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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条对继承标的界定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见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财产性和专属性,但如何理解和适用"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在实务中很容易产生争议,本文通过典型案例阐述对继承标的的界定,认为应当将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派生的、可期待的财产权利也作为继承标的,这种观点以期对未来继承法的修改作出有益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