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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定义进行了诠释,分析了中国民航局对设计保证系统的适航审查要求,结合国内民机设计制造商的特点,提出了设计保证系统的构建思路和办法。
[关键词]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构建
中图分类号:TG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97-01
1 引言
民机设计制造商在接受民用航器型号合格审定前,需建立其设计保证系统,以确保航空器的设计以及后续的设计更改符合审定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欧美地区的适航当局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和监督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特别是EASA制定了组织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对设计组织进行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保企业的能力。EASA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书(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DOA)的方式来证明其设计与生产能力。DOA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申请人具备成熟的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DAS)并且通过编制和贯彻设计保证手册(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来实施DAS系统,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
如何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控制和监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设计及设计更改,既是适航当局的职责,更是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及持证人的义务。
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定义及审查要求
2.1 设计保证系统的定义
2.1.1 设计保证
设计保证(Design Assurance)指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表明并证实对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3)向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和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演示这种符合性。
2.1.2 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指申请人为了落实定义“设计保证”所规定的设计保证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2.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3条规定“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资格”。为了符合21.13条要求,《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第8章提出了设计保证系统审查的具体要求。
2.2.1 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
申请人应建立并能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以控制和监督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其更改申请所涉及航空器、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设计更改。该设计保证系统应使申请人能够:
(1)确保航空器、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后续的设计更改符合审定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根据设计保证系统和设计保证手册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3)独立监督对设计保证系统中以文件形式制定的程序的符合性以及程序的充分性。相应的监督措施应该能够向负责落实纠正措施的团队或个人进行反馈。设计保证系统应具有独立的设计符合性核查职能,确保向审查组提交的符合性验证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当有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时,设计保证系统必须具有相应的程序,确保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设备符合要求。
根据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典型的民机设计制造商的设计保证系统架构要求实现三大功能。第一,设计功能,包含需求定义、功能设计、需求确认、设计综合、符合性验证以及管理和控制;第二,适航功能,包括适航取证、符合性声明与确认、委任代表的管理、与适航当局的联系以及管理和控制;第三,独立的监控功能,包括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文件的维护、供应商系统的监控、与系统相关的适航机构联络以及管理和控制等。民机设计制造商的设计保证系统架构要求如图1所示。
2.2.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
(1)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必须向审查组提供一本《设计保证手册》和相关程序,《设计保证手册》中应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说明组织机构、相关程序以及拟设计的航空器或者拟对航空器进行的更改。(2)程序审查。责任审查部门负责对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进行审查和持续监督。申请人在正式提交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后,应按申请受理预评审的要求提交《设计保证手册》,双方制定设计保证系统审查计划安排。设计保证系统专题审查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设计保证系统审查,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之前,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必须获得审查组认可。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被认可之后,接受局方的持续监督,《设计保证手册》的更改应获得局方的批准。
3 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的构建
民机设计制造商通常都会设立研发部门或者设计部门、制造工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适航部门、供应商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业务单位,这些部门有机结合并将各供应商纳入,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机设计保证系统。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构建架构如图2所示。
其中,项目管理部负责型号研制的组织和管理,同时负责型号飞行试验的组织与管理;设计部与制造工程部作为设计保证系统中设计功能的实现单元,落实需求定义、功能设计、需求确认、设计综合以及设计符合性验证职责;适航部作为适航功能的实现单元,落实适航取证、符合性的确认、委任代表的管理、与适航当局的联系、供应商的适航监督和与系统相关适航机构的联络职责;质量管理部作为独立监控功能的主要实现单元,落实系统正常进行、系统文件的维护、内部审核和监督、制造符合性的声明等职责;供应商管理部作为独立监控功能的辅助单元,主要落实供应商系统的监控职责;各供应商作为设计保证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民机设计制造商的统一管控下落实相应的职责。
4 结束语
设计保证系统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统筹民机设计相关的各方资源。设计保证系统构建完成后,基于系统的设计保证手册的编制和适航审查也是企业必须经历的工作,需要专题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中国民用航空局.
