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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日本为保障国内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先后出台了能充分体现其经济政策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体系。日本的经济立法具有体系完整、层次清晰、门类齐全等特点,是维护市场经济制度、推行宏观经济政策及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相关经验值得研究借鉴。
一、日本的法律架构与经济立法基础
按日本的法律体系划分方式,法律框架主要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以宪法为首的公法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其不仅决定了经济法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制订及实施的主要基础。
私法是规定各行为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程序法、知识产权法等,是广义经济法的主体所在。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是基于自由、平等、独立原则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做出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法、社会保障法、垄断禁止法等,其中,《垄断禁止法》是日本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又被称为一般经济法。
二、日本的法治经济
(一)经济立法与法律
1、立法目的
经济立法是以各种规模的工商业者、团体及消费者等、在商品和服务交换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群体为法定对象,对其组织机构与行为所作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保障市场相关经济活动自由、公正的开展。
2、立法原则
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政府机构有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权限。自由平等的市场参与主体、所有权的自由、契约的自由是日本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原则;二是保障市场行为主体实质性参与经济活动自由的经济民主主义原则;三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原则。通常而言,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主体并不是私人或企业,而是相关团体与机构。
3、主要特点
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FTC)”的设置,日本于1947年颁布《垄断禁止法》,并逐步确立了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体系。走上了彻底竞争的经济民主化道路。
4、经济立法概况
日本的法律大多以通则(总则)或基本法为基础来展开,狭义的经济法被称为产业法,主要是指各相关产业领域立法,《垄断禁止法》也是产业法通则的若干基础法律之一;广义的经济法则涵盖多个领域,以基本经济组织结构立法、与《垄断禁止法》相关立法、产业领域立法,以及环境法等市场外部不经济性立法四条主线来进行。
一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主要目的是消除市场中各种不公平因素,促进公平与自由竞争,确保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民主的健康发展。如:
·知识产权法: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法、商标法为代表。
·公益事业法:以电力事业法、热供给事业法、燃气事业法、水道法、铁道事业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等为代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契约法、景品表示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农产品标准化及品质表示法,以及产品责任法、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消费生活制品安全法及电器用品安全法等安全4法为代表。
·社会公益法:以劳动标准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保障法、就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看护保险法、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社会福利法等为代表。
·政府管制法:以金融法、利息限制法、食量法、食量农业农村基本法、铁道营业法、道路运输法、航空法等为代表。
二是产业领域相关立法。以产业法通则为基础,涵盖农业、工业、金融保险、建筑、交通、通信等领域,属狭义的经济法范畴。主要目的是规范各相关产业的市场行为,促进结构调整,鼓励自由竞争与技术创新,努力开拓新市场。如:
·农林水产业:主要包括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药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家畜商法、家畜改良增值法、以及渔船与游船业规范法等。
·工业:主要包括工业用水法、水道法,原子能基本法、核原料燃料及反应堆规制法、电力事业法、新能源电力利用特别措施法、供热事业法、燃气事业法、能源合理利用法、废旧汽车循环利用法等。
·金融保险:主要包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利息限制法、信贷业法、出资法、保险业法、银行法、信托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金融公库法、政府金融机构依据法等。
·建筑:主要包括建筑业法、建筑标准法、住宅建筑业法、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公寓管理规范化促进法等。
·交通:主要包括轨道法、陆上交通事业调整法、铁道营业法、铁道事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货物运输事业法、高速公路公司法、船舶法、海上运输法、航空法、机场法等。
·通信:主要包括通信事业法、放送法、通信利用放送法、供应商责任法、信息处理促进法等。
三是针对市场外部不经济性的相关立法。以环保等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为焦点,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保证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如:
