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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甲骨文字形总表》(沈建华、曹锦炎编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下文简称《总表》)是迄今关于甲骨文字形数量研究的最新成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总表》还存在一些失误。本文针对其中字形误增的问题加以整理与勘误。
“字形误增”意思是《总表》中所增字与原有字形不同,指的是因误摹或误释而误分或误合所造成的甲骨文字的误增。此种误增,常常导致同一个甲骨文字在不同的地方重复出现,但其字形摹写不一致。所误增之字,按照甲骨文字形系统本身的要求,应当予以取消。
按照所误增字与拓片原有字形是否同部,此类问题可分为同部误增和异部误增两种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异部误增的问题。
“异部误增” 指的是所误增字与拓片原有字形出现在不同部首下,并经查看拓片可判断出哪字应取消的。
1. 0032/0763C{1}(■)与1558/1447A(■)
按照《总表》凡例,《总表》0032出自《殷墟甲骨刻辞类纂》{2}(下文简称《类纂》)0763。查核《类纂》和《合集》拓片,我们发现《类纂》0763对应的拓片为H21936,其辞为:“(1)癸丑,喪伯率。(2)癸丑,貞旬……壬……執……。”查核其原始出处,为《乙编》1486{3},该片很清晰。此片的“喪”原形作“■”。可知,《合集释文》正确,《类纂》和《总表》并误。
该字已被《总表》收录为1558/1447A(■)。故0032/0763C(■)系误摹H2193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前者属于人部,后者属于木部,两者所在部首不同,为异部误增。
2. 0052/H29247C(■)与1093/H29247(■)
《总表》0052出自H29247,其辞为:“叀豕■田 ■,湄日亡■。”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093/H29247(■)。故0052/H29247C(■)系误摹H2924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前者属于人部,后者属于首部,两者所在部首不同,为异部误增。
3. 0121/H1751(■)与3712/H1751(■)
H1751辞为:“…… ■□磬□。”其中,“■”原形做“■”。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712/H1751(■)。故0121/H1751(■)系误摹H1751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 0229/H14352(■)与1644/H14352(■)
H14352辞为:“乙丑卜,□,貞令■共才■示。”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44/H14352(■)。故0229/H14352(■)系误摹H1435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5. 0380/H39445(■)与3507/H39445(■)
H39445辞为:“于既……戊■母■。”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507/H39445(■)。故0380/H39445(■)系误摹H39445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6. 0386/T2287C(■) 与1292/1241(■)
首先,1292/1241(■)摹写失误,应作1292/1241(■)。T2287辞为:“甲子卜……乙丑 ■■土。”从拓片中看,“■”字的前一字原形作
“■”。《总表》该字跟原拓有出入。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其次,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292/1241(■)。故0386/T2287C(■)系误摹T228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4}。
7. 0397/0414(■)与3204/2828(■)
《总表》0397出自《类纂》0414,其对应的拓片为H27279,其辞为:“祖丁■,又鬯,王受祐。”其中,“鬯”原形作“■”,已被《总表》收录为3204/2828(■)。故0397/0414(■)系误摹“■”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裘锡圭先生在其《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一文中也提到这个问题。裘先生认为《类纂》414号“■”字应取消。“‘兇’字条只收《合》27279一条卜辞。此辞本应释为:‘祖丁■ ,又鬯,王受祐’。‘又鬯’之语卜辞屡见,本书1096下收了十多例。由于《合》27279‘鬯’字的下部有些模糊,《类纂》把它摹成了‘兇’字(167上)。”李宗焜在其论文中也曾谈到该问题。他认为B0414(■)属于“误认残文”问题,该字“即2828号‘■’之残文的误补。”{5}综合拓片、辞例情况及各家说法,我们认为该说正确,应采用,《总表》对此成果失收。
8. 0402/0398(■)与3683/H19142(■)
《总表》0402出自《类纂》0398,其对应的拓片为W940,其辞为:“貞■■。”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3683/H19142(■)。故0402/0398(■)系误摹“■”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李宗焜在其论文中就曾谈到该问题。他认为B0398(■{6})属于“未注意同文或相同词语的文辞”问题,该字“实是‘■’字”{7}。该说正确,应采用。
另外,综合拓片情况和各家说法,我们认为,可以再为 “■”字补充出处。该字实际上还有W940和H19141两处出处,且H19141清晰,比H19142辞例更完整,能为使用者提供便利。
9. 0600/H7362(■)与2728/3464(■)
《总表》2728出自《类纂》3464,其对应的拓片为H7362,辞为:“□□卜,亘,貞乎共■■。”根据拓片,《总表》摹写与拓片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7362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728/3464(■)。故0600/H7362(■)系误摹H736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0. 0877/H6656D(■)与2873/H6656(■)
H6656辞为:“庚□卜,■,貞[■ ] ■化■■。王■曰:隹乙,其隹甲,弘■ 。”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873/H6656(■)。故0877/H6656D(■)系误摹H665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1. 1025/H5382(■)与0722/0686(■)
