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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监督实效,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的生命,审查逮捕所具有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必须通过提高案件质量来实现,审查逮捕贯彻“双重”方针和区别对待政策,也要通过案件质量来体现。
1.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逮捕的条件要全面把握,整体衡量,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一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二是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取定罪所必须的证据。此外,还必须符合逮捕的可能处刑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捕质量,在批捕时,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证明构成犯罪的充足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
2.强化责任,认真审查把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都应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捕或不捕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决定负责。承办人是确保审查逮捕质量的基础,承办人必须把好第一道关,特别要认真审查、鉴别、比对、认定证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认真分析,需要提请负责人注意和把握的要明确提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要对下属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本构成犯罪案件、拟不捕案件的捕或不捕问题认真审查把关。承办人对案件中的问题未能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未予以重视,因而造成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对下属提出的问题未予重视,或对捕或不捕不认真审查把关,因而造成错案的,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负主要责任。
3.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每案讯问的地方,对下列四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有疑点的案件,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捕与不捕难以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清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供述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二是特殊案件,包括命案(指杀人案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四是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对其他案件,应尽量扩大讯问的范围,确实难以全部讯问的,要给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辩解告知书》,以便与审查案卷结合起来,决定是否需要讯问。在讯问中,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要立即认真核查。查证属实的,对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要坚决排除,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一时无法查清的,要对口供持慎重态度,注意审查其他证据是否据以逮捕。要摒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观念。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对部分案件不讯问,其目的是为了集中精力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出现重大冤错。
4.认真履行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职责。既要积极配合自侦部门工作,依法及时逮捕应当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又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内部制约的规定,防止因为是自侦案件而放松要求,防止因院领导已有意向而放弃职守,以切实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质量。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对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而口供又尚未固定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不讯问为宜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应当派员旁听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者观看审讯同步录像。凡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地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工作要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5.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执法思想,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经常将不批准逮捕和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数据、情况分析等与侦查机关(部门)沟通,使侦查机关(部门)充分认识正确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要及时沟通协商个案、类案或某方面问题存在的分歧,增进共识。要共同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统一执法思想和宽严尺度。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研究提出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总之,要通过沟通联系,增进共识,减少分歧,提高办案质量。
6.坚持服从党的领导和依法办案的统一。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依据事实和法律,表明如何处理案件的意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此外,要正确对待群众舆论和媒体的涉案报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7.坚持捕、诉分离。捕、诉分离是诉讼规律的科学总结,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所谓捕诉合一“改革”,削弱了捕诉两个环节的相互制约,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也不利于加强监督制约。因此,必须坚持捕诉分设的正确方向。
二、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其中,加大力度是前提,突出重点是关键,提高实效是目的。“实效”所体现的是监督过程与监督结果的统一,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加大力度和突出重点最终都要体现在实效上。 1.立案监督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目前,立案监督还存在重点不突出、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应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影响大和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并加强对立案后侦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要适时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捕。要拓宽立案监督的领域,既要监督该立不立,又要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既要监督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又要监督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案件的监督。
2.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逮捕执行监督有较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要切实开展。要逐案跟踪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变更、撤销逮捕的情况,对不执行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以及违法变更、撤销逮捕的,要及时监督纠正。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并附补查提纲的,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补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查明原因,防止案件流失。
3.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要重点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或查处一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案件,并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4.侦查监督工作要与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都要着力发现执法违法、执法不公背后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渎检部门依法查办。如线索性质不明,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开展初步调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三、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又要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要根据党委的要求,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平息事态工作。二要把疏导化解矛盾贯穿在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防止因侦查监督工作不当或不周而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或涉法上访,着眼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三要坚持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党委要求参加平安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河西区 300202)
一、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
