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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发展,能够促进司法严肃性、公正性,有助于促进司法和谐,保障公民平等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建设。而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法医损伤鉴定也遇到诸多发展问题急需解决。本文结合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实际,详细论述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 法医损伤鉴定 公民 平等权益
作者简介:卢必松,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与损伤。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30
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受制于制度建设、方法运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约因素综合影响,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增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健康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科学发展。
一、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医鉴定体质发展,配合法医损伤鉴定技术的探索和发展,提高法医鉴定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增进被鉴定人的有效配合,实现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全面发展和提高,才能真正实现为我国司法鉴定提供可靠保障,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平等权益,树立对司法鉴定的信任
严格的法医损伤鉴定,能够为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判断依据,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有益于维护司法鉴定中公民的平等权益,能够有效增进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
(三)有利于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谨科学的法医损伤鉴定,能够通过严格准确的法医损伤鉴定结果,为司法判决提供可靠的司法鉴定依据,形成对公正裁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有效保障。保证能够在有效的司法程序内,形成全面、科学、准确的证据链,能够有利于形成符合公平正义的科学司法裁决。
二、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损伤鉴定缺乏统一的机构管理
由于当前法医损伤鉴定还处于一个缺乏严格管理的状态下,还持续存在着“多部门鉴定、重复鉴定”的管理现象,一些早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政策的盈利性医学鉴定机构长期在市场上存在着,影响后续经过司法机关的登记下,形成行业性质转变,变化为司法鉴定机构,仍然存在着盈利性鉴定为中心的一些业务。
另外是一部分存在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的相关机构,由于经济效益吸引,而参与到这一行业中来。导致当前司法鉴定准入门槛低的发展环境下,多种状态下的鉴定机构都参与到司法鉴定中来,一些机构人员力量薄弱、技术条件较差、硬件设施还不是很完备、鉴定条件存在着不足,缺乏完整的有效的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导致法医类别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法医鉴定当事人存在着对结果的认可度较低的情况,往往致使当事人多次要求申请重新鉴定,转投其他机构,直到达到较为满意的鉴定结果,这通常是致使降低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的事件产生,造成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秩序的问题。
(二) 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
当前也仍旧存在着一定情况下的“自治自鉴”现象问题,鉴定意见是需要相关的领域或者相关行业专家以及技术人员为法医损伤鉴定提供一定的科学的专业性强的相关结论和意见。“自治自鉴”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的法医鉴定单位通常是附属于一些地方医院,或者隶属于一些科研机构,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充当鉴定人,但在医院环境下又是医院的执业医师。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往往由于被鉴定人在医院内部就诊,或者被鉴定人被相关的医院救治,而医院本身设有相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被相关部门指定,案件的法医鉴定人通常就被默许为该医院的相关医师。这样造成了法医损伤鉴定上可能存在着治疗医生有一定的主观判断,产生一定的鉴定偏差,导致鉴定结果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失去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最终的鉴定意见中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科学客观的内容补充,不能够有效消除主观臆断的判定错误,这导致人为因素产生的鉴定错案能够在特定环境下形成,从而影响到法医损伤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些怀有个人目的性的串通造假行为也可能借由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形成较为深层的操作,有违客观公正,导致查处和纠正法医损伤鉴定错误结果的行为难度显著增高。
(三) 法医损伤鉴定资质缺乏规范
这主要是集中表现在一些鉴定单位中,部分的法医鉴定人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由于在当前发展情况下,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被撤销,导致在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部分临床医务人员的配合,在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务人员中,虽然具有相应的医师资格以及相应的临床实践工作经验,但不具备从事法医鉴定活动的相关资质和能力条件。一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内部的法医人员可以从事所对应的医学鉴定活动,但是由于一定的岗位调动和工作分配上的问题,导致一些岗位设置上的不合理性,产生对法医损伤鉴定中相关的能力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求的影响。
