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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社会形式是以公共领域为基础产生的、外在且独立于国家的、具有高度自主性和自治的团体。社会学家提及社会,首先是指“公民社会”,而社会学的发展也是与公民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个健全的社会中,国家、市场、社会应该是一种共存共荣与相互制衡的关系。
社会主义元社会的状态
“公民社会”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新的社会概念。我们知道,传统中国有社群,有基于血缘、地缘或业缘等关系的共同体而缺少现代意义的社会。自1949年以后,中国建立起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对经济和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运作实行全面控制和垄断。在这样的体制下很难看到计划外的经济活动和自主的社会生活的存在,社会被国家严重挤压而难以存活。
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这一局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经济自主提供了契机,使得经济逐渐从国家的全面掌控中被释放出来,开始尝试着按照市场的原则运行。然而,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权贵阶层的崛起和对大部分社会资源的占有,使得一个断裂的社会结构日渐形成。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虽然为社会的自主和发育提供了契机,但公民社会的生成还未见雏形。
寻找公民社会的努力首先出现在有关非政府组织(NGO)和第三部门的研究中。但人们很快发现,“体制依赖”是当今中国各式各样的官办社会团体的实质所在,其决定了这些社团组织的“形同质异”特征,即这些社团具有自治社团或独立法人的外观,而本质上却与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连带关系并严重受制于政府组织。
改革开放后从单位制脱离而出的城市社区是人们期待的又一个社会的生长点。人们将社区建设看作是一个“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和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路径。但实际上中国城市社区既不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地域社会,也不是一个充满温馨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是一个国家建构出来的有着明确边界的政治空间,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国家治理单元。
与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城乡各种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出现,成为研究者们寻找社会的另一个新的且可能性最大的领域。维权者以权利为诉求,以法制建设和社会正义为最终关怀,积极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复杂问题。这个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的勇气和智慧、所营造的维权的机会空间,也许可以展现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生成的一些片断。
如何理解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未来中国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但和谐社会的内涵仍需加以深入思考。
首先,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各种问题的症结是没有把人作为根本。例如,在强调经济建设和发展重要性的时候,宣称“发展是硬道理”。这里需要追问的是:究竟什么是发展?谁的发展?发展是谁的硬道理?以破坏环境为前提的开发是发展吗?以牺牲人的幸福、健康甚至生存为代价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经济增长是发展吗?在以人为本的思路下,经济的增长、eDP的增长永远不能“硬”过人的生存、发展和自由!
又如,还有一种观点将社会和谐等同于社会稳定,强调“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需要重新思考的是,稳定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稳定?谁从“稳定”中获益最大?若是以人为本,稳定就永远不应成为目的,而只能是保障、增进人的福祉的条件和手段。社会稳定永远不应“压倒”人民的生存、幸福和尊严!