·环境法:主要包括环境基本法、大气、水、噪音、土壤及农用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与海上灾害防治法、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特定工厂公害防止组织整备法、公害纠纷处理法、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公害健康损失补偿法、人体健康等公害犯罪处罚法,自然环境保护法、自然公园法、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转基因施用限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气候变化对策推进法等。
·国土开发与城市规划法:主要包括土地基本法、土地收用法、国土利用计划法、多极分散型国土形成促进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标准法、景观法、道路法、河流法、高速国道法,工业立地法、工业再配置法、高科技聚集区开发促进法等。 ·财政税收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地方财政法、国有财产法、会计法、会计检察院法,国税通则法、国税违规取缔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登记减免税法,所得税法、法人税法、继承税法、地方税法、消费税法等。
四是基本经济组织结构相关立法。以商法等为代表,规范化管理各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如:
·企业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商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有限责任公司契约法、股票证券保管与交易法、票据法、有价证券交易法、外汇与外国贸易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法、土地收用法等。
·中小企业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共同组合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中小企业破产防止共济法、小企业振兴基本法等。
·政府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定员法、政府效率实现行政改革推进法、信息公开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公营企业法,行政手续法、行政代执行法、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事件诉讼法等。
(二)经济立法与运用
1、规范市场秩序
日本不仅效仿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制订了《垄断禁止法》,还效仿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直属内阁府的行政机构,下设官房、经济交易局、审查局,同时还设有8各地方事物所局,负责各地方的反垄断工作。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发出垄断行为的排除处置令、缴纳罚款令等,还可以提请进入审判诉讼,并进行刑事处罚。东京高等法院设有专门处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判诉讼的第3特别厅,且其裁决为终裁。
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是《垄断禁止法》运用的消极和低调期,产业界受官民合作的出口主导性政策影响,通过产业重组形成了具有垄断色彩的经济结构。在强化政府经济规划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系列、企业集团,以及业界协调机制,企业合并、业务协作、生产及流通系列化特点突出。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前期,受产业重组政策影响,逐步形成了市场及价格垄断。
1973年中东战争后,为缓解因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垄断禁止法》的运用开始得到加强。1977年通过修订该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大企业及金融机构的股票保有进行限制。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美贸易摩擦加剧,日本于1989年被迫签署《日美结构协议》而开放市场,1992年通过修法强化了罚款及刑事处罚措施,2005年出台了罚款加算与减免制度,同时增加人员编制,公平交易委员会开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促进产业发展
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产业法的下辖领域。不仅通过选择性资金分配的金融政策、《租税特别措施法》赋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国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实施,以及行政指导等,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还通过制订相关《某某产业振兴的临时措施法》等法律手段,推进电子、机械、纺织等行业的振兴计划实施及相关结构调整。
如: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制订并实施的相关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对60年代开始的经济高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法案包括汽车、石化、特殊钢等重要产业领域,通过官民合作,调整设备投资、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强化企业间协调合作、并购,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使日本的相关产业竞争力得到了快速提高,逐渐占领了全球市场。80年代之后,逐步扩大对各尖端技术领域的支持,特别是新材料、生物技术、新机能材料、新能源、超导、第5代计算机、飞机、空间技术等新兴产业。还通过《基础技术研究灵活化法》、《研究交流促进法》等强化以国立大学为基础的技术开发活动,并通过《利用民间能力促进特定设施整治临时措施法》、《特定新事业实施灵活化临时措施法》等,为各尖端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
3、弥补市场缺位
环境问题是表现最为突出的市场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日本于1971年设立环境厅,2001年依据《环境省设置法》升格为环境省,2005年又设立了相应的地区支局及分局,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环保行政管理体系。《环境标准法》、《公害健康被害赔偿法》,以及《国土利用规划法》第4条为其主要法律依据。日本的环境保护除了由中央直接管理外,还采用全球最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与排放标准,巨额处罚与致使企业破产的健康损害赔偿机制,且均有相关法律保障。
4、维护消费者权益
