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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指定标准和公告标准
2011年3月18日,卫生部以2011年8号公告的形式指定了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标准。我们发现这些食品添加剂在公告以前并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也需要使用这些添加剂,也有企业在生产这些添加剂,的确需要这些标准来指导企业生产和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
在此之前的2006年,农业部先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了182个各类标准,包含了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和农作物品种定性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归类为行业标准,但却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而发布者却是农业部。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國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这就是食品安全标准出台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发布了近300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市场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主导的作用,使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有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人民的饮食卫生、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保障,同时也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并不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来发布和编号的。例如,农业部发布的标准是以公告号作为标准号,不符合标准化法和GB/T 1.1-2009的规定。
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第一,应当规范标准的发布权限和部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其他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不应单独或联合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但发布标准前应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免得出现重复发布标准的现象。
第二,这样一些很不规范的公告标准和指定标准,显然在初步建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显得很不规范,我们不能指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蹴而就,但也不能草率出台这么一类指定标准,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布,这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是有益的,也是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化方面的规定,规范其标准的格式。
四、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制建设
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之多,但还没有一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的法规能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目前有关法律条款较笼统,多年不修订,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可能因为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同,对同样的违法事实,不同的部门查处,处罚的结果却有较大差异。这样一来,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就会出入较大。 对于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取消各类法规中的处罚上限,可以处以极刑和没收全部财产,提高违法成本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整个食品链的安全。
五、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一个民心工程,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立法的各个方面树立诚信为民宗旨,为了食品安全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 一.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现状与对策[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4-126.
[2]房 庆,刘 文,王 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与展望[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2).
2011年3月18日,卫生部以2011年8号公告的形式指定了D-甘露糖醇等58个食品添加剂标准。我们发现这些食品添加剂在公告以前并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也需要使用这些添加剂,也有企业在生产这些添加剂,的确需要这些标准来指导企业生产和保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
在此之前的2006年,农业部先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了182个各类标准,包含了农药残留的检测方法、包装标识和农作物品种定性方面的标准,这些标准归类为行业标准,但却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而发布者却是农业部。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國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这就是食品安全标准出台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国家发布了近300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市场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主导的作用,使关系到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有了国家强制性标准,人民的饮食卫生、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有了保障,同时也规范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并不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来发布和编号的。例如,农业部发布的标准是以公告号作为标准号,不符合标准化法和GB/T 1.1-2009的规定。
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
第一,应当规范标准的发布权限和部门,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其他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不应单独或联合发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但发布标准前应到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免得出现重复发布标准的现象。
第二,这样一些很不规范的公告标准和指定标准,显然在初步建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显得很不规范,我们不能指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一蹴而就,但也不能草率出台这么一类指定标准,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发布,这对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是有益的,也是食品安全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化方面的规定,规范其标准的格式。
四、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制建设
我国现已颁布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几十部之多,但还没有一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的法规能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目前有关法律条款较笼统,多年不修订,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和宽泛,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可能因为执法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定性不同,对同样的违法事实,不同的部门查处,处罚的结果却有较大差异。这样一来,对同一具体的食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理结果就会出入较大。 对于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这些违法行为,可以取消各类法规中的处罚上限,可以处以极刑和没收全部财产,提高违法成本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确保整个食品链的安全。
五、结语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是一个民心工程,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立法的各个方面树立诚信为民宗旨,为了食品安全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 一.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现状与对策[J].辽宁医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24-126.
[2]房 庆,刘 文,王 菁.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现状与展望[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