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障碍和构建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vxiaoyonghey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些突破传统司法理念的设想,颇受争议的刑事和解就是其中的一个表现。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刑事和解制度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并在一些社会整体危害性不明显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领域中达成了一定共识。然而,关于刑事和解,各地适用标准不同,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围绕着刑事和解的概念、内涵,分析我国当前刑事和解适用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如何做好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和解制度;侦查 ; 检察 ; 障碍 ; 构建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及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有其深刻的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益。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体制下,因为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被害人不享有完整的诉讼地位,不是控辩双方之一,只能起到辅助查明案件、监督案件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刑事诉讼的结果也更多地考虑犯罪行为受到追求,无罪的人受到保护。对于被害人,对其损害的考虑较少。刑事和解制度中,被害人作为和解的一方,想有很大的控制权,地位得到提升。被害人可以借此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充分高效地利用司法资源。由于我国的法治进程起步较晚,司法资源比较紧张。相对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刑事和解对司法资源的占有较少。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一批轻微刑事案件,从而达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有利于符合道德期望的结果。一些刑事案件,由于法律刚性的特征,处理效果可能达不到社会中的道德期望值,设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诸如一时义愤的、亲属间的、少年偶犯的轻伤害案件时,就有可能在刑事法律的框架内,达成更符合道德期望的结果,更符合社会意愿。
  (四)有利于迎合社会和谐的大潮流。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如果通过刑事和解的形式进行处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沟通交流,更易使犯罪嫌疑人达到悔罪的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愤怒与心理上的伤痛。所以,从长远上讲,在特殊情况下进行刑事和解,更有利于犯罪率的降低,和谐社会的发展。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主要障碍
  (一)非监禁刑的有限适用为刑事和解制度带来困扰。
  目前,我国的非监禁刑的种类十分有限,与西方各国相比十分单一。参加公益劳动、进行社区服务等手段在西方各国已经不仅仅是考核非监禁刑的手段,而且被独立出来成为非监禁刑的种类。而我国的立法对此没有突破,非监禁刑无论在立法规定上、在刑罚种类上还是在实际适用上都非常有限,这使得建立在非监禁刑适用基础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上缺乏操作性,为刑事和解制度带来了第一大困扰。当然,我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具有和解的元素。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调解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诉处分的替代措施,都具有刑事和解的制度特点。
  (二)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难以兼顾。
  检察机关充当法律监督的角色在审查批捕环节扮演得淋漓尽致,其作用在于通过对公安或其他侦查机关负责的侦查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公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私权利不被非法或不当侵害。在审查批捕环节适用刑事和解更突显和强化了其程序正义。刑事和解在审查批捕环节的适用改变了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过度强调国家对犯罪者的惩罚和改造,通过授权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强调国家在犯罪案件处理上的完全主导性,忽视了受害人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此相适应,和解不捕制度为受害人的利益诉求提供了一个社会空间。此外,刑事和解有利于诉讼效益,和解不捕制度在審前阶段就将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尽可能地予以分流,一方面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压力,有效缩短诉讼时间,使其集中人力、物力处理严重刑事案件,既符合诉讼经济的目的,又有利于及时消化积案,实现防控犯罪的最佳效果。但是,刑事案件双方并非存在和解愿望就会立即改善关系,被害人难以消除的报复愿望和过高的赔偿要求,以及加害人付出高额赔偿后仍然可能面临刑事处分,决定了双方意志具有反复性。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被害人可能会利用此制度"漫天要价"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可能会不得不违心服从。
  (三)刑事和解有很大的社会风险
  在西方国家,民众的诉讼外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欠缺。不能不担心刑事和解的口子一开,如果被害人属于弱势群体,可能会面临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方面的巨大压力,迫不得已接受和解,结果遭受双重侵害。案件的结果可能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产生不同的效果。案件当事人彼此妥协,获得利益后达成和解,但社会公众则可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不认同这种结果,法律的适用就会产生微观效果好而宏观效果差的情况。刑事和解对社会公众的法治思想要求较高,而我国个案中的当事人有很多时候会达不到。
  三、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一)创建相应的非监禁刑,以达到和解后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我们应该明确一个理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并不是意味着犯罪行为人就失去了被惩罚的可能。相反,不管是刑事和解被使用与否,犯罪行为人都要接受不同程度的惩罚。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因为对犯罪行为人的惩罚,就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我们可以效仿西方,把参加公益劳动、进行社区服务作为非监禁刑的种类确立下来。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和模式。要建立刑事和解严格审查制度,继续发挥检察机关传统的法律监督职能。对于侦查阶段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主动达成或侦查机关促成的刑事和解,其认可决定权要收归检察机关。除此之外,要建立刑事和解有限参与制度。对于侦查机关上报的不符合刑事和解适用条件但合法且受害人和加害人确有和解意愿的案件,以及审查批捕前和移送起诉前当事人没有和解意愿但在审查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和解意向的案件,以尊重当事人平等、自愿的意志为基础,按照依法和解、自愿平等、有限参与、和谈不成不为过以及公开透明原则,商请加害人所在辖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召开和谈会议,由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加害人及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人、受害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负有帮教责任的社区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对无效的和解应保有撤销权。