H5382辞为:“……王其■■正。”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722/0686(■)。故1025/H5382(■)系误摹H53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2. 1095/H39332(■)与0708/0673(■)
H39332辞为:“丁亥王[卜],貞其……其■……”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708/0673(■)。故1095/H39332(■)系误摹H3933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3. 1141/H34481(■)与3832/H34481(■)
H34481辞为:“于■■。”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832/H34481(■)。故1141/H34481(■)系误摹H34481片“ ■”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4. 1275/1227(■)与0202/H28189A(■)
《总表》1275出自《类纂》1227,其对应的拓片为H28189,其辞为:“辛亥卜, ■火王受又。”其中,“■”原形作“■”。该字有一异体字,为“■”。H7966辞为“貞于■■火。六月。”辞例相近,两版都含有“■火”。这在李宗焜的论文中也提到过,“1227号‘■’,实是‘去火’二字”{8}。《总表》于此成果未加吸收,在列出0202/H28189A(■)的同时,又将该字作为构件放在了1275/1227(■)中。故1275/1227(■)系误摹H2818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5. 1437/W1538(■)与0147/0133(■)
W1538辞为:“……癸夕……■……”。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47/0133(■)。故1437/W1538(■)系误摹《怀特》153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6. 1542/1451(■)与1628/H20592L(■)
《总表》1542出自《类纂》1451,其对应的拓片为H20592,其辞为:“……■……多侯。”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28/H20592L(■)。故1542/1451(■)系误摹H2059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7. 1600/H9092B(■)与3670/H9092(■)
H9092辞为:“……■……其以……”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670/H9092(■)。故1600/H9092B(■)系误摹H909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另,白于蓝在《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订》{9}一书也对该拓片上的卜辞进行了修订,可参见。
18. 1638/H36482(■)与0198/1074C(■)
H36482辞为:“甲午王卜,貞其于西宗奏(■)示。王■曰:弘吉。”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0198/1074C(■)。故1638/H36482(■)系误摹H364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9. 1684/H5648(■)与1653/H5648(■)
H5648辞为:“丁亥卜,貞盂于■……羌。”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53/H5648(■)。故1684/H5648(■)系误摹H564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0. 1705/H32958(■)与1514/1417(■)
H32958辞为:“癸未……王杕■于田。”其中,“杕”原形作“■”。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514/1417(■)。故1705/H32958(■)系误摹H3295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1. 1713/1595(■)与0116/H37439(■)
《总表》1713出自《类纂》1595,其对应的拓片为H37439,辞为:“戊戌卜,貞:在鷄犬■告■鹿,王其从射,往來亡災。王其侃。”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16/H37439(■)。故1713/1595(■)系误摹H3743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10}。
22. 1738/H40704(■)与0158/H40704(■)
H40704辞为:“……■……。”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58/H40704(■)。故1738/H40704(■)系误摹H40704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3. 1744/1596(■)与1500/1407(■)
《总表》1744出自《类纂》1596,其对应的拓片为H27816,其辞为:“丁卯卜,枤,貞王其■舟若。”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500/1407(■)。故1744/1596(■)系误摹H2781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裘锡圭先生在《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11}一文中也认为《类纂》1596号“■”字属于误增之字,“《合》27816一辞中‘舟’上一字应属1407号字头,由于它的像张开两臂形的有旁写得比较草率,《类纂》把它摹释成从‘犬’从‘未’之字,列为1596号字头。”《总表》对此成果未加以吸收。
24. 1889/T2232(■)与2744/2473(■)
《总表》1889出自T2232,其辞为:“王其雚日出,其■于日,■。”从拓片中看,拓片清楚,《总表》的摹写跟原拓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T2232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744/2473(■)。故1889/T2232(■)系误摹T223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5. 2415/H18128A(■)与0783/0743G(■ )