第二,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已故的任仲夷老人曾对“和谐”二字有过精辟的阐释——“和”,右边是口,左边是禾,合起来就是人人有饭吃;“谐”左边是言,右边是皆,合起来就是大家皆能言。和谐社会就是“人人有饭吃,大家皆能言”的社会,这一阐释深具政治智慧而且为人们广泛认同,它启发人们认识到:和谐不等于大一统,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没有矛盾的社会,更不是众口一词、“万众一心”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他八十寿辰的聚会上,曾经就文化与社会的多元共存意味深长地讲了一句16字箴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真正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多元的——多元社会、多元文化、多种思想、多重声音。强加一种意识形态或一种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
真正的和谐社会要允许多元存在,而且要允许多元的表达。只要是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范围内的言说和行动,都应该有其合法存在的空间。其实谁都不难理解,多元表达与美妙音乐的道理一样:在唱响主旋律的同时也要有多声部、多重旋律的和声,多种声音共鸣合奏,方为和谐。
第三,和谐社会需正义公平。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指分配的均等或结果的完全平等。社会公正主要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各个利益集团、社会群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完成相应的义务。实现社会公正需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和谐社会正是有不同利益群体存在、这些群体能够保护自身利益并且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社会。其中知情(信息畅通),表达(常规机制),组织(社会团体)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建设是从“被”列“自”的过程
我们正在经历一个“被××”时代,“被”似乎已成为我们社会的特色。而社会的根本属性是自主与自治,而不是被主被治。被××的只能是客体,是对象,而不是主体。非主体,当然就无法自主选择和主动行动。一个民众屡屡“被××”的社会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当下中国社会的现状是权力与市场紧密联手、高度结合,挤压和占领社会空间,如此情境下,普通民众当然没有了“自”和“主”只剩下“被”的命运。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社会学研究者勉力而为的“重建社会”的努力,根本上都应着眼于自主性的培育。社会建设的过程说到底是从“被”到“自”的过程,从被动的客体到自动的主体的过程。自由、自愿、自主、自治、自律、自觉的公民应该是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公民的生命安全、生计保障、私有财产,本是个人最不可让度的权利;志愿、慈善、意见表达、心理感受,更是主体的意志和思想。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最不能
“被”的“被”了,最应该自主的不能自主,纠其原因,在于公民权利的缺失。
我们历来只有人民群众,他们在不同的时代或是草民、臣民,或是顺民、刁民,或是良民、暴民,抑或是当今的屁民、蚁族,却唯独不是公民。不是公民就避免不了“被”的命运。“被”的泛滥和荒谬,是公民合法权利的被剥夺,是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与胡作非为,是公民意志的被强奸,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同理,公民权利、公民社会也不可能被赋予,被恩赐,而一定是主动要求、积极行动方能获得的。
简而言之,社会进步是身体力行的过程。组织起来的公民通过行动才有可能摆脱“被”的命运;社会是在实践公民社会理念的行动过程中生产出来的。
社会主义元社会的状态
“公民社会”对于中国而言是一个新的社会概念。我们知道,传统中国有社群,有基于血缘、地缘或业缘等关系的共同体而缺少现代意义的社会。自1949年以后,中国建立起一个政治、经济和社会高度合一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对经济和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和运作实行全面控制和垄断。在这样的体制下很难看到计划外的经济活动和自主的社会生活的存在,社会被国家严重挤压而难以存活。
20世纪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在某种程度上打破了这一局面,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为经济自主提供了契机,使得经济逐渐从国家的全面掌控中被释放出来,开始尝试着按照市场的原则运行。然而,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而来,权贵阶层的崛起和对大部分社会资源的占有,使得一个断裂的社会结构日渐形成。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虽然为社会的自主和发育提供了契机,但公民社会的生成还未见雏形。
寻找公民社会的努力首先出现在有关非政府组织(NGO)和第三部门的研究中。但人们很快发现,“体制依赖”是当今中国各式各样的官办社会团体的实质所在,其决定了这些社团组织的“形同质异”特征,即这些社团具有自治社团或独立法人的外观,而本质上却与体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连带关系并严重受制于政府组织。
改革开放后从单位制脱离而出的城市社区是人们期待的又一个社会的生长点。人们将社区建设看作是一个“社会实体”建设的过程和公民社会发育的一个重要路径。但实际上中国城市社区既不是一个自然形成的地域社会,也不是一个充满温馨感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是一个国家建构出来的有着明确边界的政治空间,是为了解决单位制解体后城市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问题的国家治理单元。
与社会转型相伴而生的城乡各种集体行为和社会运动的出现,成为研究者们寻找社会的另一个新的且可能性最大的领域。维权者以权利为诉求,以法制建设和社会正义为最终关怀,积极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复杂问题。这个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民的勇气和智慧、所营造的维权的机会空间,也许可以展现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公民社会生成的一些片断。
如何理解和谐社会
2006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使建设和谐社会成为未来中国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但和谐社会的内涵仍需加以深入思考。
首先,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原因、各种问题的症结是没有把人作为根本。例如,在强调经济建设和发展重要性的时候,宣称“发展是硬道理”。这里需要追问的是:究竟什么是发展?谁的发展?发展是谁的硬道理?以破坏环境为前提的开发是发展吗?以牺牲人的幸福、健康甚至生存为代价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经济增长是发展吗?在以人为本的思路下,经济的增长、eDP的增长永远不能“硬”过人的生存、发展和自由!
