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家能源办近日公布能源法意见征求稿,该草案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这是一次正本清源式的改进。应该看到,当下中国经济增长中存在蔚为奇观的反差:一方面,能源瓶颈制约日益彰显;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率过低与严重浪费长期存在沉疴难起。我们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而若回归经济学原则很容易发现,大量浪费现象的存在以及高能耗产业的过度发展,其透露出的基本信号是能源价格过于低廉。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国家,经济增长过快过多地依赖于资源投入是不正常的,但却又是现行制度下的必然,因为生产活动归根结底可以抽象为投入产出的关系,而各种要素的投入比例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生产要素之间存在相当灵活的替代关系,而驱动各种生产要素间发生替换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它们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动,中国长期保持的、非市场化的、过低的能源价格不恰当地排挤了企业节能降耗的热情。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下游产品几乎均已实现市场化定价,惟有基本生产要素价格仍未放开。目前来看,这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各有难点,具体就能源而言主要有四点:
第一,产权界定不清。中国在土地、水流、矿产、能源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均未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与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普遍存在的产权界定不清和产权非排他性致使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成为一种无价(或者廉价)的公共产品,由此势必引起社会成员竞争性消费。
第二,产业结构落后。自2002年起,中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高增长周期,同时表现出日益显著的重化工业特征,重工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并且超过了60%,大量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业已迫使不少地区产生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政府对能源价格实行放开势必要考虑到利益集团的反对,甚至引火烧身的麻烦。
第三,市场结构单一。能源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应以能源市场结构优化、打破垄断为前提,若非如此,自主定价很容易导致价格联盟和串谋,最终损害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此方面的教训是:此前我国曾在发电、天然气管线等领域建立“成本加回报”的定价机制,但由于成本难以监管,造成价格不断攀升;而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又不得不对电力终端销售价格实行价格管制,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这种“两张皮”的做法显然无法正常反映供求关系。
第四,政府职能不清。能源兼有商品和社会两种属性,尤其要求政府建立起与行业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解决好以往经常出现的“越位”和“缺位”问题。譬如说,政府在能源税问题上举期不定,一个重要的考量是担心损害消费者利益,但与此同时,像北京这样拥堵严重的特大城市,地铁长度不到伦敦的三分之一,但每天却有超过1000辆的新车上路。
改革虽难但已迈步,能源法草案的出台意味着能源领域即将拥有基础性根本大法。我们相信,有了这样一部上位法的规定,上述阻碍能源市场化的诸多难点必能渐次得以克服,而因价格提高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也会转变为企业节能降耗的热情。
欢迎订阅《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国外订阅代号:W5372,订阅电话010-65363436,更多订阅信息请登陆:www.ceweekly.cn。
这是一次正本清源式的改进。应该看到,当下中国经济增长中存在蔚为奇观的反差:一方面,能源瓶颈制约日益彰显;另一方面,资源利用率过低与严重浪费长期存在沉疴难起。我们认为,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而若回归经济学原则很容易发现,大量浪费现象的存在以及高能耗产业的过度发展,其透露出的基本信号是能源价格过于低廉。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贫乏的国家,经济增长过快过多地依赖于资源投入是不正常的,但却又是现行制度下的必然,因为生产活动归根结底可以抽象为投入产出的关系,而各种要素的投入比例是可以变化的,也就是说,生产要素之间存在相当灵活的替代关系,而驱动各种生产要素间发生替换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它们之间相对价格的变动,中国长期保持的、非市场化的、过低的能源价格不恰当地排挤了企业节能降耗的热情。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的下游产品几乎均已实现市场化定价,惟有基本生产要素价格仍未放开。目前来看,这些要素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各有难点,具体就能源而言主要有四点:
第一,产权界定不清。中国在土地、水流、矿产、能源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均未建立起真正反映稀缺程度以及与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普遍存在的产权界定不清和产权非排他性致使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资源成为一种无价(或者廉价)的公共产品,由此势必引起社会成员竞争性消费。
第二,产业结构落后。自2002年起,中国经济进入了新一轮高增长周期,同时表现出日益显著的重化工业特征,重工业占工业增加值的比例逐年提高并且超过了60%,大量高消耗、高污染、低收益企业的投入和产出业已迫使不少地区产生较为严重的路径依赖,政府对能源价格实行放开势必要考虑到利益集团的反对,甚至引火烧身的麻烦。
第三,市场结构单一。能源价格的市场化进程,应以能源市场结构优化、打破垄断为前提,若非如此,自主定价很容易导致价格联盟和串谋,最终损害下游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此方面的教训是:此前我国曾在发电、天然气管线等领域建立“成本加回报”的定价机制,但由于成本难以监管,造成价格不断攀升;而为了实现社会目标又不得不对电力终端销售价格实行价格管制,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这种“两张皮”的做法显然无法正常反映供求关系。
第四,政府职能不清。能源兼有商品和社会两种属性,尤其要求政府建立起与行业市场化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解决好以往经常出现的“越位”和“缺位”问题。譬如说,政府在能源税问题上举期不定,一个重要的考量是担心损害消费者利益,但与此同时,像北京这样拥堵严重的特大城市,地铁长度不到伦敦的三分之一,但每天却有超过1000辆的新车上路。
改革虽难但已迈步,能源法草案的出台意味着能源领域即将拥有基础性根本大法。我们相信,有了这样一部上位法的规定,上述阻碍能源市场化的诸多难点必能渐次得以克服,而因价格提高所带来的成本压力也会转变为企业节能降耗的热情。
欢迎订阅《中国经济周刊》,国内邮发代号2-977,国外订阅代号:W5372,订阅电话010-65363436,更多订阅信息请登陆:www.ceweekly.cn。