H18128辞为:“貞倉亡■。”其中,“倉”原形作“■ ”。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783/0743G(■)。故2415/H18128A(■)系误摹H1812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6. 2434/H16796(■)与3990/H16796C(■)
H16796辞为:“己巳力■…”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3990/H16796C(■)。故2434/H16796(■)系误摹H16796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7. 2492/H21252E(■)与1221/H21252E(■)
H21252辞为:“庚辰卜,奏■不我。”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221/H21252E(■)。故2492/H21252E(■)系误摹H2125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8. 2551/H20966(■)与1037/H20966(■){12}
H20966辞为:“ [癸]亥卜,王,貞旬甲子兄■方……”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551/H20966(■)。故1037/H20966(■ )系误摹H2096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9. 2612/H7343(■ )与1660/2329D(■)
《总表》1660出自《类纂》2329,其对应的拓片为H7343,辞为:“(1)□□卜,■,貞■爯[冊]……登人[■]……(2)□□[卜],[■],貞■今秋……[■] ■■自……”从拓片中看,拓片清楚。此片中有两个“■”字。其一原形做“■”,已被《总表》收录为2267/2329C(■),与此处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无涉。 另一原形作“■”,该字的右边构件为“■”,《总表》的摹写跟原拓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 ■”,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7343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60/2329D(■)。故2612/H7343(■)系误摹H10976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0. 2759/2474(■)与0920/H2869(■)
《总表》2759出自《类纂》2474,其对应的拓片为H2869,辞为:“(2)■ 。”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0920/H2869(■)。故2759/2474(■)系误摹H286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1. 2915/H28009(■)与0245/2469(■)
H28009辞为:“丁亥卜,才■酒邑■典■又奏方■,今■王其[使]……”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245/2469(■)。故2915/H28009(■)系误摹H28009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2. 3048/H32885(■)与2826/2509(■ )
H32885辞为:“叀■令周。”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826/2509(■)。故3048/H32885(■)系误摹H32885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3. 3089/H21239A(■)与0135/0118(■)
H21239辞为:“辛亥卜,王,貞朕■■……于曰……之。”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135/0118(■)。故3089/H21239A(■)系误摹H2123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4. 3109/H30283(■)与3154/H30283(■)
H30283辞为:“又■其■■父甲門。”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154/H30283(■)。故3109/H30283(■)系误摹H3028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5. 3118/H26860(■)与3013/2678(■)
H26860辞为:“貞其■……”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013/2678(■)。故3118/H26860(■)系误摹H2686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6. 3155/H20250(■)与0816/0786(■)
H20250辞为:“戊寅[卜]…… ■令……
■□。”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816/0786(■)。故3155/H20250(■)系误摹H2025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7. 3234/H18767(■)与1389/H18767(■)
H18767辞为:“戊□[卜],貞……■……止。”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389/H18767(■)。故3234/H18767(■)系误摹H1876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8. 3398/H39933(■)与3076/H39933(■)
H39933辞为:“□□[卜],宁,[貞]……凡伐……■……商……”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076/H39933(■)。故3398/H39933(■)系误摹H3993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9. 3427/2998(■)与2515/H20043(■)
《总表》3427出自《类纂》2998,其对应的拓片为H20043,其辞为:“子■……。” 根据拓片与已有研究,《总表》摹写失误,“■”应摹写为
“■”。根据拓片,此为残断文字。在李宗焜的《论甲骨残断文字》{13}一文已指出《类纂》2998号摹写失误。《总表》对此成果未加以吸收。另,新出的甲骨卜辞材料也为此提供新的证据。在《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391片中,其辞为“(1)己巳卜:子■*燕。用。庚。(2)弜巳■*燕。(3)辛未卜:■*燕。不用。(4)弜巳■*燕。用。”其中,“■”字原形作“■”。从字形、用法和辞例上看,“■”与“■”应为异体关系。这在姚萱的博士论文{14}中也有谈到,可参见。故该字应为从匚的“■”,不为从厂的“■”。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20043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427/2998(■)。故2515/H20043(■)系误摹H2004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0. 3552/H18020(■)与0170/0164(■)