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的行政职能,日本政府于2007年成立消费者行政推进会,并于2009年依据《消费者厅与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设立了消费者厅。不仅将原来归其他省厅负责实施的《景品表示法》、《JAS法》、《特定商品交易法》、《预托法》、《减价销售法》、《信贷业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基本法》、《消费着契约法》等职能,划归消费者厅统一管理。还于2009年颁布《消费者安全法》,以防止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受到损害,确保消费安全。依据此法,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均设立了相关消费接待业务及消费生活支持中心,收集消费者损失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
设立消费者厅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收集重大事故信息,通过产品强制回收及停业等行政处罚,防止受害范围扩大。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还逐步强化了相关法律的涵盖范围。如:1995年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卫生法》管理范围,2003年又纳入农药残留量及疯牛病检测。
三、政策建议
(一)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
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与前提,是政府职能由审批型向监管与服务型转变的关键所在。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不仅要通过相应的经济立法,在医疗、年金、劳动保护等社会保障领域为国民提供基本保障,更要通过相关立法对环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腐败等市场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给予彻底扭转和解决,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还要通过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中,通过立法,在税收、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建立起公开透明、独立运作的、具有执法权的管理体系,在环保等领域建立起公开透明的中央直管体系,均是相关法律法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与效率的必要前提,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快速推进。
(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充分借鉴日、美等国的相关经验,以经济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反垄断法》为基础,通过立法设立公开透明、独立运作的、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市场公平交易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围绕《反垄断法》这一经济立法核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立法与执法工作,辅以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优惠立法,以及钢铁、建材等具有规模效益的基础原材料领域的促进规模集聚性立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促进技术研发与创新,有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技术升级。
(三)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社会保障、税收、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做好中央与地方的分工协作,通过立法,在确保中央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及执法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作用,进一步调动地方经济立法与执法的积极性,使中央与地方在经济立法与执法方面真正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环境,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任务。
(崔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一、日本的法律架构与经济立法基础
按日本的法律体系划分方式,法律框架主要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以宪法为首的公法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其不仅决定了经济法的性质,也决定了国家、地方、企业、个人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制订及实施的主要基础。
私法是规定各行为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商法、民事程序法、知识产权法等,是广义经济法的主体所在。
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是基于自由、平等、独立原则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做出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消费者法、社会保障法、垄断禁止法等,其中,《垄断禁止法》是日本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又被称为一般经济法。
二、日本的法治经济
(一)经济立法与法律
1、立法目的
经济立法是以各种规模的工商业者、团体及消费者等、在商品和服务交换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群体为法定对象,对其组织机构与行为所作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保障市场相关经济活动自由、公正的开展。
2、立法原则
日本国宪法规定,国会是唯一的立法机构,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政府机构有向国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权限。自由平等的市场参与主体、所有权的自由、契约的自由是日本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原则;二是保障市场行为主体实质性参与经济活动自由的经济民主主义原则;三是保护消费者权利原则。通常而言,限制竞争、损害公平竞争的主体并不是私人或企业,而是相关团体与机构。
3、主要特点
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联邦公平交易委员会(FTC)”的设置,日本于1947年颁布《垄断禁止法》,并逐步确立了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体系。走上了彻底竞争的经济民主化道路。
4、经济立法概况
