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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