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中交易当事人的预防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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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用证诈骗罪是发生在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跨国的智能性犯罪。有鉴于信用证制度的特点以及信用证诈骗犯罪后果的一旦发生,其经济损失不但巨大而且很难弥补。本文主要从信用证诈骗犯罪中交易当事人在商业技术方面的预防对策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实务工作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 交易当事人
  作者简介:秦妍,中国刑警学院经侦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95-02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信用证交易涉及到多个流程,辗转经过多个主体之手,因此要进行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控制,需要提高警惕,从技术上分析其中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与事后的惩治相比,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事前预防更显其效果,信用证诈骗犯罪数额往往非常巨大,对交易各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同时由于其跨国性,使得事后的救济、惩治非常困难,当事人损失难以弥补,因此应当更加重视对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信用证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信用证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嫌疑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犯的是我国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情形:一是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行为;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行为;三是骗取信用证的行为;四是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二、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主要有三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其中开证申请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在信用证中往往又称开证人,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简称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此外,信用证交易中还有一些其他的一般关系人,如通知行、付款行、保兑行、议付行、偿付行等,此处不作一一介绍。
  三、信用证诈骗中信用证交易当事人的预防对策
  (一)开证申请人的预防策略
  在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即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在信用证的交易过程中,开证申请人主要受到多个法律关系的约束:首先是货物买卖合同,当该合同将信用证作为合同的支付方式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作为合同的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要求的条件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内容应当与合同要求一致。其次,开证申请人还受到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开证行在向受益人履行了付款的责任后,开证申请人有义务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到开证行付款赎单,由于银行只负责对单据的表面符合性进行审查,所以,如果开证申请人发现单据与信用证上要求的不符合,有权拒绝付款赎单,一旦开证申请人拿到单据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实际状况与单据上记载的不符,则不能要求开证行承担责任,因为在信用证项下,银行是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
  在实践中,开证申请人一般是买方,对于买方来说,首先在于选择资信可靠的交易伙伴。虽然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得信用证容易被双方所接受,但商业信用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依然在起作用,交易伙伴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和交易都有很大的关系。所谓慎重选择交易伙伴,主要是了解对方的资金和信誉情况即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诚意。具体的调查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这方面最好能够委托中国银行进行,中国银行是我国最早主要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它不但拥有大量的分支机构,而且还可以通过和它有业务关系得世界各地的银行进行调查,可以帮助进口商更好的了解交易对手是否有类似不良活动的前科;通过有关的国外、国际的团体组织,如国际商会、国外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相关服务;通过我国驻外的使领馆的相关商务机构,也可以了解到对方的国家及个人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一般都具有涉外性,货款一旦遭到诈骗将极难追回,卖方面对的不仅仅是买方一个人,而是信用证交易流程中的多个主体,因此在注意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的同时,也不可忽略对开证行、船东等主体的调查。
  其次,买方还要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虽然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独立,但毕竟它们同属一宗交易,关系也是千丝万缕的,特别是其中的信用证相关条款以及贸易术语的选择。
  1.要合理的选择信用证的种类,尽量不要申请开具可转让信用证或自由议付信用证,比如一般在大型的设备交易中,买方应该尽量争取使用循环信用证,该信用证使卖方循环使用一定的金额,直至总金额使用完毕,无形中买方的巨额货款被分割成数个较小的部分,可以很好的保证买方的利益。
  2.明确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适当履行,因此决不能在合同中有任何的模糊。
  3.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最新修改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规定了E、F、C、D四组13个贸易术语,每种术语所代表的具体内容都不同,而对于买方来说应当尽量选择F组术语,目的主要就是承担运输的义务,以防止卖方和船东联合诈骗。