H18020辞为:“……于■□……”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170/0164(■)。故3552/H18020(■)系误摹H1802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1. 3613/H23805(■)与0856/H23805(■)
H23805辞为:“丙寅卜,■貞,卜竹曰:其
■于丁■。王日:弜■翌丁卯■若。八月。”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856/H23805(■)。故3613/H23805(■)系误摹H23805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此二字出自同一张拓片,辞例唯一,当本为一字,因摹写问题而误增为形体不同的二字。该字上半部分模糊,无法清楚判断构件“止”的朝向。但可以肯定的是此处应取消一字。本文暂时取消前者字形。
42.3693/2980(■)与2811/H18483(■)
《总表》3693出自《类纂》2980,对应的拓片为H18483,其辞为:“癸酉卜,[貞]……■■……。”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2811/H18483(■)。故3693/2980(■)系误摹H1848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3.3775/H8282(■)与3288/H8282(■)
H8282辞为:“貞乎■于■。”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288/H8282(■)。故3775/H8282(■)系误摹H82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综上,整理《总表》一书,属于“异部误增”的,共43组,从甲骨文字形系统上看,它们属于多余的字,应予以取消,即当取消《总表》43个字。
注释
{1}本文的甲骨文字形的数字表示依据《甲骨文字形总表》凡例,“/”之前的数字为《总表》所出甲骨单字顺序号,“/”之后的数字为《总表》所出《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之“字形总表”号码和补遗之甲骨片号。其中,字母H表示《甲骨文合集》拓片,Y表示《英国所藏甲骨集》拓片,T表示《怀特氏收藏甲骨文集》拓片,D表示《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拓片,W表示《怀特氏收藏甲骨文集》拓片,L表示《天理大学附属参考馆甲骨文字》拓片,S表示《苏、德、美、日所藏甲骨》拓片,下同。
{2}姚孝遂、肖丁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上中下册),中华书局,1989年。
{3}董作宾主编《殷虚文字乙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年。
{4}该条是由沈建华教授指出。
{5}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博士论文,1995年,370页。
{6}李宗焜的论文中,字母B表示《类纂》,其后数字为《类纂》号。另,此处,原文作B3098,查核不符,应改为B0398。
{7}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370页。
{8}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338页。
{9}白于蓝《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订》84页。
{10}该条为黄天树教授提供。H37439即《殷契佚存》995,《殷契佚存》995拓本清晰。参看裘锡圭《释“衍”“侃”》,(台湾师范大学中文系、中国文字学会编,《鲁实先先生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3年6月;又收入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02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11}裘锡圭《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书品》,中华书局,1990年第1.2期。
{12}该条是由沈建华教授指出。
■李宗焜《论甲骨残断文字》,《中国文字》新二十九期,艺文印书馆,2003年。
■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92页,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参考文献
郭沫若、胡厚宣《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80
董作宾《殷虚文字甲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
董作宾《殷虚文字乙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
贝冢茂树《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59
胡厚宣《苏、德、美、日所藏甲骨》,四川辞书出版社,1998
李学勤、齐文心、艾兰《英国所藏甲骨集》,中华书局,1980
松丸道雄《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小屯南地甲骨》,中华书局,198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
孙海波《甲骨文编》,中华书局改定本,1965
沈建华、曹锦炎《新编甲骨文字形总》,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
白于蓝《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8
姚孝遂、肖丁《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1989
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中华书局,1985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
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松丸道雄、高岛谦一《甲骨文字字释综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3
