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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城镇化的进程中,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规模迅速增长,所带来的资产收益也成为广大农村村民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实践中,集体成员资格问题却成为引发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各种纠纷的根源。珠三角地区的城市在集体成员资格确认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广州,佛山,珠海,江门四个城市的实证调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积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97-01
作者简介:陈晶(1983-),女,汉族,山西洪洞人,硕士,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讲师,研究方向:商法。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资产也迅速增长,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广东省早在1985年就开始进行农村股份制改革,然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们选取了珠三角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处于四个不同等级的广州,佛山,珠海,江门作为样本取样区域。通过调研,我们共收集了11个村民委员会,436份有效的调查问卷。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普通农村居民的确认标准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实践中67.8%的受访者依然选择利用户籍制度是该村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主要方式。但是当笔者调查村民认为应当依据什么标准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的时候,有75.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按照是否履行了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确定成员资格,82.5%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按照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确定成员资格。户籍制度因其具有法定性以及公开性,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农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劳动形式发生了变化,有些农民户籍虽然不在农村,但是却依赖农地为生,但是这些人偏偏无法取得集体成员资格,更无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等各种权益。而有些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已经在外地有了固定的工作,并且享受了基本的城镇职工统筹待遇,却依然依据户籍制度與其他农民共同分享着集体成员资格带来的各种利益。
(二)对农村“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确定
“外嫁女”通常是指农村已经出嫁的妇女,而在广东,外嫁女一般是指与非本村人结婚但是户口仍然留在本村的妇女。由于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以村,组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或者经济联合社,原来的土地承包权益纠纷逐渐转变为股份分红的纠纷,而外嫁女的分红纠纷占绝大多数。广东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其本人及其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广州,珠海,佛山的大部分农村都认可了只要女方的户口只要不迁出本村,仍然可以享受集体成员资格。相对来看,江门对于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保护显然不够,即使户口留在本村,也无法享受任何收益。
(三)对农村“代耕农”成员资格的确定
“代耕农”是珠三角地区比较突出的特殊人群,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东省边远山区及周边省区的农民与珠三角地区的各镇区,村委会等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协议,定居多年,已经失去与原来家乡的联系。但是一直没有顺利迁入当地户口,而出现一系列的子女上学,土地分红收益等等问题。由以上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大多数的代耕农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尝试借鉴城市积分入户的方法解决代耕农的集体成员资格问题,在回答“可以确定代耕农入户的积分条件”时,影响因素由高到低分别是:“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占87.4%,“迁入所在城市的时间和农龄”占83.4%,“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占76.8%,“承担所在村集体权利义务”占64.3%,“为所在村集体作出特殊贡献”占35%,“村民大会通过”占23.6%,“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职业技能等特殊人才”占10.4%。
(四)对农村服刑人员以及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成员资格的确定
通过笔者的深入调查以及访谈,广州,珠海,江门,佛山四个城市对于服刑人员是否依然保留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都予以肯定,对于服刑期间是否可以获得集体财产的增值收益,对于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兵役的人员,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保留其成员资格,并给与相应的集体财产分配收益。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学生毕业返乡后,村集体虽然继续保留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因为上大学户口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虽然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非农业户口,有些村仍然不给与毕业返乡的大学生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对策思考
笔者建议建立合理的积分准入制度和撤销制度,吸引有技术,有专业的人才为农村服务,为农村带来更大的利益和价值的同时能够分享集体财产的增值收益,使得更多为农村作出贡献的人得到公平的收益,而将那些只是挂有农业户口,但是早已脱离农村的“空挂户”等人群及时的撤销其集体成员资格。
[ 参 考 文 献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2013.11.
[2]王利明.物权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2.
关键词: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积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97-01
作者简介:陈晶(1983-),女,汉族,山西洪洞人,硕士,澳门科技大学,博士生,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讲师,研究方向:商法。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资产也迅速增长,尤其是东部沿海城市,广东省早在1985年就开始进行农村股份制改革,然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我们选取了珠三角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处于四个不同等级的广州,佛山,珠海,江门作为样本取样区域。通过调研,我们共收集了11个村民委员会,436份有效的调查问卷。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对农村普通农村居民的确认标准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实践中67.8%的受访者依然选择利用户籍制度是该村确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主要方式。但是当笔者调查村民认为应当依据什么标准确认集体成员资格的时候,有75.3%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按照是否履行了村集体的权利义务确定成员资格,82.5%的受访者认为应该按照村规民约的具体规定确定成员资格。户籍制度因其具有法定性以及公开性,具有很强的公信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农民的生活方式以及劳动形式发生了变化,有些农民户籍虽然不在农村,但是却依赖农地为生,但是这些人偏偏无法取得集体成员资格,更无法获得土地增值收益等各种权益。而有些户籍虽然在农村,但是已经在外地有了固定的工作,并且享受了基本的城镇职工统筹待遇,却依然依据户籍制度與其他农民共同分享着集体成员资格带来的各种利益。
(二)对农村“外嫁女”成员资格的确定
“外嫁女”通常是指农村已经出嫁的妇女,而在广东,外嫁女一般是指与非本村人结婚但是户口仍然留在本村的妇女。由于广东省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以村,组为单位成立了股份公司或者经济联合社,原来的土地承包权益纠纷逐渐转变为股份分红的纠纷,而外嫁女的分红纠纷占绝大多数。广东省政府专门出台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其本人及其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因此,广州,珠海,佛山的大部分农村都认可了只要女方的户口只要不迁出本村,仍然可以享受集体成员资格。相对来看,江门对于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保护显然不够,即使户口留在本村,也无法享受任何收益。
(三)对农村“代耕农”成员资格的确定
“代耕农”是珠三角地区比较突出的特殊人群,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东省边远山区及周边省区的农民与珠三角地区的各镇区,村委会等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农田代耕协议,定居多年,已经失去与原来家乡的联系。但是一直没有顺利迁入当地户口,而出现一系列的子女上学,土地分红收益等等问题。由以上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大多数的代耕农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笔者尝试借鉴城市积分入户的方法解决代耕农的集体成员资格问题,在回答“可以确定代耕农入户的积分条件”时,影响因素由高到低分别是:“未有违法犯罪记录”占87.4%,“迁入所在城市的时间和农龄”占83.4%,“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占76.8%,“承担所在村集体权利义务”占64.3%,“为所在村集体作出特殊贡献”占35%,“村民大会通过”占23.6%,“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职业技能等特殊人才”占10.4%。
(四)对农村服刑人员以及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成员资格的确定
通过笔者的深入调查以及访谈,广州,珠海,江门,佛山四个城市对于服刑人员是否依然保留集体组织成员资格都予以肯定,对于服刑期间是否可以获得集体财产的增值收益,对于大中专学生,以及服兵役的人员,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保留其成员资格,并给与相应的集体财产分配收益。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大学生毕业返乡后,村集体虽然继续保留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因为上大学户口已经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虽然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但是对于非农业户口,有些村仍然不给与毕业返乡的大学生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对策思考
笔者建议建立合理的积分准入制度和撤销制度,吸引有技术,有专业的人才为农村服务,为农村带来更大的利益和价值的同时能够分享集体财产的增值收益,使得更多为农村作出贡献的人得到公平的收益,而将那些只是挂有农业户口,但是早已脱离农村的“空挂户”等人群及时的撤销其集体成员资格。
[ 参 考 文 献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新华社,2013.11.
[2]王利明.物权法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