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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原则原称为污染者付费原则,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控制污染。但是我们要看到政府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此原则能否实现必须依靠政府。而政府在其中出现的问题是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和对责任分配的不公平,这在东莞禁猪令案中就可以看出。首先政府并未把环境保护放在一个较高的地位上以及将环境保护的责任更多的分配于弱势群体。故笔者认为在环境责任的原则中要注意公平的体现,这也是对环境正义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