日本的法律大多以通则(总则)或基本法为基础来展开,狭义的经济法被称为产业法,主要是指各相关产业领域立法,《垄断禁止法》也是产业法通则的若干基础法律之一;广义的经济法则涵盖多个领域,以基本经济组织结构立法、与《垄断禁止法》相关立法、产业领域立法,以及环境法等市场外部不经济性立法四条主线来进行。
一是以《垄断禁止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主要目的是消除市场中各种不公平因素,促进公平与自由竞争,确保普通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民主的健康发展。如:
·知识产权法: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法、商标法为代表。
·公益事业法:以电力事业法、热供给事业法、燃气事业法、水道法、铁道事业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等为代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契约法、景品表示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农产品标准化及品质表示法,以及产品责任法、家庭用品品质表示法、消费生活制品安全法及电器用品安全法等安全4法为代表。
·社会公益法:以劳动标准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保障法、就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看护保险法、国民年金法、厚生年金法、社会福利法等为代表。
·政府管制法:以金融法、利息限制法、食量法、食量农业农村基本法、铁道营业法、道路运输法、航空法等为代表。
二是产业领域相关立法。以产业法通则为基础,涵盖农业、工业、金融保险、建筑、交通、通信等领域,属狭义的经济法范畴。主要目的是规范各相关产业的市场行为,促进结构调整,鼓励自由竞争与技术创新,努力开拓新市场。如:
·农林水产业:主要包括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农药取缔法、饲料安全法、家畜商法、家畜改良增值法、以及渔船与游船业规范法等。
·工业:主要包括工业用水法、水道法,原子能基本法、核原料燃料及反应堆规制法、电力事业法、新能源电力利用特别措施法、供热事业法、燃气事业法、能源合理利用法、废旧汽车循环利用法等。
·金融保险:主要包括金融商品交易法、金融商品销售法、利息限制法、信贷业法、出资法、保险业法、银行法、信托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金融公库法、政府金融机构依据法等。
·建筑:主要包括建筑业法、建筑标准法、住宅建筑业法、住宅质量确保促进法、公寓管理规范化促进法等。
·交通:主要包括轨道法、陆上交通事业调整法、铁道营业法、铁道事业法、道路运输法、道路运输车辆法、货物运输事业法、高速公路公司法、船舶法、海上运输法、航空法、机场法等。
·通信:主要包括通信事业法、放送法、通信利用放送法、供应商责任法、信息处理促进法等。
三是针对市场外部不经济性的相关立法。以环保等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为焦点,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保证经济与产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如:
·环境法:主要包括环境基本法、大气、水、噪音、土壤及农用地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与海上灾害防治法、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特定工厂公害防止组织整备法、公害纠纷处理法、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公害健康损失补偿法、人体健康等公害犯罪处罚法,自然环境保护法、自然公园法、森林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转基因施用限制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气候变化对策推进法等。
·国土开发与城市规划法:主要包括土地基本法、土地收用法、国土利用计划法、多极分散型国土形成促进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标准法、景观法、道路法、河流法、高速国道法,工业立地法、工业再配置法、高科技聚集区开发促进法等。 ·财政税收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地方财政法、国有财产法、会计法、会计检察院法,国税通则法、国税违规取缔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登记减免税法,所得税法、法人税法、继承税法、地方税法、消费税法等。
四是基本经济组织结构相关立法。以商法等为代表,规范化管理各种市场参与主体进行,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如:
·企业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商法、公司法、商业登记法、有限责任公司契约法、股票证券保管与交易法、票据法、有价证券交易法、外汇与外国贸易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法、土地收用法等。
·中小企业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共同组合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创业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中小企业破产防止共济法、小企业振兴基本法等。
·政府组织运营法:主要包括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定员法、政府效率实现行政改革推进法、信息公开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务员法、地方公营企业法,行政手续法、行政代执行法、行政不服审查法、行政事件诉讼法等。
(二)经济立法与运用
1、规范市场秩序
日本不仅效仿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制订了《垄断禁止法》,还效仿美国的“联邦交易委员会”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是直属内阁府的行政机构,下设官房、经济交易局、审查局,同时还设有8各地方事物所局,负责各地方的反垄断工作。公平交易委员会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不仅可以发出垄断行为的排除处置令、缴纳罚款令等,还可以提请进入审判诉讼,并进行刑事处罚。东京高等法院设有专门处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审判诉讼的第3特别厅,且其裁决为终裁。
上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末,是《垄断禁止法》运用的消极和低调期,产业界受官民合作的出口主导性政策影响,通过产业重组形成了具有垄断色彩的经济结构。在强化政府经济规划的基础上,形成了企业系列、企业集团,以及业界协调机制,企业合并、业务协作、生产及流通系列化特点突出。60年代后期至70年代前期,受产业重组政策影响,逐步形成了市场及价格垄断。