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通讯地址:200030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200241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字形误增”意思是《总表》中所增字与原有字形不同,指的是因误摹或误释而误分或误合所造成的甲骨文字的误增。此种误增,常常导致同一个甲骨文字在不同的地方重复出现,但其字形摹写不一致。所误增之字,按照甲骨文字形系统本身的要求,应当予以取消。
按照所误增字与拓片原有字形是否同部,此类问题可分为同部误增和异部误增两种情况。限于篇幅,本文仅讨论异部误增的问题。
“异部误增” 指的是所误增字与拓片原有字形出现在不同部首下,并经查看拓片可判断出哪字应取消的。
1. 0032/0763C{1}(■)与1558/1447A(■)
按照《总表》凡例,《总表》0032出自《殷墟甲骨刻辞类纂》{2}(下文简称《类纂》)0763。查核《类纂》和《合集》拓片,我们发现《类纂》0763对应的拓片为H21936,其辞为:“(1)癸丑,喪伯率。(2)癸丑,貞旬……壬……執……。”查核其原始出处,为《乙编》1486{3},该片很清晰。此片的“喪”原形作“■”。可知,《合集释文》正确,《类纂》和《总表》并误。
该字已被《总表》收录为1558/1447A(■)。故0032/0763C(■)系误摹H2193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前者属于人部,后者属于木部,两者所在部首不同,为异部误增。
2. 0052/H29247C(■)与1093/H29247(■)
《总表》0052出自H29247,其辞为:“叀豕■田 ■,湄日亡■。”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093/H29247(■)。故0052/H29247C(■)系误摹H2924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前者属于人部,后者属于首部,两者所在部首不同,为异部误增。
3. 0121/H1751(■)与3712/H1751(■)
H1751辞为:“…… ■□磬□。”其中,“■”原形做“■”。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712/H1751(■)。故0121/H1751(■)系误摹H1751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 0229/H14352(■)与1644/H14352(■)
H14352辞为:“乙丑卜,□,貞令■共才■示。”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44/H14352(■)。故0229/H14352(■)系误摹H1435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5. 0380/H39445(■)与3507/H39445(■)
H39445辞为:“于既……戊■母■。”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507/H39445(■)。故0380/H39445(■)系误摹H39445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6. 0386/T2287C(■) 与1292/1241(■)
首先,1292/1241(■)摹写失误,应作1292/1241(■)。T2287辞为:“甲子卜……乙丑 ■■土。”从拓片中看,“■”字的前一字原形作
“■”。《总表》该字跟原拓有出入。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其次,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292/1241(■)。故0386/T2287C(■)系误摹T228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4}。
7. 0397/0414(■)与3204/2828(■)
《总表》0397出自《类纂》0414,其对应的拓片为H27279,其辞为:“祖丁■,又鬯,王受祐。”其中,“鬯”原形作“■”,已被《总表》收录为3204/2828(■)。故0397/0414(■)系误摹“■”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裘锡圭先生在其《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一文中也提到这个问题。裘先生认为《类纂》414号“■”字应取消。“‘兇’字条只收《合》27279一条卜辞。此辞本应释为:‘祖丁■ ,又鬯,王受祐’。‘又鬯’之语卜辞屡见,本书1096下收了十多例。由于《合》27279‘鬯’字的下部有些模糊,《类纂》把它摹成了‘兇’字(167上)。”李宗焜在其论文中也曾谈到该问题。他认为B0414(■)属于“误认残文”问题,该字“即2828号‘■’之残文的误补。”{5}综合拓片、辞例情况及各家说法,我们认为该说正确,应采用,《总表》对此成果失收。
8. 0402/0398(■)与3683/H19142(■)
《总表》0402出自《类纂》0398,其对应的拓片为W940,其辞为:“貞■■。”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3683/H19142(■)。故0402/0398(■)系误摹“■”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李宗焜在其论文中就曾谈到该问题。他认为B0398(■{6})属于“未注意同文或相同词语的文辞”问题,该字“实是‘■’字”{7}。该说正确,应采用。
另外,综合拓片情况和各家说法,我们认为,可以再为 “■”字补充出处。该字实际上还有W940和H19141两处出处,且H19141清晰,比H19142辞例更完整,能为使用者提供便利。
9. 0600/H7362(■)与2728/3464(■)
《总表》2728出自《类纂》3464,其对应的拓片为H7362,辞为:“□□卜,亘,貞乎共■■。”根据拓片,《总表》摹写与拓片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7362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728/3464(■)。故0600/H7362(■)系误摹H736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0. 0877/H6656D(■)与2873/H6656(■)
H6656辞为:“庚□卜,■,貞[■ ] ■化■■。王■曰:隹乙,其隹甲,弘■ 。”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873/H6656(■)。故0877/H6656D(■)系误摹H665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1. 1025/H5382(■)与0722/0686(■)
H5382辞为:“……王其■■正。”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722/0686(■)。故1025/H5382(■)系误摹H53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2. 1095/H39332(■)与0708/0673(■)