  4.随时掌握和调查运输航程和船只所在,买方可以派人或通过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实地对航运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在实践中,细心的买家一般每隔7—10天会向卖方或船运公司了解运输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5.提高自己的信用证业务素质,这一点要做到相对比较简单,而且也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在信用证交易的过程中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和繁琐的流程,能够面面俱到而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又能有效的处理,不能够仅仅只依靠细心,良好的相关业务素质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这样才能预防诈骗行为的发生。
  (二)开证行的预防策略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向受益人做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在受益人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情况下,向受益人付款,所以当银行收到符合条件的单据且经过小心谨慎的审查发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它应当立即向受益人付款,这时它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信用就取代了商业信用。但是一旦开证行由于疏忽导致在单据不符合的情况下履行了付款责任,那么他是无法向开证申请人要求付款赎单的。
  在交易的过程中,银行所起的是关键的一环作用,除了基本当事人中的开证行,还有一部分其他当事人也是银行,如通知行、付款行、保兑行、议付行、偿付行等。不论是什么身份的银行,它们面临的风险大致上是一样的,站在银行的立场上,面对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买方和卖方单独或合谋实施的诈骗。因为在信用证交易的过程中,银行并不接触任何的实际货物,而只接触单据,所以银行的主要工作就是审查各项单据、文件。
  首先,银行本身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培养是最基本的预防措施。银行作为一个机构,应当督促工作人员努力钻研专业技能,并提供经常性的培训;对于银行系统发生的类似案件应当及时通报并总结经验、教训。此外,银行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具备良好的经济、金融知识,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
  其次,在信用证交易的过程中,本来就存在多家银行,相互之间应该做好资信调查。对于开证行来说,就要做好偿付行、保兑行的资信调查,不仅如此,还应当将国外的代理行、联行的相关信息反馈给买方。而对于其他当事人的银行则面对的是开证行的风险,相对来说,这种风险更大一些,因为一旦开证行倒闭,就有可能得不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在实践中,为了分担风险,一般会要求保兑、偿付或者开立现金信用证等方法,还有就是可以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做出特别声明:进口商(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向其缴纳的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应由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专为受益人利益保有,以待受益人凭合格的单据支取,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从银行的角度来预防信用证诈骗犯罪,最重要的还是审查伪造、变造或作废的单据、文件,如前所述,信用证诈骗的客观行为方式里面有相当一部分都是有关于单据、文件造假的。在实践中,虽然伪造使用的科技含量较高,已经和真单据非常接近,但是通过对比仍旧可以发现问题,如在一些细密线条上还是容易出现图文不着墨的现象,俗称“漏白”。但由于结算过程中使用的单据在纸张上没有统一的规格,因此经常会出现没有相应的真单据可以对照,所以在实践中要识别出来也并不容易。
  (三)受益人的预防策略
  受益人即是信用证的权益享有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当及时将信用证与合同核对,如果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立即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内容;如果没有不符,应及时准备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走货物以取得信用证所需要的单据,以这些单据在有效期内向银行要求付款。
  受益人一般是信用证交易中的卖方,和买方的位置类似,只不过所处的立场不同,慎重的选择交易伙伴依旧是首先需要注意的。
  其次,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卖方同样需要注意其中的信用证条款,卖方发出货物以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按时拿到货款,因此在这一点上卖方和买方的预防措施会有所不同。
  1.选择合适的信用证种类。一般卖方要尽可能要求买方开出保兑信用证,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拿到货款的机会。
  2.选择有利的贸易术语。对于卖方而言,尽量能促使合同中使用C组贸易术语,来尽可能控制运输中的因素。
  3.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准备各项单证。合同和信用证一旦签订,卖方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中的相关要求准备各项单证,稍有疏忽都有可能给买方一个不付款或不足额付款的合法理由。
  另外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对卖方威胁最大的还是“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限制条款,以便在信用证流转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动的地位,而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软条款”信用证虽然形式上具有合法完备性,但是正因为如此,使得这种形式的诈骗比伪造、变造信用证对卖方更加危险。因此,卖方要加强对“软条款”的认识并引起足够的认识,以防掉入被欺诈的陷阱。
  
  参考文献:
  [1]邓宇琼.金融犯罪案件公安实务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候放.信用证信用卡犯罪问题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从超.试论信用证诈骗的原因、危害及防范.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4]陈楚沧.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诈骗防范的思考.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6).
  [5]李京福.浅析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及防范.现代经济信息.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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