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侦查监督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案件质量是审查逮捕的生命,审查逮捕所具有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公正、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功能,必须通过提高案件质量来实现,审查逮捕贯彻“双重”方针和区别对待政策,也要通过案件质量来体现。
1.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对逮捕的条件要全面把握,整体衡量,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基本构成犯罪确需逮捕的,一是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即要达到“八九不离十”的程度;二是根据现有证据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获取定罪所必须的证据。此外,还必须符合逮捕的可能处刑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为了保证这类案件的逮捕质量,在批捕时,要采取两条保障措施:一是要给侦查机关发补充证据通知书,并跟踪掌握其补证情况;二是对侦查机关经过努力仍然难以取到证明构成犯罪的充足证据的,要及时撤销批捕决定。
2.强化责任,认真审查把关。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都应高度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捕或不捕意见负全部责任,其中承办人侧重于对事实证据负责,部门负责人侧重于对关键性证据、承办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负责,检察长侧重于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决定负责。承办人是确保审查逮捕质量的基础,承办人必须把好第一道关,特别要认真审查、鉴别、比对、认定证据,对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认真分析,需要提请负责人注意和把握的要明确提出;部门负责人和检察长要对下属提出的问题和捕或不捕意见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本构成犯罪案件、拟不捕案件的捕或不捕问题认真审查把关。承办人对案件中的问题未能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未予以重视,因而造成错案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对下属提出的问题未予重视,或对捕或不捕不认真审查把关,因而造成错案的,部门负责人或检察长负主要责任。
3.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每案讯问的地方,对下列四类案件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有疑点的案件,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捕与不捕难以确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清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或供述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二是特殊案件,包括命案(指杀人案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案件。四是侦查活动可能违法的案件。对其他案件,应尽量扩大讯问的范围,确实难以全部讯问的,要给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辩解告知书》,以便与审查案卷结合起来,决定是否需要讯问。在讯问中,既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重视其无罪或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过刑讯逼供的,要立即认真核查。查证属实的,对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要坚决排除,不能作为逮捕的依据;一时无法查清的,要对口供持慎重态度,注意审查其他证据是否据以逮捕。要摒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观念。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方对部分案件不讯问,其目的是为了集中精力办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出现重大冤错。
4.认真履行对自侦案件的审查逮捕职责。既要积极配合自侦部门工作,依法及时逮捕应当逮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又要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内部制约的规定,防止因为是自侦案件而放松要求,防止因院领导已有意向而放弃职守,以切实保证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质量。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对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而口供又尚未固定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不讯问为宜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应当派员旁听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或者观看审讯同步录像。凡是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的地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审查逮捕工作要认真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5.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执法思想,研究解决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经常将不批准逮捕和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数据、情况分析等与侦查机关(部门)沟通,使侦查机关(部门)充分认识正确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要及时沟通协商个案、类案或某方面问题存在的分歧,增进共识。要共同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统一执法思想和宽严尺度。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研、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形式,研究提出提高办案质量的措施。总之,要通过沟通联系,增进共识,减少分歧,提高办案质量。
6.坚持服从党的领导和依法办案的统一。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依据事实和法律,表明如何处理案件的意见,为党委当好参谋助手。此外,要正确对待群众舆论和媒体的涉案报道,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7.坚持捕、诉分离。捕、诉分离是诉讼规律的科学总结,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目前一些地方进行的所谓捕诉合一“改革”,削弱了捕诉两个环节的相互制约,不利于保证办案质量,也不利于加强监督制约。因此,必须坚持捕诉分设的正确方向。
二、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
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总的要求是:加大力度,突出重点,提高实效。其中,加大力度是前提,突出重点是关键,提高实效是目的。“实效”所体现的是监督过程与监督结果的统一,数量、质量和效果的统一,加大力度和突出重点最终都要体现在实效上。 1.立案监督要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目前,立案监督还存在重点不突出、跟踪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应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影响大和违法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上,并加强对立案后侦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要适时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抓捕。要拓宽立案监督的领域,既要监督该立不立,又要监督不该立案而立案;既要监督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又要监督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加大对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不依法立案的案件的监督。
2.加强对逮捕执行情况的监督。逮捕执行监督有较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要切实开展。要逐案跟踪批捕或不批捕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变更、撤销逮捕的情况,对不执行批捕或不批捕决定以及违法变更、撤销逮捕的,要及时监督纠正。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批捕并附补查提纲的,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补查情况的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查明原因,防止案件流失。
3.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要重点抓好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动用侦查手段、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要通过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纠正或查处一批刑讯逼供违法犯罪案件,并建立健全发现、纠正和查办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
4.侦查监督工作要与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逮捕都要着力发现执法违法、执法不公背后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渎检部门依法查办。如线索性质不明,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开展初步调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送有关职能部门。
三、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监督纠正违法,又要结合侦查监督职能,做好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和预防犯罪工作,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一要根据党委的要求,参与处理突发事件,做好平息事态工作。二要把疏导化解矛盾贯穿在侦查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防止因侦查监督工作不当或不周而出现新的矛盾纠纷或涉法上访,着眼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三要坚持侦查监督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如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党委要求参加平安创建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 河西区 3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