H39332辞为:“丁亥王[卜],貞其……其■……”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708/0673(■)。故1095/H39332(■)系误摹H3933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3. 1141/H34481(■)与3832/H34481(■)
H34481辞为:“于■■。”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832/H34481(■)。故1141/H34481(■)系误摹H34481片“ ■”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4. 1275/1227(■)与0202/H28189A(■)
《总表》1275出自《类纂》1227,其对应的拓片为H28189,其辞为:“辛亥卜, ■火王受又。”其中,“■”原形作“■”。该字有一异体字,为“■”。H7966辞为“貞于■■火。六月。”辞例相近,两版都含有“■火”。这在李宗焜的论文中也提到过,“1227号‘■’,实是‘去火’二字”{8}。《总表》于此成果未加吸收,在列出0202/H28189A(■)的同时,又将该字作为构件放在了1275/1227(■)中。故1275/1227(■)系误摹H2818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5. 1437/W1538(■)与0147/0133(■)
W1538辞为:“……癸夕……■……”。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47/0133(■)。故1437/W1538(■)系误摹《怀特》153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6. 1542/1451(■)与1628/H20592L(■)
《总表》1542出自《类纂》1451,其对应的拓片为H20592,其辞为:“……■……多侯。”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28/H20592L(■)。故1542/1451(■)系误摹H2059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7. 1600/H9092B(■)与3670/H9092(■)
H9092辞为:“……■……其以……”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670/H9092(■)。故1600/H9092B(■)系误摹H909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另,白于蓝在《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订》{9}一书也对该拓片上的卜辞进行了修订,可参见。
18. 1638/H36482(■)与0198/1074C(■)
H36482辞为:“甲午王卜,貞其于西宗奏(■)示。王■曰:弘吉。”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0198/1074C(■)。故1638/H36482(■)系误摹H364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19. 1684/H5648(■)与1653/H5648(■)
H5648辞为:“丁亥卜,貞盂于■……羌。”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53/H5648(■)。故1684/H5648(■)系误摹H564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0. 1705/H32958(■)与1514/1417(■)
H32958辞为:“癸未……王杕■于田。”其中,“杕”原形作“■”。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514/1417(■)。故1705/H32958(■)系误摹H3295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1. 1713/1595(■)与0116/H37439(■)
《总表》1713出自《类纂》1595,其对应的拓片为H37439,辞为:“戊戌卜,貞:在鷄犬■告■鹿,王其从射,往來亡災。王其侃。”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16/H37439(■)。故1713/1595(■)系误摹H3743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10}。
22. 1738/H40704(■)与0158/H40704(■)
H40704辞为:“……■……。”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158/H40704(■)。故1738/H40704(■)系误摹H40704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3. 1744/1596(■)与1500/1407(■)
《总表》1744出自《类纂》1596,其对应的拓片为H27816,其辞为:“丁卯卜,枤,貞王其■舟若。”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500/1407(■)。故1744/1596(■)系误摹H2781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裘锡圭先生在《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11}一文中也认为《类纂》1596号“■”字属于误增之字,“《合》27816一辞中‘舟’上一字应属1407号字头,由于它的像张开两臂形的有旁写得比较草率,《类纂》把它摹释成从‘犬’从‘未’之字,列为1596号字头。”《总表》对此成果未加以吸收。
24. 1889/T2232(■)与2744/2473(■)
《总表》1889出自T2232,其辞为:“王其雚日出,其■于日,■。”从拓片中看,拓片清楚,《总表》的摹写跟原拓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T2232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744/2473(■)。故1889/T2232(■)系误摹T223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5. 2415/H18128A(■)与0783/0743G(■ )
H18128辞为:“貞倉亡■。”其中,“倉”原形作“■ ”。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783/0743G(■)。故2415/H18128A(■)系误摹H18128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6. 2434/H16796(■)与3990/H16796C(■)
