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光”自柏拉图以来就是西方思想家所关注的现象。柏拉图在谈到“善的相(理念)”时曾用“太阳”作比喻,说太阳是“善”在可见世界中产生的儿子,因为有了来自天上太阳的光,人的眼睛才能很好地看见,其对象也能很好地被看见。此后新柏拉图主义者普罗提诺亦论及“光”之“流溢”。在宗教传统中,犹太教、基督教的《圣经》论及上帝首先创造了“光”、分出光暗,而基督教的《新约》进而阐明作为上帝的“逻各斯”(道)是光,其创造的“生命就是人的光”。而古代琐罗亚斯德教在其善、恶两大本原观念中同样以“光”作为“善”的标志和象征。此后奥古斯丁在吸纳各种关于“光”的说法后形成了其“光照论”,对“光”有了初步的理论阐述。但直到欧洲中世纪,英国思想家格罗斯特才从神学、哲学、科学、数学各方面对“光”加以系统论述,形成其“光之形而上学”。
罗伯特·格罗斯特(Robert Grosseteste)于1168年出生在英国萨福克郡的斯特拉德布罗克,早年就读于牛津教会学校,1199年获硕士学位,后在牛津艺学院任教;1209年后曾去巴黎大学神学院进修,1214年回国后被选为牛津大学首任校长,1229年入方济各会,并创立牛津方济各会学院,1235年起任林肯郡主教,于1253年去世。他著有关于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和伪丢尼修著作的《评注》,译有《尼各马可伦理学》和《论神名》,主要著作为《哲学论著集》包括27篇论文,以《论光》为其代表作。
格罗斯特以光作为最基本的形式,即一切形式之开端的元形式,由此解释上帝的创造和世界的形成。在他看来,光的本质乃质点与形式之结合:上帝创世之初仅创造了一个质点,其形式即为光;质点作为第一质料,光则作为原初形式,二者本身并无体积;但上帝从太初就将质点与形体结合为光点,这一光点瞬间以三维空间长宽高方向扩展而产生充满有形世界的光,从而也就以这种可以充斥任何体积的光构成了物体世界。按照这种“光”的宇宙论解释,物体的原理为质料与形式,二者不可分离;质料和形式若单独来看都达不到广延,纯质料本身只是一个无体积的点,故而乃非广延性的,而物体因获得质料的第一个形体形式,才必然有广延;这种物体的能动性广延正是基于其形体性本质,这一本质就是光,光因与质料结合而可以向任何方向扩散,构成形体。
既然光为物体的形式,是其能动的原理,那么物体的一切自然作用都可回溯到光的行为。其结果,物理学在根本上成为了光学,而光学在此亦有了形而上学的意义。格罗斯特以其泛光之宇宙论构成了一种宇宙起源说,试图用此来解释世界的创造。他指出,上帝创造天地时说“要有光”,由此也说明了光的形式之能动性,而质料本身则是被动的,非广延的。
从格罗斯特关于“光”的理论,可以看出中世纪的科学观与宗教观的复杂交织。他以结合基督教创世学说和新柏拉图主义流溢学说的方式来构建其科学理论,所以那时的“科学”只能是“神学的婢女”。
罗伯特·格罗斯特(Robert Grosseteste)于1168年出生在英国萨福克郡的斯特拉德布罗克,早年就读于牛津教会学校,1199年获硕士学位,后在牛津艺学院任教;1209年后曾去巴黎大学神学院进修,1214年回国后被选为牛津大学首任校长,1229年入方济各会,并创立牛津方济各会学院,1235年起任林肯郡主教,于1253年去世。他著有关于亚里士多德物理学和伪丢尼修著作的《评注》,译有《尼各马可伦理学》和《论神名》,主要著作为《哲学论著集》包括27篇论文,以《论光》为其代表作。
格罗斯特以光作为最基本的形式,即一切形式之开端的元形式,由此解释上帝的创造和世界的形成。在他看来,光的本质乃质点与形式之结合:上帝创世之初仅创造了一个质点,其形式即为光;质点作为第一质料,光则作为原初形式,二者本身并无体积;但上帝从太初就将质点与形体结合为光点,这一光点瞬间以三维空间长宽高方向扩展而产生充满有形世界的光,从而也就以这种可以充斥任何体积的光构成了物体世界。按照这种“光”的宇宙论解释,物体的原理为质料与形式,二者不可分离;质料和形式若单独来看都达不到广延,纯质料本身只是一个无体积的点,故而乃非广延性的,而物体因获得质料的第一个形体形式,才必然有广延;这种物体的能动性广延正是基于其形体性本质,这一本质就是光,光因与质料结合而可以向任何方向扩散,构成形体。
既然光为物体的形式,是其能动的原理,那么物体的一切自然作用都可回溯到光的行为。其结果,物理学在根本上成为了光学,而光学在此亦有了形而上学的意义。格罗斯特以其泛光之宇宙论构成了一种宇宙起源说,试图用此来解释世界的创造。他指出,上帝创造天地时说“要有光”,由此也说明了光的形式之能动性,而质料本身则是被动的,非广延的。
从格罗斯特关于“光”的理论,可以看出中世纪的科学观与宗教观的复杂交织。他以结合基督教创世学说和新柏拉图主义流溢学说的方式来构建其科学理论,所以那时的“科学”只能是“神学的婢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