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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进出口企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灰色地带,本文在制定进出口企业灰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实践探索,探讨将灰名单制度在检验检疫企业的诚信管理中推行;分析灰名单制度试行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灰名单;进出口;诚信管理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为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全面实行进出口企业质量承诺和红黑名单制度。但因企业自觉性较低、守法意识差等因素,加上现行黑名单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使得监管工作中存在漏洞。
本文创新性地制定了进出口企业灰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实践探索,探讨将灰名单制度在检验检疫企业的诚信管理中推行;归纳、总结灰名单制度试行的实践成果,分析灰名单制度试行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使之作为与红、黑名单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红、灰、黑三级名单制度,成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抓手,促使企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诚信的理念。
一、诚信管理的法理研究
1.诚信管理的上位法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心怀善意,没有欺骗”。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多部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及信用惩戒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律,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010年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不得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
2.灰名单制度的提出
为体现上述原则,我国推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但在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我们仍然能发现很多红、黑名单制度无法适用的违信行为(灰色地带),如偷换抽检样品、测试设备作假、货物数量虚报等,严重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上述行为虽已构成违信,但情节轻,尚未达到黑名单条件,缺乏相应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对此,台州局于2012年制定了《台州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并被浙江检验检疫局采用,于同年制定实施了《浙江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灰名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诚信管理中的“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中“失信惩戒”的一部分,是对诚信管理系统的一个递进。灰名单制度的出台和运作,主要是研究、探索将灰名单制度在检验检疫企业的诚信管理中推行,使之与红、黑名单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红、灰、黑三级名单制度,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抓手。
二、灰名单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1.灰名单制度的实践探索
(1)基本情况介绍。自2012年5月实施《台州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以来,截至2014年6月底,台州局共有列入检验检疫灰名单管理的进出口企业62家。其中2012年(6-12月)共21家、2013年共34家、2014年(1-6月)共7家。
从进出口企业类型来看,出口企业占59家,进口企业为3家;从企业涉及的产品类型来看,机电类企业占31家,轻工类产品占25家,动植物产品企业5家,食品类企业1家,分别占到灰名单总数的51%、39%、8%和2%。
因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的进出口企业,历来是监管重点。但长期以来,因缺乏后续监管长效机制和有力抓手,检验检疫机构往往在完成立案查处后就难以实现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后续监管,客观上形成了“一次性监管”的现实,无法促使企业强化守法意识。在此背景下,灰名单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难题,通过三个月的监管期,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加深监管印象,为因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的企业进行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3)后续监管措施分析。台州局采取的主要检验监管措施及使用企业情况如下所示:
图2 灰名单企业主要检验监管措施
从图2可以看出,检验检疫部门主要采用了“约谈主要负责人、成箱率需达100%、暂停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取消优惠措施”等监管措施,特别是注重发挥企业负责人的督促作用,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使其责成公司下属加强诚信意识。这也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八大原则中“领导作用”的原则。
2.灰名单制度实践成效
灰名单企业的认定条件有6个方面14个条款,监督管理措施有3个方面13个条款。从灰名单管理制度的实践来看,目前,台州局在认定条件方面比较集中,主要是前文中提及的5种情形,所采用的监管措施也比较集中,为前文中提及的8种情形。通过灰名单管理制度所采用的措施监管,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1)企业诚信意识明显提升,“失信惩戒,诚信便利”的理念日益深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2)企业负责人变被动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为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交流,提高了领导人遵信守法意识;(3)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主动加强自检自控能力;(4)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配合力度增强,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5)由柔性地说教式管理向制度化的规范管理转变,对企业监管更具威慑力。截止2014年6月底,纳入灰名单管理的62家企业在3个月监管期结束后,均未因其它不诚信或违规行为重新纳入灰名单管理。
