D].山东大学,2017.
【关键词】 可版权性、体育赛事现场直播、法律解释
一 现场直播画面的固定与独创性标准
案情简介: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新浪公司经购买以及合法授权,获得在授权期限内在门户网站领域独家播放中超联赛视频的权利。新浪公司认为,中超联赛赛事节目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网站设置中超频道,非法转播2012年-2014年两个赛季的中超联赛直播视频,严重侵害了新浪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盈九州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天盈九州公司涉案转播体育赛事构成作品。
1 固定性标准。通常情况下的体育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是否已被固定,因现场比赛转播阶段的不同而不同。现场直播过程中,因采用的是随即拍摄随即播放的方式,此时整体比赛画面并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因而此时的赛事直播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并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固定的要求。赛事直播结束后,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整体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此时的公用信号所承载画面符合固定的要求。可见北京知识产权对固定性的定义为整体画面要具有稳定性,要固定在一个载体上进行拍摄,现场直播过程中像是随拍随播的方式不构成作品的固定性,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在演唱会中由于个人观看演唱会随手抓拍在抖音或者其他视频软件进行直播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2 独创性标准。独创性讲究的是个人独特的选择,具有个性化因素在里面,比如摄像过程中选取的画面、角度、人物等不同的人最终会得到不同的摄像。是一种个性化选择,个性化选择的多少既受创作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亦受客观因素的制约。
在新浪公司诉天盈九州公司这个案件中,法官最终以该摄影作品是属于随播随放且没有独创性来推翻一审判决,电影作品独创性较高,而体育摄影直播作品受到各種现场以及观众的要求很难有具有个性化选择的空间,对于各种外界因素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最终判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 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并且属于智力成果。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至今仍未对“影视作品”的定义和独创性标准予以进一步司法解释,使得司法上对于包括现场直播节目、FLASH 动画、电脑游戏动画等并非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可版权性问题上含混模糊,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并对相关著作权人的权益和产业利益造成损害和影响。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定义和范围不是很明确有待完善。
三 有关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法保护的弊端与现状
由于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规制不足,已经使得现场直播节目版权在司法保护上出现困境,并主要表现在现场直播节目可版权性问题难以判定上。现阶段我国主要靠司法机关即法院来判定体育现场直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种方式并不是十分科学,独创性的问题并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里面涉及到技术以及其他客观要素,从法律方面不应该独断做出结论性判决。所以在此案中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除此之外,各个省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做出的许多判决有的也是大相径庭,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违背了“法已规定不可违,法无规定即自由”,相关当事人不能够根据现有法律来规避厉害预测未来。体育直播侵权案件频发,要足够引起我们的重视,找到合适途径来解决问题。
四 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保护标准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与专利和商标不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法律上并不是容易确认和界定的,并且就某一“作品”在不同国家或法系可能有着截然不同的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期间虽然经过的两次修订都被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所以现行著作权法并不是面面俱到能够规定每一个条文规定内容。我们要采取合理手段进行完善。英美法系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大相近庭,但是这并不代表英美法系对于我国没有借鉴作用,例如,美国版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采用了技术中立的思想在里面,对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很大的启迪作用。另外,就美国案例中在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搜索引擎)的间接侵权责任之时的有关“引诱侵权”,的认定,可以在我国处理相关诉讼之时作为一个很好的处理思路。
总 结
通过此案例可以发现我国著作权法存在大量问题,通过分析与英美法系对于体育赛事节目保护的著作权法规定,对比英美法系"原创性"要求与我国"独创性"要求不同,之后,认为英美法系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有值得我国借鉴之意。在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上必须及时通过法律解释进行梳理,找到问题,看是否是普遍性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通过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版权保护来看,即固定性和创造性标准难以界定,需要权威的法律解释来系统的给予定义,为了以后更好的保护体育赛事直播作品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 详见(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
[2] 陈柏安,王蔚,陈柏新.行为艺术中的若干著作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法研究,2008,6(02):72.
[3] 严波. 现场直播节目版权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第112页.
[4] 郑成思.版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7(1).
[5] 安琪. 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保护[D].山东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