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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撰文《法治建设中的“地方”》指出,“地方”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与中央的关系中,它关系到宪法等法律是否可能全面正确地实施,承担着与社会直接接触的任务,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互相撞击的触点。唯有通过法治建设,在不同层级的国家机关中合理分配、明晰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国家与社会的界限,彻底改变上级可以任意支配下级、国家可以任意设计与规划社会生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