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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了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大量社会矛盾和问题直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信访工作中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信访形势不容乐观。因此,面对信访的严峻形势,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努力实现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改革因素
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因原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体制与现阶段政策体制的变化直接影响个人具体利益而引发的信访;因原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而遗留下来的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档案不全的利益纠纷;因原国有企业的亏损、破产、改制而搁浅的信访问题。
(二)工作作风和政策性因素
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存在一些不作为或不负责任的问题。一是责任主体消失,老百姓找不到承办人和责任人,给解决问题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一部分乡镇和部门在一些实际工作存在事前许诺、事中办理、事后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况,引起上访;三是一些执纪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存在性质相同的两个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在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畸轻畸重而引发上访;四是在部分乡镇和部门面对一些疑难工作或疑难信访问题存在怕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或在解决具体信访问题中重视不够、方法不对、化解不到位,使一些矛盾纠纷“由小拖大、由大拖难、由难拖乱”。
(三)体制机制因素
一是信访机构设置存在缺陷,难以从源头上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从县级设置来看,现行信访部门多而杂,在纪委、人大、公安等部门均设有信访室,而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信访局)只有催办权、没有查办权;从各乡镇设置来看,各个乡镇均未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基层政府的社会控制力、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薄弱,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功能明显不足;从村级来看,由于村(社区)两委占有的政策资源有限,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是信访救助体系不够健全。近年来,国家、省、市、县都不断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低保、养老、医保、社保以及因城镇建设、煤矿开采引发为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但由于筹资渠道单一,社会救助力量薄弱,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指数相比,总体上偏低,仅体现一种人文关怀,无法使救助对象生活得以真正改善。缺乏专门的信访救助体系,难以发挥应有的救助效应。目前,各种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均分布在政府各部门,由于缺乏专门的信访救助机制和扶助机制,难以实现全面整合,集中利用,同时这些救助资源以什么原则和规定对信访困难户实施救助,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同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民生问题上访难以解决在源头。
二、建立健全信访长效机制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要研究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既要加大对不严格执法、不依规办事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又要加大对处理信访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不敢作为的责任追究,使各部门对信访问题不敢懈怠,让信访人信服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将企业主体纳入责任追究对象,建立健全严格的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惩罚、风险约束、资金监管等长效机制,目前我市涉及的许多城乡建设类的信访案件大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乱用地、乱挂靠、乱拆迁、乱施工等现象引起的。
二是要建立信访工作投诉站,明确规定信访人对接访人服务态度恶劣、办理信访事项不作为、乱作为的,可以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纪检监察机关要按自己的职责权限开展调查,并对投诉人给予负责任的答复。三是要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建设,使政府有诺必有果、有政策规定必须兑现,不因领导干部的更换而改变,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信访事项的接访和调处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访接访机制。
我们锦州市信访局在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信访机制。首先“五位一体”的接访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老百姓直接到信访大厅上访,向信访大厅接待中心反映问题,二是接待来信访(不贴邮票)三是接听群众电话访,信访群众可以直接拨打12345 服务热线,24小时全天服务。四是网上接访,政府设立网站,上访群众不用出门可以直接上网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五是视频接访。市信访局的信访大厅设置在线视频,老百姓反映问题,直接通过视频的方式转到省信访办,省信访部门在线收听上访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督查办理。这“五位一体”的接访机制,使得老百姓从多种渠道、运用不同手段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建议。既方便了百姓,又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第二、建立领导下访和包案机制
根据“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和处理。对那些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那些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 ,对那些进京、赴省的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以及涉及政策层面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直至罢访息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给予当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和研究处理的问题,提出意见, 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交由信访协调会议商议解决。
第三,建立和完善信访调处机制
为了有效处理解决一些棘手的复杂案件,目前,锦州市信访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并建立了信访大厅的“四级”调处机制。第一级是由涉事部门来处理。涉及到哪个部门的案件,就把那个部门的领导请到信访大厅,专门由市里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这些案件。第二级是信访主任亲自接待。第三级是联席会议调处。就由信访局主管副局长、秘书长等召开信访联席会议联合处理和查办。第四级是向市政府打报告,由市政府拿出方案和办法亲自解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访调处机制,还要遵循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 “逐级调查、逐级答复,具体情况,具体解决”作为信访调处机制的两项重要原则,对已解决的信访案件进行逐级审查复核,对的坚持,错的纠正,未解决的进行调查和解决。对于那些没有妥善处理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复杂案件,属于领导工作作风方面的,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属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建议研究完善;属法度之内、情理之外的,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怀和帮助;属无理上访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消除信访群众 “唯大、唯上、唯闹”的心理和相互攀比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信访条例》的执行力度,遏制重访、越级访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信访救助体系
