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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委政法委对刑事司法执法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一,要统一政法各部门执法思想。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在宽与严“度”的把握上,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对“宽严相济”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公安、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偏重于“严”,而法院目前在判决案件时一定程度地存在偏“宽”的倾向。为此,市委政法委应强化对政法机关的领导,引导政法各部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各部门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政法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加强政法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贯彻到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要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市委政法委可根据不同阶段本地区的治安状况,对适用“从严”或“从宽”的案件类型制定较为具體的执法指引。例如,对于严重威胁我市治安的“两抢一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等,明确列入“严打”的范围。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及偶犯、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要强化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实践中,为了防止政法各机关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宽严失衡的情况,市委政法委应加强执法监督,纠正不加区别地以“撤案率”、“捕后不诉率”、“有罪判决率”、“上级法院改判率”作为评价案件质量标准的片面认识。在考评办案质量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以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主要评价标准。
二、加强协调配合,把宽严相济贯彻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根据我市治安工作形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切实做到工作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手软。要在“打团伙,破串案,压发案”上下足功夫,成功侦破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效遏制案件高发势头。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努力营造廉洁奉公的执政环境。而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立案或撤案。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要严格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可以不捕,或者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有串供、有逮捕必要的,则坚决予以逮捕。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依法而灵活的把握起诉标准,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要树立科学案件质量观,摒弃简单地以“不诉率”、“无罪判决率”判断公诉工作好坏的做法,符合不诉条件案件的大胆决定不起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大胆提出抗诉。要结合检察机关起诉权,积极稳妥地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案件,在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谅解,并解决赔偿问题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适用简易审或简化审程序,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例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校学生胡某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实施了盗窃犯罪,鉴于犯罪数额不大,其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长对受害人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事主的谅解,中山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为其重返校园创造了条件。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响强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要坚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用足用好法律予以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浅的案件,则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犯罪行为的案件,应当大胆宣告被告人无罪。简而言之,就是对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案件,应当从重处罚;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教育、改造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刑罚执行阶段,公、检、法、司各部门应协力配合,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羁押场所内态度顽固,对抗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坚决从重处理。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很现实,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避免“脱管”、“漏管”情形的发生。一方面,要避免歧视,为他们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消缓刑的要撤消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要勇于探索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通常主观恶性并不深,如果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结合社区矫治制度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适用社区矫治的情形主要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担负着繁重的治安、交通、户籍、刑事侦查等任务,难以承担这么繁重的任务。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勇于探索,通过配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志愿工作者等,并配备一定的警力,以体现行刑的强制性。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工读学校执行未成年人矫治任务。
第一,要统一政法各部门执法思想。从我市司法实践来看,在宽与严“度”的把握上,由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对“宽严相济”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公安、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容易偏重于“严”,而法院目前在判决案件时一定程度地存在偏“宽”的倾向。为此,市委政法委应强化对政法机关的领导,引导政法各部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把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强化各部门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政法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要加强政法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贯彻到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刑罚执行等各个阶段。从而有效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要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市委政法委可根据不同阶段本地区的治安状况,对适用“从严”或“从宽”的案件类型制定较为具體的执法指引。例如,对于严重威胁我市治安的“两抢一盗”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案件等,明确列入“严打”的范围。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因家庭纠纷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及偶犯、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要强化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实践中,为了防止政法各机关在贯彻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宽严失衡的情况,市委政法委应加强执法监督,纠正不加区别地以“撤案率”、“捕后不诉率”、“有罪判决率”、“上级法院改判率”作为评价案件质量标准的片面认识。在考评办案质量时,应当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原则,以其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主要评价标准。
二、加强协调配合,把宽严相济贯彻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要根据我市治安工作形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始终保持对严重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切实做到工作上不放松,行动上不手软。要在“打团伙,破串案,压发案”上下足功夫,成功侦破一批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效遏制案件高发势头。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努力营造廉洁奉公的执政环境。而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果断采取必要的侦查、控制手段或者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法不立案或撤案。在强制措施的选择上,要严格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对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可以不捕,或者直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对社会危害性大、可能有串供、有逮捕必要的,则坚决予以逮捕。
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要依法而灵活的把握起诉标准,该起诉的一定要起诉。要树立科学案件质量观,摒弃简单地以“不诉率”、“无罪判决率”判断公诉工作好坏的做法,符合不诉条件案件的大胆决定不起诉,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大胆提出抗诉。要结合检察机关起诉权,积极稳妥地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案件,在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谅解,并解决赔偿问题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建议适用简易审或简化审程序,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例如,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在校学生胡某因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而实施了盗窃犯罪,鉴于犯罪数额不大,其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其家长对受害人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事主的谅解,中山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为其重返校园创造了条件。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公正行使审判权。要坚持区别对待,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响强烈、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要坚决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用足用好法律予以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浅的案件,则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犯罪行为的案件,应当大胆宣告被告人无罪。简而言之,就是对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情节的案件,应当从重处罚;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惩罚、教育、改造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在审判方式上也要探索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刑罚执行阶段,公、检、法、司各部门应协力配合,切实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就监内执行而言,对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或有举报立功等其他情形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刑、假释,对未成年人犯,在法律范围内幅度可以更大些;对在羁押场所内态度顽固,对抗改造或重新犯罪的,坚决从重处理。就监外执行而言,在监外服刑的罪犯一般罪行较轻,但由于和广大群众直接接触,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很现实,因此,要积极加强监管和监督,避免“脱管”、“漏管”情形的发生。一方面,要避免歧视,为他们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监管的气氛也要轻松,以便于他们改造和回归社会;同时,要对他们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规违法的情况,积极教育,情节严重的,该收监的要收监,该撤消缓刑的要撤消缓刑,做到宽严相济。
要勇于探索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工作。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通常主观恶性并不深,如果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有必要结合社区矫治制度的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我国,适用社区矫治的情形主要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主要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本身担负着繁重的治安、交通、户籍、刑事侦查等任务,难以承担这么繁重的任务。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勇于探索,通过配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志愿工作者等,并配备一定的警力,以体现行刑的强制性。必要时,可以设立专门的工读学校执行未成年人矫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