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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贸易作为WTO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金融服务贸易,其具有三个层次的纪律约束。我国在入世谈判中,在保险服务贸易项下做出了较多的承诺,这些承诺构成了我国国内保险立法的国际法义务。另一方面,我国在入世后对于《保险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尤其是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体现了现今保险业的发展潮流,履行甚至超越了我国在WTO中的相关承诺与义务。但在充分肯定的同时,也要看到此次修订在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审慎监管等方面表现的不足与缺陷。如何处理好国内保险立法与国际义务的关系,将是今后完善我国保险立法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