H16796辞为:“己巳力■…”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3990/H16796C(■)。故2434/H16796(■)系误摹H16796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7. 2492/H21252E(■)与1221/H21252E(■)
H21252辞为:“庚辰卜,奏■不我。”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221/H21252E(■)。故2492/H21252E(■)系误摹H2125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8. 2551/H20966(■)与1037/H20966(■){12}
H20966辞为:“ [癸]亥卜,王,貞旬甲子兄■方……”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551/H20966(■)。故1037/H20966(■ )系误摹H20966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29. 2612/H7343(■ )与1660/2329D(■)
《总表》1660出自《类纂》2329,其对应的拓片为H7343,辞为:“(1)□□卜,■,貞■爯[冊]……登人[■]……(2)□□[卜],[■],貞■今秋……[■] ■■自……”从拓片中看,拓片清楚。此片中有两个“■”字。其一原形做“■”,已被《总表》收录为2267/2329C(■),与此处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无涉。 另一原形作“■”,该字的右边构件为“■”,《总表》的摹写跟原拓有出入,应当予以修订。因此,从拓片出发,该字应摹写为“■”。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 ■”,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7343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660/2329D(■)。故2612/H7343(■)系误摹H10976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0. 2759/2474(■)与0920/H2869(■)
《总表》2759出自《类纂》2474,其对应的拓片为H2869,辞为:“(2)■ 。”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0920/H2869(■)。故2759/2474(■)系误摹H286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1. 2915/H28009(■)与0245/2469(■)
H28009辞为:“丁亥卜,才■酒邑■典■又奏方■,今■王其[使]……”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245/2469(■)。故2915/H28009(■)系误摹H28009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2. 3048/H32885(■)与2826/2509(■ )
H32885辞为:“叀■令周。”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2826/2509(■)。故3048/H32885(■)系误摹H32885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3. 3089/H21239A(■)与0135/0118(■)
H21239辞为:“辛亥卜,王,貞朕■■……于曰……之。”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135/0118(■)。故3089/H21239A(■)系误摹H21239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4. 3109/H30283(■)与3154/H30283(■)
H30283辞为:“又■其■■父甲門。”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154/H30283(■)。故3109/H30283(■)系误摹H3028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5. 3118/H26860(■)与3013/2678(■)
H26860辞为:“貞其■……”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013/2678(■)。故3118/H26860(■)系误摹H2686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6. 3155/H20250(■)与0816/0786(■)
H20250辞为:“戊寅[卜]…… ■令……
■□。”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816/0786(■)。故3155/H20250(■)系误摹H2025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7. 3234/H18767(■)与1389/H18767(■)
H18767辞为:“戊□[卜],貞……■……止。”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1389/H18767(■)。故3234/H18767(■)系误摹H18767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8. 3398/H39933(■)与3076/H39933(■)
H39933辞为:“□□[卜],宁,[貞]……凡伐……■……商……”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076/H39933(■)。故3398/H39933(■)系误摹H3993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39. 3427/2998(■)与2515/H20043(■)
《总表》3427出自《类纂》2998,其对应的拓片为H20043,其辞为:“子■……。” 根据拓片与已有研究,《总表》摹写失误,“■”应摹写为
“■”。根据拓片,此为残断文字。在李宗焜的《论甲骨残断文字》{13}一文已指出《类纂》2998号摹写失误。《总表》对此成果未加以吸收。另,新出的甲骨卜辞材料也为此提供新的证据。在《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391片中,其辞为“(1)己巳卜:子■*燕。用。庚。(2)弜巳■*燕。(3)辛未卜:■*燕。不用。(4)弜巳■*燕。用。”其中,“■”字原形作“■”。从字形、用法和辞例上看,“■”与“■”应为异体关系。这在姚萱的博士论文{14}中也有谈到,可参见。故该字应为从匚的“■”,不为从厂的“■”。
