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提高经济效益,预防和减少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操作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日趋严峻,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招投标在国际上应用于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的历史,可追溯到200多年前,早已被公认是一种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减少项目投资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不断普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对节约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己成为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后可普遍节约资金1%~3%,节约工期10%左右,大量的实践证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日益普及对开发建筑市场、节约投资、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建筑业整体经济效益等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国内现有的招投标研究文献偏重于招投标程序、评标方法的研究,对于招投标市场不规范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但仍有不足,同时,鲜见对于招投标规范化运作条件和制度建设实践方面的论述。目前理论界均认为,在政府建设工程过程中,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最广泛使用的交易方式。如刘彦辰、靳丽红等人提出:在进行大宗的工程建设项目时,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同时也是最符合各方利益的交易方式。王生玉认为对我国来讲,招投标制度是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招投标行为在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竞争,防止垄断;此外在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方面、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方面,招投标制度都有积极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招投标方式规范政府建设工程及采购行为的历史较长,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何伯森在文章中提出,招投标理论最早从英国產生,随后英国政府出于对市场的调控和规范政府的釆购行为,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专项招投标釆购。之后招投标活动被引入政府的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部门动用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引入招投标机制,并立法确定其重要地位。二战以后,招标投标影响不断扩大。相当多的国家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将招投标制度引入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由交易方式演变成了政府强制的规范。这些制度对于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但国外招标投标制度是根据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而建立的,在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前提下,我国只能根据具体的国情进行有选择的借鉴。
3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
(1)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的假招标。在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一方为了逃避监管、避幵招投标活动,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规避招标。有的是将应该通过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其它内定的投标单位,从而规避了法律对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2)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资格审查有两种,一种是资格预审,一种是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将资格审查作为招投标之前的程序。招标方启动招标之前,首先按照预置的审查标准对想参加投标的各方投标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标方的建设资格、施工能力、财务情况等,只有通过了资格预审才能进行投标活动。资格后审指的是在招投标工程中暂时不审核各个投标方的资质,在开标之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要比资格预审全面,标准也更为严格,且审查的内容多为实质性的。一般的招投标过程中,资格预审和后审只釆用一种。在此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是资格审查流于形式,或者对关系单位网开一面。
(3)招标带有倾向性。在招标过程中,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方,为了让自己中意或指定的投标方入围,在招标活动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按照招标活动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制定招标书、招标文件时具有倾向性。2)在进行招标审议时具有倾向性
(4)在招标中漏标、泄标。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标底有两种泄露形式:一是招标方主动泄露标底。二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标底。第一种一般是招标方与关系单位串通并泄露标底。第二种则是由于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投标单位千方百计地探求标底,加之泄露标的十分简单,又缺少相应的惩处机制,时有知情人员泄露标底的事情发生。
(5)在行政监督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足和缺失。目前在行政监督方面看,政府有关部门尚未有效的对政府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不仅如此,在很多地区,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本身也未能完全遵照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进行活动。而且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又是招投标活动监督者,同时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在行政监督层面上来说,有关部门对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制衡局面。
4 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措施探讨
(1)推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从资格预审转变为资格后审,其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招标程序上的简化,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使得投标人信息得到高度保密,切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扼杀投标人之间“知己知彼、知根知底"的战略战术,制止买标、卖标的发生。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应注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四个方面。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所需要的资质要求,变相排斥潜在合格的投标人。应当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2)严格标前审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场内交易,还要坚持标前审查和标后跟踪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各类审查,在坚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前提下,严把现场踏勘、施工图审查、清单审查、标底审查和最高限价审查等“五关",提高招标人的投资效益。建设项目招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合法、完整的招标文件,尽可能细化每项内容,提前消除潜在的被动因素。特别是施工时需要的设计图纸要齐全,工程量清单要详尽,评标标准和方法要科学,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标准、规范。
(3)规范评標办法,保证评标质量。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注意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工程项目特点之间的匹配和关联性。传统的定额模式时代,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用最接近标底法为评标办法来选择投标人,这种方法逐渐被新型的评标办法取代。现在我们通常使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范围在《招标投标法》也有明确规定。
(4)实施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工程建设的中间环节,招投标的宗旨是为业主选择信誉良好、技术管理先进的承包商,招投标的失误会深刻影响后续的施工工作。作为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应该有必要参与后续的管理工作,对中标企业的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5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招投标活动的领域在不断拓展,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逐步推行了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的全面推广与实施己进一步深化了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促进了公平竞争,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上种种腐败现象的影响,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从而严重妨碍了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竞争秩序。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有重点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加大对场外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加大对串通投标围标,违法层层转包或分包、挂靠承包、假招标、假合同、假资质、偷工减料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堵塞工程招标市场中的漏洞。相信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主管部门能下定决心根据招投标过程中灵活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各界加大监督力度,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更加规范、有序。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 前言