  (三)建立相应的诉讼外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社会的经济虽然出现了飞速发展,但是大众的法治思想甚至道德水平并没有相应得到提高。也就是说,在思想层面上,自愿合理的刑事和解面临着挑战。甚至在一些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充斥着强权弱势导致的不平等,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非自愿,甚至是胁迫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刑事和解,失去了其应有的效,对社会也存在着隐患。我们倡导建立的诉讼外保障机制,应有检察院相应的部门进行专门的监督。除此之外,应有一个刑事和解失败后备存的部门来专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再处理。 刑事和解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话题,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着很多漏洞与不足。
  随着司法实践的摸索,我们应尽快完善刑事和解在制度层面上的构建,给执法者与当事人以法律权威上的指导。当然,相应地对大众普及其内涵即适用也是很必要的。这一切都有利于发挥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凌、李婵媛.《公法契约观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协议》[J],《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2] 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 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刑事和解机制的构建[期刊论文].人民检察 .2006(12).
  [4]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4)
其他文献
山西蒲韩社区是一个多功能、多类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地区联合体。在16年的发展历程中,走出了一条以经济事业支持社会事业,信用—供销—科技推广—社区教育文化—社会福利服务形成内部循环链的独特道路。  那么,这个组织是如何一步步成长的,业务是如何逐渐发展起来的,如何处理好外部环境,尤其是如何处理好和政府、村委会和外部资本的关系,形成官民共治共享的理念、政策和制度?本文将带你一探究竟。  山西蒲州镇有一个“农
期刊
摘 要:民事执行改革已深入到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创新和建设上,笔者从执行实践角度分析执行权分权运行后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民事执行权运行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 分权运行 机制 完善    一、执行权分权配置及运行机制  1、执行分权理论  多年来,民事执行工作采用"一条龙"式工作模式,一人一案。  其弊端是执行权过度集中,表现为案件立案后,由一个执行员包办一切,如对财产线索
期刊
摘 要:刑事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水平,其价值在于对人权和民主思想的尊重与保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以及阅卷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导致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进行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该困境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传播和复制速度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互联网给世界经济、文化发展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相关的法律尤其是著作权的立法带来新的挑战和变革。由此,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时便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以适应这一发展变化趋势。但在具体的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结合春秋网吧侵犯著作权一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问
期刊
摘 要: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不仅反映出民生问题的严峻性,还折射出政府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疏漏。本文以可食用农产品为例,重点分析农村自治权力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导致农民滥用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现象丛生。期望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手段,能够通过政府的有效监管从而实现预期社会控制目标。  关键词:农民;村民委员会;法律    2001年1月27日,当时身为中国最年轻的省长之一的习近
期刊
摘 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之一,也是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犯罪形势的治本之策。公诉部门作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力量,理应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谨以检察建议的运用为重点,简单探讨公诉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诉;检察建议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应对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犯罪形势的治本之策  (一)转型社会背景下严峻的
期刊
摘 要:比例原则天然的体现了其对自由裁量控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一比例原则作为考量的基点,能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平。相反,多比例原则的漠视,则往往会导致行政相对方随后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救济,无端增加诉讼成本消耗行政资源。本文从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实施意义,不足,改进等方面出发,力求行政处罚行为能更公开公正  关键词:比例原则 公平 行政处罚     一、比例原则  (一)、定义  比
期刊
摘 要:人民调解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仲裁制度一样,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有必要建立起以调解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逐步实现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化。本文主要以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探讨该制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
期刊
摘 要: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它是犯罪和犯罪人的多样性、复杂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对犯罪人的处罚目的等为依据提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然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还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  关键词:现实意义;不起诉权;民意;司法观念    一、
期刊
摘 要:行政事实行为理论作为行政行为研究的基本组成部分, 在与其有着" 姊妹"关系的行政法律行为 理论比较中显得十分脆弱。在陈晋胜教授《论行政法专题研究》一书将行政事实行为类型化的前提下,本文通过对卫生管理中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的类型归纳,提出该类型行为的现实意义及规范途径。  关键词:卫生管理 服务型行政事实行为 现实意义    在我国,行政事实行为这一名称最早出现在《行政法学概要》一书中。由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