由于该字应摹写为“■”,所以《总表》相关地方也须做相应改动。H20043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427/2998(■)。故2515/H20043(■)系误摹H2004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0. 3552/H18020(■)与0170/0164(■)
H18020辞为:“……于■□……”此片的
“■”已被《总表》收录为0170/0164(■)。故3552/H18020(■)系误摹H18020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1. 3613/H23805(■)与0856/H23805(■)
H23805辞为:“丙寅卜,■貞,卜竹曰:其
■于丁■。王日:弜■翌丁卯■若。八月。”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0856/H23805(■)。故3613/H23805(■)系误摹H23805片“ ■”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此二字出自同一张拓片,辞例唯一,当本为一字,因摹写问题而误增为形体不同的二字。该字上半部分模糊,无法清楚判断构件“止”的朝向。但可以肯定的是此处应取消一字。本文暂时取消前者字形。
42.3693/2980(■)与2811/H18483(■)
《总表》3693出自《类纂》2980,对应的拓片为H18483,其辞为:“癸酉卜,[貞]……■■……。”此片的“■”字已被《总表》收录为2811/H18483(■)。故3693/2980(■)系误摹H18483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43.3775/H8282(■)与3288/H8282(■)
H8282辞为:“貞乎■于■。”此片的“■”已被《总表》收录为3288/H8282(■)。故3775/H8282(■)系误摹H8282片“■”字而误增之字形,应予取消。
综上,整理《总表》一书,属于“异部误增”的,共43组,从甲骨文字形系统上看,它们属于多余的字,应予以取消,即当取消《总表》43个字。
注释
{1}本文的甲骨文字形的数字表示依据《甲骨文字形总表》凡例,“/”之前的数字为《总表》所出甲骨单字顺序号,“/”之后的数字为《总表》所出《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之“字形总表”号码和补遗之甲骨片号。其中,字母H表示《甲骨文合集》拓片,Y表示《英国所藏甲骨集》拓片,T表示《怀特氏收藏甲骨文集》拓片,D表示《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拓片,W表示《怀特氏收藏甲骨文集》拓片,L表示《天理大学附属参考馆甲骨文字》拓片,S表示《苏、德、美、日所藏甲骨》拓片,下同。
{2}姚孝遂、肖丁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上中下册),中华书局,1989年。
{3}董作宾主编《殷虚文字乙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年。
{4}该条是由沈建华教授指出。
{5}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博士论文,1995年,370页。
{6}李宗焜的论文中,字母B表示《类纂》,其后数字为《类纂》号。另,此处,原文作B3098,查核不符,应改为B0398。
{7}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370页。
{8}李宗焜《殷墟甲骨文字表》338页。
{9}白于蓝《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订》84页。
{10}该条为黄天树教授提供。H37439即《殷契佚存》995,《殷契佚存》995拓本清晰。参看裘锡圭《释“衍”“侃”》,(台湾师范大学中文系、中国文字学会编,《鲁实先先生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3年6月;又收入冯天瑜主编:《人文论丛》2002年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
{11}裘锡圭《评〈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书品》,中华书局,1990年第1.2期。
{12}该条是由沈建华教授指出。
■李宗焜《论甲骨残断文字》,《中国文字》新二十九期,艺文印书馆,2003年。
■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92页,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参考文献
郭沫若、胡厚宣《甲骨文合集》,中华书局,1980
董作宾《殷虚文字甲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
董作宾《殷虚文字乙编》,历史语言研究所,1948
贝冢茂树《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甲骨文字》,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1959
胡厚宣《苏、德、美、日所藏甲骨》,四川辞书出版社,1998
李学勤、齐文心、艾兰《英国所藏甲骨集》,中华书局,1980
松丸道雄《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甲骨文字》,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3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小屯南地甲骨》,中华书局,1980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
孙海波《甲骨文编》,中华书局改定本,1965
沈建华、曹锦炎《新编甲骨文字形总》,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
白于蓝《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校》,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徐中舒《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98
姚孝遂、肖丁《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1989
姚孝遂、肖丁《小屯南地甲骨考释》,中华书局,1985
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中华书局,1979
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松丸道雄、高岛谦一《甲骨文字字释综览》,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3
姚萱《殷墟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初步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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