招投标是一种特殊的、运用较普遍、比较成熟交易方式。招投标在国际上应用于工程发包和货物采购的历史,可追溯到200多年前,早已被公认是一种科学合理利用资金、减少项目投资风险的行之有效的采购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不断普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自上世纪80年代推行以来,对节约投资、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己成为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方式。据统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后可普遍节约资金1%~3%,节约工期10%左右,大量的实践证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日益普及对开发建筑市场、节约投资、保证质量、缩短工期、提高建筑业整体经济效益等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行为,招投标对规范行业市场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 建设工程招投标发展
国内现有的招投标研究文献偏重于招投标程序、评标方法的研究,对于招投标市场不规范现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但仍有不足,同时,鲜见对于招投标规范化运作条件和制度建设实践方面的论述。目前理论界均认为,在政府建设工程过程中,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最广泛使用的交易方式。如刘彦辰、靳丽红等人提出:在进行大宗的工程建设项目时,招投标制度是国际上应用最广泛、同时也是最符合各方利益的交易方式。王生玉认为对我国来讲,招投标制度是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招投标行为在本质上说,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制度可以鼓励竞争,防止垄断;此外在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方面、以及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方面,招投标制度都有积极意义。
西方发达国家采用招投标方式规范政府建设工程及采购行为的历史较长,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何伯森在文章中提出,招投标理论最早从英国產生,随后英国政府出于对市场的调控和规范政府的釆购行为,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专项招投标釆购。之后招投标活动被引入政府的建设工程领域,政府部门动用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世界上许多国家引入招投标机制,并立法确定其重要地位。二战以后,招标投标影响不断扩大。相当多的国家进行深入研究与实践探索,将招投标制度引入政府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由交易方式演变成了政府强制的规范。这些制度对于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但国外招标投标制度是根据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而建立的,在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前提下,我国只能根据具体的国情进行有选择的借鉴。
3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现状
(1)规避招标或暗箱操作的假招标。在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一方为了逃避监管、避幵招投标活动,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规避招标。有的是将应该通过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或其它内定的投标单位,从而规避了法律对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2)招投标过程中对投标方的资格审查流于形式。资格审查有两种,一种是资格预审,一种是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将资格审查作为招投标之前的程序。招标方启动招标之前,首先按照预置的审查标准对想参加投标的各方投标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标方的建设资格、施工能力、财务情况等,只有通过了资格预审才能进行投标活动。资格后审指的是在招投标工程中暂时不审核各个投标方的资质,在开标之后,再进行审核。审核内容要比资格预审全面,标准也更为严格,且审查的内容多为实质性的。一般的招投标过程中,资格预审和后审只釆用一种。在此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是资格审查流于形式,或者对关系单位网开一面。
(3)招标带有倾向性。在招标过程中,政府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方,为了让自己中意或指定的投标方入围,在招标活动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按照招标活动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1)制定招标书、招标文件时具有倾向性。2)在进行招标审议时具有倾向性
(4)在招标中漏标、泄标。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标底有两种泄露形式:一是招标方主动泄露标底。二是相关工作人员泄露标底。第一种一般是招标方与关系单位串通并泄露标底。第二种则是由于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投标单位千方百计地探求标底,加之泄露标的十分简单,又缺少相应的惩处机制,时有知情人员泄露标底的事情发生。
(5)在行政监督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不足和缺失。目前在行政监督方面看,政府有关部门尚未有效的对政府建筑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不仅如此,在很多地区,作为监管者的政府部门本身也未能完全遵照法律法规设定的程序进行活动。而且有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者,又是招投标活动监督者,同时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在行政监督层面上来说,有关部门对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制衡局面。
4 建设工程招投标规范化措施探讨
(1)推行资格后审,完善投标资格审查制度。从资格预审转变为资格后审,其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招标程序上的简化,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使得投标人信息得到高度保密,切断串标的信息传递链,扼杀投标人之间“知己知彼、知根知底"的战略战术,制止买标、卖标的发生。无论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都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格审查条件的设置,应注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四个方面。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所需要的资质要求,变相排斥潜在合格的投标人。应当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2)严格标前审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不应仅仅停留在场内交易,还要坚持标前审查和标后跟踪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参与工程各类审查,在坚持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前提下,严把现场踏勘、施工图审查、清单审查、标底审查和最高限价审查等“五关",提高招标人的投资效益。建设项目招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合法、完整的招标文件,尽可能细化每项内容,提前消除潜在的被动因素。特别是施工时需要的设计图纸要齐全,工程量清单要详尽,评标标准和方法要科学,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标准、规范。
(3)规范评標办法,保证评标质量。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要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注意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工程项目特点之间的匹配和关联性。传统的定额模式时代,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用最接近标底法为评标办法来选择投标人,这种方法逐渐被新型的评标办法取代。现在我们通常使用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两种方法的使用范围在《招标投标法》也有明确规定。
(4)实施标后跟踪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工程建设的中间环节,招投标的宗旨是为业主选择信誉良好、技术管理先进的承包商,招投标的失误会深刻影响后续的施工工作。作为招投标的监管部门应该有必要参与后续的管理工作,对中标企业的行为实施跟踪管理。
5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招投标活动的领域在不断拓展,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领域逐步推行了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的全面推广与实施己进一步深化了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促进了公平竞争,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发现由于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上种种腐败现象的影响,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从而严重妨碍了招投标过程中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竞争秩序。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有重点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执法检查,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及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建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市场交易情况的稽查力度;加大对场外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市场交易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加大对串通投标围标,违法层层转包或分包、挂靠承包、假招标、假合同、假资质、偷工减料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堵塞工程招标市场中的漏洞。相信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主管部门能下定决心根据招投标过程中灵活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社会各界加大监督力度,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