1973年中东战争后,为缓解因油价上涨所带来的各种压力,《垄断禁止法》的运用开始得到加强。1977年通过修订该法,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大企业及金融机构的股票保有进行限制。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日美贸易摩擦加剧,日本于1989年被迫签署《日美结构协议》而开放市场,1992年通过修法强化了罚款及刑事处罚措施,2005年出台了罚款加算与减免制度,同时增加人员编制,公平交易委员会开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促进产业发展
经济产业省主要负责产业法的下辖领域。不仅通过选择性资金分配的金融政策、《租税特别措施法》赋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国家技术开发等项目的实施,以及行政指导等,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还通过制订相关《某某产业振兴的临时措施法》等法律手段,推进电子、机械、纺织等行业的振兴计划实施及相关结构调整。
如:上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制订并实施的相关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对60年代开始的经济高速成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法案包括汽车、石化、特殊钢等重要产业领域,通过官民合作,调整设备投资、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强化企业间协调合作、并购,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使日本的相关产业竞争力得到了快速提高,逐渐占领了全球市场。80年代之后,逐步扩大对各尖端技术领域的支持,特别是新材料、生物技术、新机能材料、新能源、超导、第5代计算机、飞机、空间技术等新兴产业。还通过《基础技术研究灵活化法》、《研究交流促进法》等强化以国立大学为基础的技术开发活动,并通过《利用民间能力促进特定设施整治临时措施法》、《特定新事业实施灵活化临时措施法》等,为各尖端技术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提供重要支撑。
3、弥补市场缺位
环境问题是表现最为突出的市场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日本于1971年设立环境厅,2001年依据《环境省设置法》升格为环境省,2005年又设立了相应的地区支局及分局,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环保行政管理体系。《环境标准法》、《公害健康被害赔偿法》,以及《国土利用规划法》第4条为其主要法律依据。日本的环境保护除了由中央直接管理外,还采用全球最为严格的环境标准与排放标准,巨额处罚与致使企业破产的健康损害赔偿机制,且均有相关法律保障。
4、维护消费者权益
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保护的行政职能,日本政府于2007年成立消费者行政推进会,并于2009年依据《消费者厅与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设立了消费者厅。不仅将原来归其他省厅负责实施的《景品表示法》、《JAS法》、《特定商品交易法》、《预托法》、《减价销售法》、《信贷业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基本法》、《消费着契约法》等职能,划归消费者厅统一管理。还于2009年颁布《消费者安全法》,以防止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受到损害,确保消费安全。依据此法,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均设立了相关消费接待业务及消费生活支持中心,收集消费者损失信息,维护消费者权益。
设立消费者厅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收集重大事故信息,通过产品强制回收及停业等行政处罚,防止受害范围扩大。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还逐步强化了相关法律的涵盖范围。如:1995年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卫生法》管理范围,2003年又纳入农药残留量及疯牛病检测。
三、政策建议
(一)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
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与前提,是政府职能由审批型向监管与服务型转变的关键所在。解决好政府与民生的关系不仅要通过相应的经济立法,在医疗、年金、劳动保护等社会保障领域为国民提供基本保障,更要通过相关立法对环境、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腐败等市场外部不经济性问题给予彻底扭转和解决,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还要通过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其中,通过立法,在税收、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建立起公开透明、独立运作的、具有执法权的管理体系,在环保等领域建立起公开透明的中央直管体系,均是相关法律法规能否真正发挥作用与效率的必要前提,应予以高度重视并快速推进。
(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充分借鉴日、美等国的相关经验,以经济管理部门为核心,以《反垄断法》为基础,通过立法设立公开透明、独立运作的、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的市场公平交易管理机构,逐步建立起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围绕《反垄断法》这一经济立法核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立法与执法工作,辅以对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减免优惠立法,以及钢铁、建材等具有规模效益的基础原材料领域的促进规模集聚性立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促进技术研发与创新,有效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技术升级。
(三)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在社会保障、税收、环保、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卫生与安全等领域,做好中央与地方的分工协作,通过立法,在确保中央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及执法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作用,进一步调动地方经济立法与执法的积极性,使中央与地方在经济立法与执法方面真正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担负起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市场环境,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任务。
(崔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