(四) 司法鉴定管理标准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一些不明确新标准要求的鉴定人往往是相关的临床医生,而临床医生在从事法医损伤鉴定活动中,缺乏相应的严格性的法医学知识和行为理念,将所应用的临床诊断内容和法医鉴定的相关内容产生了行为混淆,错误地判读了法医鉴定依据和诊断结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在一定的环境下,应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机械的采取临床诊断的结果作为对照法医鉴定标准的相关鉴定内容,导致影响到法医损伤鉴定内容准确性的一些问题。
其次是法医损伤鉴定需要伴随着当前医疗应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用临床诊疗的新理论、新方法、新的技术和相应的设备。当前的法医损伤鉴定需要在医学研究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新情况的探索,适应当前发展情况的变化,对法医鉴定人员的临床鉴定知识的更高要求。但是目前在这些发展探索的方面,以及新技术新应用方面都缺少相应的应用建设。 最后是法医专业鉴定人的人才匮乏,特别是在一些基层的法医单位,一些工作实践过程中,出现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缺少法医损伤鉴定实践经验,存在着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影响了当前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管理,制定相应的科学鉴定程序
需要有效解决多部门鉴定的问题,就是要集中发展力量解决当前尚待完善的法医损伤鉴定发展中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减少由于鉴定程序管理上的缺失而产生的自治自鉴问题,从问题的根本上有效解决当前在进行法医损伤鉴定的工作中,所能遇到的程序管理问题和状况。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从顶层思维上进行总体科学规划,按照管理规范来委托鉴定受理的程序。需要保护作为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需求,保障法医鉴定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裁决据有可靠依据,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积极通过委托方式的改变来扭转当前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和状况,需要减少在委托环节上的费用来往,整个鉴定过程中不能向个人收取费用,不能采取个人形式的委托,从而有效减少能够产生对法医鉴定结果的影响。需要通过科学的委托管理选择,让委托权由司法机构和相应单位来提出相关委托。
其次是在送检程序上加强过程管理措施,实现送检程序的有效规范。这需要将送检过程按照相应的鉴定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通过严格的送检程序进行规划部署,确定不会干扰到送检鉴定所产生的最终意见的准确性。通过规范的送检程序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在送检过程中的送检材料和所对应样本,避免产生对样品的破坏,并且对送检过程查办案件过程中的记录做法进行有效落实,将法医检验、鉴定过程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保证鉴定程序上规范有序。
最后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鉴定期限,确定鉴定次数,将鉴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医鉴定需要保持严肃性,不能频繁更改鉴定结果。计划好相应的鉴定内容可能存在的鉴定次数,并且限定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一定期限,形成对鉴定争议的有效约束,减少鉴定时间的损耗,节约司法资源。
(二)全面了完善法医鉴定的相关制度
必须结合制度建设来完善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相关规范,形成保证法医鉴定规范性的有效保障,有关部门来设定独立的专项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管理和督导,进行专门监管。特别是需要形成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同医疗机构相对接,施行法医鉴定过程中的独立鉴定权限,促使独立法人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施行能够满足当前司法鉴定需求的客观公正鉴定,形成专属的鉴定权限和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的强力决断,避免自鉴自监的现象,还需要在实际执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和可行,将原有的分散的法医鉴定人员进行单独召集,剥离开原先所隶属的相关职权部门,形成统计监管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通缉的部署和监管。
(三)增强鉴定人资质审核,提高准入标准
配合法医损伤鉴定的技术需求和相关应用上的需要,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门槛,增加严格的制度化的资质审核方案,并且以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来增进落实,按照统一审核标准,进行统一考试和审核,按照资质进行分级接受法医损伤鉴定的相关工作。并且采取专门的资质审核机构进行有效的资质管理,核准相关的医疗单位参与,加强监督。落实在实际的法医鉴定机构下施行错案追究,施加鉴定人员的行为责任。
(四) 加强法医鉴定人的专项学习培训
将当前所有法医鉴定人员施以集中锻炼和培训,将相关的法律标准和技术能力标准通过有效的教育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法医鉴定人的培养上。明确每一个法医鉴定人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鉴定标准条款的有效学习。广泛深入开展组合法医鉴定人员的专项学习活动,也有助于形成相关鉴定工作人员的学习交流。有助于减少因缺乏专业技术投入和人员素质能力问题产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当前在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活动中所遇到各项发展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现有的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发展条件,综合考虑发展现实环境的需要,通过集中体制优化、标准优化、人员队伍优化,将有利于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发展进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严肃性、公正性,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在诉讼环节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贻袁、宗良知.当前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5(28).
[2]刘全一.当前法医鉴定问题及对策分析.才智.2015(31).
[3]金利刚、曾浩天.浅析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4.