[2]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键词]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构建
中图分类号:TG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97-01
1 引言
民机设计制造商在接受民用航器型号合格审定前,需建立其设计保证系统,以确保航空器的设计以及后续的设计更改符合审定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欧美地区的适航当局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和监督有较为丰富的经验,特别是EASA制定了组织批准(Organization Approval)的适航管理方式,通过对设计组织进行评审和批准的方式来确保企业的能力。EASA要求航空制造企业通过获得设计组织批准书(Design Organization Approval, DOA)的方式来证明其设计与生产能力。DOA的核心内容是要求申请人具备成熟的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DAS)并且通过编制和贯彻设计保证手册(Design Organization Manual)来实施DAS系统,以确保其能够承担相应的适航责任。
如何建立并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控制和监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人的设计及设计更改,既是适航当局的职责,更是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及持证人的义务。
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定义及审查要求
2.1 设计保证系统的定义
2.1.1 设计保证
设计保证(Design Assurance)指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为了充分表明其具有以下能力所必需的所有有计划的系统性的措施:(1)设计的产品符合适用的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表明并证实对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符合性;(3)向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TCB)和型号合格审定审查组演示这种符合性。
2.1.2 设计保证系统
设计保证系统(Design Assurance System)指申请人为了落实定义“设计保证”所规定的设计保证措施所需要的组织机构、职责、程序和资源。
2.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第21.13条规定“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的人具备申请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资格”。为了符合21.13条要求,《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第8章提出了设计保证系统审查的具体要求。
2.2.1 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
申请人应建立并能保持一个有效的设计保证系统,以控制和监督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其更改申请所涉及航空器、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设计更改。该设计保证系统应使申请人能够:
(1)确保航空器、零部件和设备的设计及后续的设计更改符合审定适用规章和环境保护要求;(2)根据设计保证系统和设计保证手册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3)独立监督对设计保证系统中以文件形式制定的程序的符合性以及程序的充分性。相应的监督措施应该能够向负责落实纠正措施的团队或个人进行反馈。设计保证系统应具有独立的设计符合性核查职能,确保向审查组提交的符合性验证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当有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时,设计保证系统必须具有相应的程序,确保合作伙伴或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设备符合要求。
根据设计保证系统的要求,典型的民机设计制造商的设计保证系统架构要求实现三大功能。第一,设计功能,包含需求定义、功能设计、需求确认、设计综合、符合性验证以及管理和控制;第二,适航功能,包括适航取证、符合性声明与确认、委任代表的管理、与适航当局的联系以及管理和控制;第三,独立的监控功能,包括系统正常运行、系统文件的维护、供应商系统的监控、与系统相关的适航机构联络以及管理和控制等。民机设计制造商的设计保证系统架构要求如图1所示。
2.2.2 设计保证系统的审查
(1)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必须向审查组提供一本《设计保证手册》和相关程序,《设计保证手册》中应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说明组织机构、相关程序以及拟设计的航空器或者拟对航空器进行的更改。(2)程序审查。责任审查部门负责对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进行审查和持续监督。申请人在正式提交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后,应按申请受理预评审的要求提交《设计保证手册》,双方制定设计保证系统审查计划安排。设计保证系统专题审查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设计保证系统审查,在颁发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之前,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必须获得审查组认可。申请人的设计保证系统被认可之后,接受局方的持续监督,《设计保证手册》的更改应获得局方的批准。
3 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的构建
民机设计制造商通常都会设立研发部门或者设计部门、制造工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适航部门、供应商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业务单位,这些部门有机结合并将各供应商纳入,可以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民机设计保证系统。民机设计制造商设计保证系统构建架构如图2所示。
其中,项目管理部负责型号研制的组织和管理,同时负责型号飞行试验的组织与管理;设计部与制造工程部作为设计保证系统中设计功能的实现单元,落实需求定义、功能设计、需求确认、设计综合以及设计符合性验证职责;适航部作为适航功能的实现单元,落实适航取证、符合性的确认、委任代表的管理、与适航当局的联系、供应商的适航监督和与系统相关适航机构的联络职责;质量管理部作为独立监控功能的主要实现单元,落实系统正常进行、系统文件的维护、内部审核和监督、制造符合性的声明等职责;供应商管理部作为独立监控功能的辅助单元,主要落实供应商系统的监控职责;各供应商作为设计保证系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民机设计制造商的统一管控下落实相应的职责。
4 结束语
设计保证系统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统筹民机设计相关的各方资源。设计保证系统构建完成后,基于系统的设计保证手册的编制和适航审查也是企业必须经历的工作,需要专题研究和实践。
参考文献
[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中国民用航空局.
[2]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AA-2011-03-R4)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