一是在市、县建立“信访救助基金”。“信访救助基金”经费的筹集来自于社会筹集、捐资和财政部门投入,列入专户、专款专用,由地方信访维稳部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由信访联席会议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信访救助办法和救助方案,确定信访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数额。由信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对象的甄别、筛选、报批等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资金的预算立项、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救助资金发放时,由发放单位和被救助人签订协议,确保其停止上访。二是在市、县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于在发展国家公益事业或资源开采过程中给失地农民、房屋拆迁户造成生活困难的,要纳入生活困难救助保障对象范围之内,并对涉及面广的村镇实行产业重点扶持,拓宽后续发展渠道,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促进信访问题从源头上解决。
一、产生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改革因素
信访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的。因原计划经济时期的政策体制与现阶段政策体制的变化直接影响个人具体利益而引发的信访;因原社会管理机制不健全、法制不完善而遗留下来的权属不清、界限不明、档案不全的利益纠纷;因原国有企业的亏损、破产、改制而搁浅的信访问题。
(二)工作作风和政策性因素
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存在一些不作为或不负责任的问题。一是责任主体消失,老百姓找不到承办人和责任人,给解决问题带来一定的难度;二是一部分乡镇和部门在一些实际工作存在事前许诺、事中办理、事后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况,引起上访;三是一些执纪执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存在性质相同的两个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在自由裁量权中存在畸轻畸重而引发上访;四是在部分乡镇和部门面对一些疑难工作或疑难信访问题存在怕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或在解决具体信访问题中重视不够、方法不对、化解不到位,使一些矛盾纠纷“由小拖大、由大拖难、由难拖乱”。
(三)体制机制因素
一是信访机构设置存在缺陷,难以从源头上有效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从县级设置来看,现行信访部门多而杂,在纪委、人大、公安等部门均设有信访室,而专门的信访工作部门(信访局)只有催办权、没有查办权;从各乡镇设置来看,各个乡镇均未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基层政府的社会控制力、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薄弱,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功能明显不足;从村级来看,由于村(社区)两委占有的政策资源有限,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二是信访救助体系不够健全。近年来,国家、省、市、县都不断加大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低保、养老、医保、社保以及因城镇建设、煤矿开采引发为解决征地、拆迁、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但由于筹资渠道单一,社会救助力量薄弱,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指数相比,总体上偏低,仅体现一种人文关怀,无法使救助对象生活得以真正改善。缺乏专门的信访救助体系,难以发挥应有的救助效应。目前,各种社会保障和救助政策均分布在政府各部门,由于缺乏专门的信访救助机制和扶助机制,难以实现全面整合,集中利用,同时这些救助资源以什么原则和规定对信访困难户实施救助,没有明确规定,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同时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偏低,民生问题上访难以解决在源头。
二、建立健全信访长效机制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要研究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工作中的作用,既要加大对不严格执法、不依规办事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又要加大对处理信访问题不作为、乱作为、不敢作为的责任追究,使各部门对信访问题不敢懈怠,让信访人信服政府的行政行为。同时,将企业主体纳入责任追究对象,建立健全严格的开发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市场惩罚、风险约束、资金监管等长效机制,目前我市涉及的许多城乡建设类的信访案件大多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乱用地、乱挂靠、乱拆迁、乱施工等现象引起的。
二是要建立信访工作投诉站,明确规定信访人对接访人服务态度恶劣、办理信访事项不作为、乱作为的,可以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纪检监察机关要按自己的职责权限开展调查,并对投诉人给予负责任的答复。三是要完善政府诚信体系建设,使政府有诺必有果、有政策规定必须兑现,不因领导干部的更换而改变,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信访事项的接访和调处机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信访接访机制。
我们锦州市信访局在实践中建立了一系列信访机制。首先“五位一体”的接访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老百姓直接到信访大厅上访,向信访大厅接待中心反映问题,二是接待来信访(不贴邮票)三是接听群众电话访,信访群众可以直接拨打12345 服务热线,24小时全天服务。四是网上接访,政府设立网站,上访群众不用出门可以直接上网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五是视频接访。市信访局的信访大厅设置在线视频,老百姓反映问题,直接通过视频的方式转到省信访办,省信访部门在线收听上访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督查办理。这“五位一体”的接访机制,使得老百姓从多种渠道、运用不同手段向政府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建议。既方便了百姓,又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
第二、建立领导下访和包案机制
根据“谁接访,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在下访过程中受理的信访案件,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化解和处理。对那些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那些长期遗留的信访积案、“钉子案”“骨头案” ,对那些进京、赴省的集体访和非正常上访反映的信访事项以及涉及政策层面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直至罢访息诉。对能够当场处理的问题,给予当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和研究处理的问题,提出意见, 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问题,提出处理原则与思路,交由信访协调会议商议解决。
第三,建立和完善信访调处机制
为了有效处理解决一些棘手的复杂案件,目前,锦州市信访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探索并建立了信访大厅的“四级”调处机制。第一级是由涉事部门来处理。涉及到哪个部门的案件,就把那个部门的领导请到信访大厅,专门由市里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这些案件。第二级是信访主任亲自接待。第三级是联席会议调处。就由信访局主管副局长、秘书长等召开信访联席会议联合处理和查办。第四级是向市政府打报告,由市政府拿出方案和办法亲自解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访调处机制,还要遵循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以及 “逐级调查、逐级答复,具体情况,具体解决”作为信访调处机制的两项重要原则,对已解决的信访案件进行逐级审查复核,对的坚持,错的纠正,未解决的进行调查和解决。对于那些没有妥善处理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复杂案件,属于领导工作作风方面的,该追究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属政策法规不完善的,建议研究完善;属法度之内、情理之外的,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怀和帮助;属无理上访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对其行为进行法律定性,消除信访群众 “唯大、唯上、唯闹”的心理和相互攀比的现象。同时,加大对《信访条例》的执行力度,遏制重访、越级访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信访救助体系
一是在市、县建立“信访救助基金”。“信访救助基金”经费的筹集来自于社会筹集、捐资和财政部门投入,列入专户、专款专用,由地方信访维稳部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由信访联席会议负责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信访救助办法和救助方案,确定信访救助对象及救助资金数额。由信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对象的甄别、筛选、报批等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信访救助资金的预算立项、审核拨付和财务监督。救助资金发放时,由发放单位和被救助人签订协议,确保其停止上访。二是在市、县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于在发展国家公益事业或资源开采过程中给失地农民、房屋拆迁户造成生活困难的,要纳入生活困难救助保障对象范围之内,并对涉及面广的村镇实行产业重点扶持,拓宽后续发展渠道,增加群众收入,解决群众后顾之忧,促进信访问题从源头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