关键词 法医损伤鉴定 公民 平等权益
作者简介:卢必松,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病理与损伤。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30
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受制于制度建设、方法运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制约因素综合影响,需要进行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增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健康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科学发展。
一、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医鉴定体质发展,配合法医损伤鉴定技术的探索和发展,提高法医鉴定技术人才队伍的专业素质,增进被鉴定人的有效配合,实现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全面发展和提高,才能真正实现为我国司法鉴定提供可靠保障,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有利于维护公民平等权益,树立对司法鉴定的信任
严格的法医损伤鉴定,能够为司法鉴定提供可靠的判断依据,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有益于维护司法鉴定中公民的平等权益,能够有效增进公众对司法鉴定的信任,有利于促进司法和谐。
(三)有利于司法判决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严谨科学的法医损伤鉴定,能够通过严格准确的法医损伤鉴定结果,为司法判决提供可靠的司法鉴定依据,形成对公正裁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有效保障。保证能够在有效的司法程序内,形成全面、科学、准确的证据链,能够有利于形成符合公平正义的科学司法裁决。
二、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损伤鉴定缺乏统一的机构管理
由于当前法医损伤鉴定还处于一个缺乏严格管理的状态下,还持续存在着“多部门鉴定、重复鉴定”的管理现象,一些早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政策的盈利性医学鉴定机构长期在市场上存在着,影响后续经过司法机关的登记下,形成行业性质转变,变化为司法鉴定机构,仍然存在着盈利性鉴定为中心的一些业务。
另外是一部分存在于《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后的相关机构,由于经济效益吸引,而参与到这一行业中来。导致当前司法鉴定准入门槛低的发展环境下,多种状态下的鉴定机构都参与到司法鉴定中来,一些机构人员力量薄弱、技术条件较差、硬件设施还不是很完备、鉴定条件存在着不足,缺乏完整的有效的鉴定机构队伍建设,导致法医类别鉴定机构的鉴定能力参差不齐,一些法医鉴定当事人存在着对结果的认可度较低的情况,往往致使当事人多次要求申请重新鉴定,转投其他机构,直到达到较为满意的鉴定结果,这通常是致使降低办案效率、浪费司法资源的事件产生,造成严重影响司法鉴定秩序的问题。
(二) 鉴定意见缺乏客观公正
当前也仍旧存在着一定情况下的“自治自鉴”现象问题,鉴定意见是需要相关的领域或者相关行业专家以及技术人员为法医损伤鉴定提供一定的科学的专业性强的相关结论和意见。“自治自鉴”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关的法医鉴定单位通常是附属于一些地方医院,或者隶属于一些科研机构,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充当鉴定人,但在医院环境下又是医院的执业医师。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案件往往由于被鉴定人在医院内部就诊,或者被鉴定人被相关的医院救治,而医院本身设有相关的法医鉴定机构,或者被相关部门指定,案件的法医鉴定人通常就被默许为该医院的相关医师。这样造成了法医损伤鉴定上可能存在着治疗医生有一定的主观判断,产生一定的鉴定偏差,导致鉴定结果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失去了鉴定结果的客观性,最终的鉴定意见中也未能形成有效的科学客观的内容补充,不能够有效消除主观臆断的判定错误,这导致人为因素产生的鉴定错案能够在特定环境下形成,从而影响到法医损伤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些怀有个人目的性的串通造假行为也可能借由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形成较为深层的操作,有违客观公正,导致查处和纠正法医损伤鉴定错误结果的行为难度显著增高。
(三) 法医损伤鉴定资质缺乏规范
这主要是集中表现在一些鉴定单位中,部分的法医鉴定人不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由于在当前发展情况下,法院的法医鉴定机构被撤销,导致在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部分临床医务人员的配合,在从事司法鉴定的临床医务人员中,虽然具有相应的医师资格以及相应的临床实践工作经验,但不具备从事法医鉴定活动的相关资质和能力条件。一些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内部的法医人员可以从事所对应的医学鉴定活动,但是由于一定的岗位调动和工作分配上的问题,导致一些岗位设置上的不合理性,产生对法医损伤鉴定中相关的能力水平和技术水平要求的影响。
(四) 司法鉴定管理标准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一些不明确新标准要求的鉴定人往往是相关的临床医生,而临床医生在从事法医损伤鉴定活动中,缺乏相应的严格性的法医学知识和行为理念,将所应用的临床诊断内容和法医鉴定的相关内容产生了行为混淆,错误地判读了法医鉴定依据和诊断结果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在一定的环境下,应对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机械的采取临床诊断的结果作为对照法医鉴定标准的相关鉴定内容,导致影响到法医损伤鉴定内容准确性的一些问题。