三、灰名单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1)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验证难。根据现行的灰名单管理制度,一般由各业务部门选取三项及以上监管措施。但现实工作中,如何克服人力资源紧张、验证时间空间跨度大等困难,对“监管措施是否已落实?实施效果如何验证?”等问题进行验证,是灰名单制度实施后期需关注、解决的问题。
(2)纸质材料会签及审批不及时。近年来,随着派出机构陆续成立,这也带来了纸质文件化会签及审批时效性不及时的问题。在灰名单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就曾出现过派出机构的提请部门签署的日期与提交到会签、审核部门的日期相差近一个月的情况。 (3)灰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难。从目前灰名单管理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实施近三年来仅有62家企业列入灰名单,相对辖区监管的上千家企业,加强违信企业灰名单管理的情况并不乐观。出现这一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认定条款操作难,如“30天内连续两批出口产品检出不合格”,目前全靠手工统计,很容易人为疏忽;二是将企业列入灰名单管理即意味着又增加了一项工作,一些部门存在为了指标随便报几家企业列入灰名单应付了事,并没有真正重视灰名单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长效性。
2.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1)健全红、灰、黑名单诚信管理体系。诚信制度应秉承“守信便利、失信加严”的原则,发挥奖励和惩戒的双重作用,才能引导进出口企业行为的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的动机是其守法意识、检验检疫知识、监管手段、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结果是引发企业诚信或违信的行为。如果只对违信行为进行惩戒,就缺乏了对守信行为的鼓励,降低了企业诚信的积极性。而综合运行红、灰、黑名单,对良好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通关便利,促使其保持守信行为;对严重违法企业给予严厉的惩戒,将会警示企业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预防了更多违法违信行为。
(2)构建多方诚信联动体系。进出口企业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失信被纳入灰名单,如果只是依靠检验检疫部门的力量,对企业的监管只能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必然限制了灰名单制度的发挥。因此,加强与质监、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的合作,相互通报企业监管信息,沟通交流企业监管工作情况,发布信用风险预警,实现跨部门信息互动与共享,共同建立进出口企业联合监管制度,才能改变“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要动员依靠社会各界力量来解决企业诚信问题,让失信者“一时失信、寸步难行”,有效延伸和放大灰名单的作用。
(3)强化“前、中、后”跟踪监管。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灰名单企业管理,事前加强对构成灰名单违信条款企业的调查取证,以两个月为周期,集中回顾盘查企业违信情况;事中注意提高灰名单企业材料会签、审核的时效性,专题讨论并制定出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事后加强后续跟踪监管,采取突击走访和电话交流等形式,了解企业纳入灰名单管理后的管理情况,特别是要注意观察灰名单实施效果。针对继续违信企业,延长监管期限,严重者直接纳入到黑名单管理。
(4)实时动态调整匹配的监管措施。及时动态调整企业的监管措施,使对企业设置的监管模式与企业状况相匹配,才能使灰名单制度发挥实质的效力。一方面,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将加严监管实施到位,使灰名单企业感受到该项制度的惩戒威信,达到提升灰名单惩戒效果的目的;另一方面,动态调整监管措施,给予已经改正错误的失信者重修信用的机会,使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企业通过努力重新获得良好评价,对放任危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企业受到更严厉的惩戒。
【关键词】灰名单;进出口;诚信管理
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
为加强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全面实行进出口企业质量承诺和红黑名单制度。但因企业自觉性较低、守法意识差等因素,加上现行黑名单制度存在管理上的“灰色地带”,使得监管工作中存在漏洞。
本文创新性地制定了进出口企业灰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实践探索,探讨将灰名单制度在检验检疫企业的诚信管理中推行;归纳、总结灰名单制度试行的实践成果,分析灰名单制度试行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使之作为与红、黑名单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红、灰、黑三级名单制度,成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抓手,促使企业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觉诚信的理念。
一、诚信管理的法理研究
1.诚信管理的上位法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心怀善意,没有欺骗”。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多部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及信用惩戒做出了规定。《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十余部基本法律,都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2010年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不得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
2.灰名单制度的提出
为体现上述原则,我国推行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但在日常检验检疫工作中,我们仍然能发现很多红、黑名单制度无法适用的违信行为(灰色地带),如偷换抽检样品、测试设备作假、货物数量虚报等,严重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上述行为虽已构成违信,但情节轻,尚未达到黑名单条件,缺乏相应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对此,台州局于2012年制定了《台州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并被浙江检验检疫局采用,于同年制定实施了《浙江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灰名单制度的根本原则是诚信管理中的“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中“失信惩戒”的一部分,是对诚信管理系统的一个递进。灰名单制度的出台和运作,主要是研究、探索将灰名单制度在检验检疫企业的诚信管理中推行,使之与红、黑名单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红、灰、黑三级名单制度,作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和有力抓手。