又如,还有一种观点将社会和谐等同于社会稳定,强调“稳定是压倒一切的”。需要重新思考的是,稳定的含义是什么?为什么要稳定?谁从“稳定”中获益最大?若是以人为本,稳定就永远不应成为目的,而只能是保障、增进人的福祉的条件和手段。社会稳定永远不应“压倒”人民的生存、幸福和尊严!
第二,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已故的任仲夷老人曾对“和谐”二字有过精辟的阐释——“和”,右边是口,左边是禾,合起来就是人人有饭吃;“谐”左边是言,右边是皆,合起来就是大家皆能言。和谐社会就是“人人有饭吃,大家皆能言”的社会,这一阐释深具政治智慧而且为人们广泛认同,它启发人们认识到:和谐不等于大一统,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差别、没有矛盾的社会,更不是众口一词、“万众一心”的社会。
费孝通先生在他八十寿辰的聚会上,曾经就文化与社会的多元共存意味深长地讲了一句16字箴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真正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多元的——多元社会、多元文化、多种思想、多重声音。强加一种意识形态或一种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
真正的和谐社会要允许多元存在,而且要允许多元的表达。只要是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范围内的言说和行动,都应该有其合法存在的空间。其实谁都不难理解,多元表达与美妙音乐的道理一样:在唱响主旋律的同时也要有多声部、多重旋律的和声,多种声音共鸣合奏,方为和谐。
第三,和谐社会需正义公平。社会公正并不意味着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指分配的均等或结果的完全平等。社会公正主要是指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各个利益集团、社会群体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完成相应的义务。实现社会公正需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和谐社会正是有不同利益群体存在、这些群体能够保护自身利益并且表达各自利益诉求的社会。其中知情(信息畅通),表达(常规机制),组织(社会团体)是不可或缺的。
社会建设是从“被”列“自”的过程
我们正在经历一个“被××”时代,“被”似乎已成为我们社会的特色。而社会的根本属性是自主与自治,而不是被主被治。被××的只能是客体,是对象,而不是主体。非主体,当然就无法自主选择和主动行动。一个民众屡屡“被××”的社会一定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当下中国社会的现状是权力与市场紧密联手、高度结合,挤压和占领社会空间,如此情境下,普通民众当然没有了“自”和“主”只剩下“被”的命运。
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社会学研究者勉力而为的“重建社会”的努力,根本上都应着眼于自主性的培育。社会建设的过程说到底是从“被”到“自”的过程,从被动的客体到自动的主体的过程。自由、自愿、自主、自治、自律、自觉的公民应该是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公民的生命安全、生计保障、私有财产,本是个人最不可让度的权利;志愿、慈善、意见表达、心理感受,更是主体的意志和思想。而在我们的社会中,最不能
“被”的“被”了,最应该自主的不能自主,纠其原因,在于公民权利的缺失。
我们历来只有人民群众,他们在不同的时代或是草民、臣民,或是顺民、刁民,或是良民、暴民,抑或是当今的屁民、蚁族,却唯独不是公民。不是公民就避免不了“被”的命运。“被”的泛滥和荒谬,是公民合法权利的被剥夺,是公权力的无限扩张与胡作非为,是公民意志的被强奸,也是社会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同理,公民权利、公民社会也不可能被赋予,被恩赐,而一定是主动要求、积极行动方能获得的。
简而言之,社会进步是身体力行的过程。组织起来的公民通过行动才有可能摆脱“被”的命运;社会是在实践公民社会理念的行动过程中生产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