其次是法医损伤鉴定需要伴随着当前医疗应用技术的发展,积极引用临床诊疗的新理论、新方法、新的技术和相应的设备。当前的法医损伤鉴定需要在医学研究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做好相应的新情况的探索,适应当前发展情况的变化,对法医鉴定人员的临床鉴定知识的更高要求。但是目前在这些发展探索的方面,以及新技术新应用方面都缺少相应的应用建设。 最后是法医专业鉴定人的人才匮乏,特别是在一些基层的法医单位,一些工作实践过程中,出现缺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缺少法医损伤鉴定实践经验,存在着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影响了当前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法医损伤鉴定的过程管理,制定相应的科学鉴定程序
需要有效解决多部门鉴定的问题,就是要集中发展力量解决当前尚待完善的法医损伤鉴定发展中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减少由于鉴定程序管理上的缺失而产生的自治自鉴问题,从问题的根本上有效解决当前在进行法医损伤鉴定的工作中,所能遇到的程序管理问题和状况。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从顶层思维上进行总体科学规划,按照管理规范来委托鉴定受理的程序。需要保护作为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需求,保障法医鉴定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保证司法裁决据有可靠依据,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在这一过程中,需要积极通过委托方式的改变来扭转当前法医损伤鉴定存在的问题和状况,需要减少在委托环节上的费用来往,整个鉴定过程中不能向个人收取费用,不能采取个人形式的委托,从而有效减少能够产生对法医鉴定结果的影响。需要通过科学的委托管理选择,让委托权由司法机构和相应单位来提出相关委托。
其次是在送检程序上加强过程管理措施,实现送检程序的有效规范。这需要将送检过程按照相应的鉴定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通过严格的送检程序进行规划部署,确定不会干扰到送检鉴定所产生的最终意见的准确性。通过规范的送检程序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在送检过程中的送检材料和所对应样本,避免产生对样品的破坏,并且对送检过程查办案件过程中的记录做法进行有效落实,将法医检验、鉴定过程进行有效的证据收集,保证鉴定程序上规范有序。
最后是需要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界定鉴定期限,确定鉴定次数,将鉴定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法医鉴定需要保持严肃性,不能频繁更改鉴定结果。计划好相应的鉴定内容可能存在的鉴定次数,并且限定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者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的一定期限,形成对鉴定争议的有效约束,减少鉴定时间的损耗,节约司法资源。
(二)全面了完善法医鉴定的相关制度
必须结合制度建设来完善当前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相关规范,形成保证法医鉴定规范性的有效保障,有关部门来设定独立的专项管理机构,形成有效的管理和督导,进行专门监管。特别是需要形成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同医疗机构相对接,施行法医鉴定过程中的独立鉴定权限,促使独立法人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施行能够满足当前司法鉴定需求的客观公正鉴定,形成专属的鉴定权限和司法机关对司法鉴定的强力决断,避免自鉴自监的现象,还需要在实际执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确保鉴定意见的公正和可行,将原有的分散的法医鉴定人员进行单独召集,剥离开原先所隶属的相关职权部门,形成统计监管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通缉的部署和监管。
(三)增强鉴定人资质审核,提高准入标准
配合法医损伤鉴定的技术需求和相关应用上的需要,设定一定的准入标准门槛,增加严格的制度化的资质审核方案,并且以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来增进落实,按照统一审核标准,进行统一考试和审核,按照资质进行分级接受法医损伤鉴定的相关工作。并且采取专门的资质审核机构进行有效的资质管理,核准相关的医疗单位参与,加强监督。落实在实际的法医鉴定机构下施行错案追究,施加鉴定人员的行为责任。
(四) 加强法医鉴定人的专项学习培训
将当前所有法医鉴定人员施以集中锻炼和培训,将相关的法律标准和技术能力标准通过有效的教育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法医鉴定人的培养上。明确每一个法医鉴定人的职责,落实各项工作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鉴定标准条款的有效学习。广泛深入开展组合法医鉴定人员的专项学习活动,也有助于形成相关鉴定工作人员的学习交流。有助于减少因缺乏专业技术投入和人员素质能力问题产生的影响。
综上所述,当前在解决我国法医损伤鉴定活动中所遇到各项发展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利用现有的我国法医损伤鉴定的发展条件,综合考虑发展现实环境的需要,通过集中体制优化、标准优化、人员队伍优化,将有利于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工作的发展进步,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严肃性、公正性,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提高我国法医损伤鉴定在诉讼环节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
参考文献:
[1]周贻袁、宗良知.当前法医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5(28).
[2]刘全一.当前法医鉴定问题及对策分析.才智.2015(31).
[3]金利刚、曾浩天.浅析法医损伤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国第十七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医学会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