二、灰名单制度的实践探索与成效
1.灰名单制度的实践探索
(1)基本情况介绍。自2012年5月实施《台州检验检疫局灰名单企业管理制度(试行)》以来,截至2014年6月底,台州局共有列入检验检疫灰名单管理的进出口企业62家。其中2012年(6-12月)共21家、2013年共34家、2014年(1-6月)共7家。
从进出口企业类型来看,出口企业占59家,进口企业为3家;从企业涉及的产品类型来看,机电类企业占31家,轻工类产品占25家,动植物产品企业5家,食品类企业1家,分别占到灰名单总数的51%、39%、8%和2%。
因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的进出口企业,历来是监管重点。但长期以来,因缺乏后续监管长效机制和有力抓手,检验检疫机构往往在完成立案查处后就难以实现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后续监管,客观上形成了“一次性监管”的现实,无法促使企业强化守法意识。在此背景下,灰名单制度有效解决了上述难题,通过三个月的监管期,强化企业守法意识,加深监管印象,为因违法违规被立案查处的企业进行后续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
(3)后续监管措施分析。台州局采取的主要检验监管措施及使用企业情况如下所示:
图2 灰名单企业主要检验监管措施
从图2可以看出,检验检疫部门主要采用了“约谈主要负责人、成箱率需达100%、暂停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取消优惠措施”等监管措施,特别是注重发挥企业负责人的督促作用,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使其责成公司下属加强诚信意识。这也符合质量管理体系八大原则中“领导作用”的原则。
2.灰名单制度实践成效
灰名单企业的认定条件有6个方面14个条款,监督管理措施有3个方面13个条款。从灰名单管理制度的实践来看,目前,台州局在认定条件方面比较集中,主要是前文中提及的5种情形,所采用的监管措施也比较集中,为前文中提及的8种情形。通过灰名单管理制度所采用的措施监管,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效:
(1)企业诚信意识明显提升,“失信惩戒,诚信便利”的理念日益深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2)企业负责人变被动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为主动与检验检疫部门加强交流,提高了领导人遵信守法意识;(3)企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主动加强自检自控能力;(4)企业对检验检疫工作配合力度增强,提高了检验检疫工作效率;(5)由柔性地说教式管理向制度化的规范管理转变,对企业监管更具威慑力。截止2014年6月底,纳入灰名单管理的62家企业在3个月监管期结束后,均未因其它不诚信或违规行为重新纳入灰名单管理。
三、灰名单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1.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1)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验证难。根据现行的灰名单管理制度,一般由各业务部门选取三项及以上监管措施。但现实工作中,如何克服人力资源紧张、验证时间空间跨度大等困难,对“监管措施是否已落实?实施效果如何验证?”等问题进行验证,是灰名单制度实施后期需关注、解决的问题。
(2)纸质材料会签及审批不及时。近年来,随着派出机构陆续成立,这也带来了纸质文件化会签及审批时效性不及时的问题。在灰名单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就曾出现过派出机构的提请部门签署的日期与提交到会签、审核部门的日期相差近一个月的情况。 (3)灰名单管理制度具体实施难。从目前灰名单管理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实施近三年来仅有62家企业列入灰名单,相对辖区监管的上千家企业,加强违信企业灰名单管理的情况并不乐观。出现这一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认定条款操作难,如“30天内连续两批出口产品检出不合格”,目前全靠手工统计,很容易人为疏忽;二是将企业列入灰名单管理即意味着又增加了一项工作,一些部门存在为了指标随便报几家企业列入灰名单应付了事,并没有真正重视灰名单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长效性。
2.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1)健全红、灰、黑名单诚信管理体系。诚信制度应秉承“守信便利、失信加严”的原则,发挥奖励和惩戒的双重作用,才能引导进出口企业行为的规范。进出口企业行为的动机是其守法意识、检验检疫知识、监管手段、社会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产生,结果是引发企业诚信或违信的行为。如果只对违信行为进行惩戒,就缺乏了对守信行为的鼓励,降低了企业诚信的积极性。而综合运行红、灰、黑名单,对良好企业给予政策优惠和通关便利,促使其保持守信行为;对严重违法企业给予严厉的惩戒,将会警示企业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预防了更多违法违信行为。
(2)构建多方诚信联动体系。进出口企业在检验检疫工作中失信被纳入灰名单,如果只是依靠检验检疫部门的力量,对企业的监管只能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范围,必然限制了灰名单制度的发挥。因此,加强与质监、税务、海关、外管等部门的合作,相互通报企业监管信息,沟通交流企业监管工作情况,发布信用风险预警,实现跨部门信息互动与共享,共同建立进出口企业联合监管制度,才能改变“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的局面。要动员依靠社会各界力量来解决企业诚信问题,让失信者“一时失信、寸步难行”,有效延伸和放大灰名单的作用。
(3)强化“前、中、后”跟踪监管。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灰名单企业管理,事前加强对构成灰名单违信条款企业的调查取证,以两个月为周期,集中回顾盘查企业违信情况;事中注意提高灰名单企业材料会签、审核的时效性,专题讨论并制定出相对应的管理措施;事后加强后续跟踪监管,采取突击走访和电话交流等形式,了解企业纳入灰名单管理后的管理情况,特别是要注意观察灰名单实施效果。针对继续违信企业,延长监管期限,严重者直接纳入到黑名单管理。
(4)实时动态调整匹配的监管措施。及时动态调整企业的监管措施,使对企业设置的监管模式与企业状况相匹配,才能使灰名单制度发挥实质的效力。一方面,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将加严监管实施到位,使灰名单企业感受到该项制度的惩戒威信,达到提升灰名单惩戒效果的目的;另一方面,动态调整监管措施,给予已经改正错误的失信者重修信用的机会,使积极采取措施补救的企业通过努力重新获得良好评价,对放任危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企业受到更严厉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